索 引 号 11150000011512968l/2023-06466 主题分类 其他 \ 其他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文  号 内人社发〔2013〕76号
成文日期 2013-06-27 公文时效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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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文  号 内人社发〔2013〕76号
成文日期 2013-06-27
公文时效 有效

关于对劳务派遣单位实行行政许可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06-27 14:30   来源: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字体:  】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包头市公务员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社部第19号令),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劳务派遣业务行政许可工作是加强对劳务派遣单位监管、从源头上规范劳务派遣的一项重要举措,实现劳务派遣单位依法规范经营, 有效保护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务派遣规范有序健康发展。各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设立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行政许可的必要性和重要性,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认真贯彻实施。

二、从2013年7月1日起,各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新的规定审核劳务派遣单位,实行经营许可并颁发《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以盟市名称汉语拼音第一个字母按年份顺序编排,例:呼和浩特:hhht2013—001号),劳务派遣单位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在劳务派遣申请单位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注册登记。

 三  、本通知下发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应当在2014年7月1日前依法按规定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并办理公司变更登记,方可经营新的劳务派遣业务;从2013年7月1日起,新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未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外省市劳务派遣单位在我区设立子公司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应当由子公司向所在盟市许可机关申请行政许可;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分公司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分公司向所在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备案。

五、劳务派遣单位在设立时凡冠名“内蒙古”名称的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许可;凡冠名盟市、旗县名称的由盟市级人力资 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许可;劳务派遣单位持《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通知书》取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行政许可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六、各级工商行政部门对取得行政许可的劳务派遣单位要严格审核劳务派遣经营业务,按照审批程序和时限要求及时依法办结。     

七、《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在有效期内劳务派遣单位违反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许可机关撤销、注销、吊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后,及时告知工商注册登记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监督电话:0471-6968863


附件:《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样本)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3年6月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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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3-06-27 14:30
来源: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关于对劳务派遣单位实行行政许可的通知,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包头市公务员局,工商行政管理局:为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 法〉的决定》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社部第19号令),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劳务派遣业务行政许可工作是加强对劳务派遣单位监管、从源 头上规范劳务派遣的一项重要举措,实现劳务派遣单位依法规范经营, 有效保护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务派遣规范有序健康发展。各 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设立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行政许可的必要性和重要性,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认真贯彻实施。二、 从2013年7月1 日起,各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 新的规定审核劳务派遣单位,实行经营许可并颁发《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证》(许可证编号以盟市名称汉语拼音第一个字母按年份顺序编排,例: 呼和浩特:hhht2013—001 号),劳务派遣单位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在劳务派遣申请单位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注册登记。 三  、本通知下发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应当在2014年7月1日前依法按规定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并办理公司变更登记,方可经营 新的劳务派遣业务;从2013年7月1日起,新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未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四 、外省市劳务派遣单位在我区设立子公司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 应当由子公司向所在盟市许可机关申请行政许可;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分  公司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分公司向所在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备案。五、 劳务派遣单位在设立时凡冠名“内蒙古”名称的由自治区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许可;凡冠名盟市、旗县名称的由盟市级人力资 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许可;劳务派遣单位持《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通知书》取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行政许可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六、各级工商行政部门对取得行政许可的劳务派遣单位要严格审核劳务派遣经营业务,按照审批程序和时限要求及时依法办结。     七、《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在有效期内劳务派遣 单位违反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许可机关撤销、注销、吊销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后,及时告知工商注册登记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电话:0471-6968863附件:《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样本)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 蒙 古 自 治 区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2013年6月27日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包头市公务员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社部第19号令),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劳务派遣业务行政许可工作是加强对劳务派遣单位监管、从源头上规范劳务派遣的一项重要举措,实现劳务派遣单位依法规范经营, 有效保护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务派遣规范有序健康发展。各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设立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行政许可的必要性和重要性,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认真贯彻实施。

二、从2013年7月1日起,各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新的规定审核劳务派遣单位,实行经营许可并颁发《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以盟市名称汉语拼音第一个字母按年份顺序编排,例:呼和浩特:hhht2013—001号),劳务派遣单位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在劳务派遣申请单位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注册登记。

 三  、本通知下发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应当在2014年7月1日前依法按规定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并办理公司变更登记,方可经营新的劳务派遣业务;从2013年7月1日起,新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未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外省市劳务派遣单位在我区设立子公司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应当由子公司向所在盟市许可机关申请行政许可;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分公司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分公司向所在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备案。

五、劳务派遣单位在设立时凡冠名“内蒙古”名称的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许可;凡冠名盟市、旗县名称的由盟市级人力资 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许可;劳务派遣单位持《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通知书》取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行政许可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六、各级工商行政部门对取得行政许可的劳务派遣单位要严格审核劳务派遣经营业务,按照审批程序和时限要求及时依法办结。     

七、《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在有效期内劳务派遣单位违反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许可机关撤销、注销、吊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后,及时告知工商注册登记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监督电话:0471-6968863


附件:《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样本)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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