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150000011512968l/2024-03179 主题分类 其他 \ 其他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文  号 内人社办发〔2024〕63号
成文日期 2024-04-30 公文时效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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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文  号 内人社办发〔2024〕63号
成文日期 2024-04-30
公文时效 有效

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办公厅 中国企业联合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建设行动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5-15 09:22   来源: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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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会、工商联、企联,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工商联、企联: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部署,推动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22〕71号),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持续强化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建设,将更多劳动争议纠纷化解在基层,现将《关于开展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建设行动的通知》)(人社厅发〔2023〕36号)转发给你们,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结合我区九部门《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23〕176号)有关工作安排,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提高政治站位。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及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对调解组织建设重要性的认识,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把加强调解组织建设作为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加强组织领导,周密组织部署,压实工作责任,解决好长期制约基层调解组织建设的突出问题,提升基层调解组织抓前端、治未病的能力。

二、明确目标任务。各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牵头组织工会、工商联和企联研究制定本地区基层调解组织建设行动方案,定期调度建设情况,扎实推进落实。到2024年底,各盟市规模以上企业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比例不低于40%,新增2家以上行业商(协)会成立调解组织,设立至少1家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调解中心,选取至少1家争议案件易发高发地区的苏木乡镇(街道)设立实体化调解中心。到2025年底,各盟市规模以上企业广泛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行业商(协)会广泛设立商(协)会调解组织,盟市本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设立调解中心,有条件的旗县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设立调解中心,争议案件易发高发地区的苏木乡镇(街道)普遍设立实体化的调解中心。

三、做好信息汇总。各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工会、工商联、企联做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的机构和人才队伍建设工作,将建设行动开展情况、工作联络员名单(附件1)、调解组织汇总表(附件2)、调解员名册汇总表(附件3),于5月30日前报送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仲裁信访处。

联系人:张斯琦,联系电话:(04716945009

附件:1.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建设行动工作联络员名单

  2.内蒙古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汇总表

  3.内蒙古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名册汇总表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内蒙古自治区总工会

内蒙古自治区工商业联合会     内蒙古自治区企业联合会

2024年430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仲裁信访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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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文  号 内人社办发〔2024〕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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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办公厅 中国企业联合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建设行动的通知》的通知,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会、工商联、企联,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工商联、企联: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部署,推动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22〕71号),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持续强化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建设,将更多劳动争议纠纷化解在基层,现将《关于开展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建设行动的通知》)(人社厅发〔2023〕36号)转发给你们,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结合我区九部门《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23〕176号)有关工作安排,一并抓好贯彻落实。一、提高政治站位。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及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对调解组织建设重要性的认识,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把加强调解组织建设作为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加强组织领导,周密组织部署,压实工作责任,解决好长期制约基层调解组织建设的突出问题,提升基层调解组织“抓前端、治未病”的能力。二、明确目标任务。各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牵头组织工会、工商联和企联研究制定本地区基层调解组织建设行动方案,定期调度建设情况,扎实推进落实。到2024年底,各盟市规模以上企业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比例不低于40%,新增2家以上行业商(协)会成立调解组织,设立至少1家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调解中心,选取至少1家争议案件易发高发地区的苏木乡镇(街道)设立实体化调解中心。到2025年底,各盟市规模以上企业广泛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行业商(协)会广泛设立商(协)会调解组织,盟市本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设立调解中心,有条件的旗县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设立调解中心,争议案件易发高发地区的苏木乡镇(街道)普遍设立实体化的调解中心。三、做好信息汇总。各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工会、工商联、企联做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的机构和人才队伍建设工作,将建设行动开展情况、工作联络员名单(附件1)、调解组织汇总表(附件2)、调解员名册汇总表(附件3),于5月30日前报送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仲裁信访处。联系人:张斯琦,联系电话:(0471)6945009 附件:1.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建设行动工作联络员名单           2.内蒙古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汇总表           3.内蒙古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名册汇总表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内蒙古自治区总工会 内蒙古自治区工商业联合会     内蒙古自治区企业联合会2024年4月30日(此件主动公开)(联系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仲裁信访处)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会、工商联、企联,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工商联、企联: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部署,推动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22〕71号),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持续强化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建设,将更多劳动争议纠纷化解在基层,现将《关于开展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建设行动的通知》)(人社厅发〔2023〕36号)转发给你们,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结合我区九部门《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23〕176号)有关工作安排,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提高政治站位。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及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对调解组织建设重要性的认识,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把加强调解组织建设作为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加强组织领导,周密组织部署,压实工作责任,解决好长期制约基层调解组织建设的突出问题,提升基层调解组织抓前端、治未病的能力。

二、明确目标任务。各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牵头组织工会、工商联和企联研究制定本地区基层调解组织建设行动方案,定期调度建设情况,扎实推进落实。到2024年底,各盟市规模以上企业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比例不低于40%,新增2家以上行业商(协)会成立调解组织,设立至少1家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调解中心,选取至少1家争议案件易发高发地区的苏木乡镇(街道)设立实体化调解中心。到2025年底,各盟市规模以上企业广泛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行业商(协)会广泛设立商(协)会调解组织,盟市本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设立调解中心,有条件的旗县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设立调解中心,争议案件易发高发地区的苏木乡镇(街道)普遍设立实体化的调解中心。

三、做好信息汇总。各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工会、工商联、企联做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的机构和人才队伍建设工作,将建设行动开展情况、工作联络员名单(附件1)、调解组织汇总表(附件2)、调解员名册汇总表(附件3),于5月30日前报送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仲裁信访处。

联系人:张斯琦,联系电话:(04716945009

附件:1.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建设行动工作联络员名单

  2.内蒙古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汇总表

  3.内蒙古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名册汇总表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内蒙古自治区总工会

内蒙古自治区工商业联合会     内蒙古自治区企业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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