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150000011512968l/2024-03174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 \ 监察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文  号 内人社发〔2024〕10号
成文日期 2024-04-19 公文时效 有效
索 引 号 11150000011512968l/2024-03174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 \ 监察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文  号 内人社发〔2024〕10号
成文日期 2024-04-19
公文时效 有效

关于加强诚信建设严厉打击恶意欠薪违法行为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4-25 15:25   来源: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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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市及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局、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会,国家税务总局各盟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各盟市分行,自治区农牧民工及根治拖欠农牧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落实自治区招商引资暨诚信建设工作会议部署要求,加快推进诚信体系建设,切实做好我区根治欠薪工作,强化部门联动惩戒,打击恶意欠薪违法行为,为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有力保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打击恶意欠薪违法行为的重要意义

党中央高度重视根治欠薪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提出明确要求。当前,我区拖欠劳动者工资案件时有发生,特别是部分企业有能力支付却逾期拒不支付,甚至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手段恶意欠薪,直接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如果得不到有效遏制,将严重破坏诚实信用原则,影响全区营商环境。各地、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刻认识做好根治欠薪工作是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的政治任务,是保障和改善民生、提升劳动者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的重要工作举措,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依法依规严厉打击恶意欠薪违法行为,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驾护航。

二、严格依法打击恶意欠薪违法行为

(一)加大恶意欠薪行为源头治理力度。坚持源头治理、预防为主的工作思路,坚持问题导向和靶向根治,狠抓常态化根治欠薪工作,推动从“治欠”向“防欠”转变。聚焦欠薪问题易发频发的工程建设领域,按照工程建设领域农牧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驻查检查工作指引,全力推动农牧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实名制管理、总包代发工资保证金、双驻双查等制度执行落实,引导企业规范用工,确保劳动者按时足额拿到工资。要聚焦服务业、快递物流业、加工制造业等非工程建设领域,联合市场监管等部门,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及时排查快递外卖、网约车等新就业形态从业者劳动报酬争议隐患,做到早发现、早处置,指导、督促企业落实好工资支付、劳动用工管理等制度,全力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二)加大恶意欠薪违法行为行政处理处罚力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对日常巡查、年度审查劳动者投诉举报发现的欠薪行为及时核处,对情节严重、拒不改正、恶意欠薪的,依法从严从重给予行政处罚;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对涉嫌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要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三)加大恶意欠薪违法行为刑事司法惩处力度公安机关对恶意欠薪违法行为要及时介入,对涉嫌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要快侦、快查、快办,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人民检察院要强化立案监督,依法履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办案职责。人民法院对依法受理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应当严格依法查明事实,构成犯罪的,坚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加大恶意欠薪违法行为失信联合惩戒力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快推进劳动保障诚信体系建设,加大对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促进用人单位依法规范用工,强化信用监管,进一步规范失信惩戒措施,切实发挥失信约束惩戒作用,对达到失信联合惩戒标准的,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对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依法依规纳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相关行业部门要依法依规对失信行为责任主体实施市场或行业禁入(退出)、在一定期限内依法取消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投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限制新增项目许可、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特许经营、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适用政府财政性支持措施等优惠政策、限制开展相关金融业务、限制相关任职资格、限制高消费活动、撤销所获荣誉、在一定期限内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等惩戒措施。对恶意欠薪违法行为,要按规定主动向社会公开、公布,发挥社会监督作用,使失信企业“一处违法、处处受限”,起到“打击一个、震慑一片”的作用。

三、健全打击惩戒恶意欠薪违法行为联动工作机制

(一)完善信息共享机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行政执法程序,将拒不履行工资支付义务的用人单位,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在“信用中国(内蒙古)”“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网站进行公布。发展改革、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将恶意欠薪失信主体信息实时推送至住建、交通、水利、财政、税务等部门,实现部门间信息数据共享,强化联动惩戒工作合力。

(二)畅通劳动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在办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过程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加强沟通协调、通力合作,建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移送的联系机制,确保工作衔接顺畅,案件查处及时有力。按季度组织对接会,互通查处违法犯罪行为以及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有关情况,研究解决衔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加强衔接工作的措施,推动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深入开展。

(三)强化联合惩戒机制。各地、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属地责任、行业监管责任和执法监督责任,在全区健全完善监管体系,建立健全事前制度预防、事中严格执法、事后刑事司法惩处及失信联合惩戒的工作机制。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明确任务分工,构建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严厉打击和惩戒恶意欠薪违法行为。

    附件:1.相关法律依据

    2.工作流程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内蒙古自治区总工会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

2024419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劳动监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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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150000011512968l/2024-03174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 \ 监察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文  号 内人社发〔2024〕10号
成文日期 2024-04-19 公文时效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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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4-25 15:25
来源: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关于加强诚信建设严厉打击恶意欠薪违法行为的通知, 各盟市及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局、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会,国家税务总局各盟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各盟市分行,自治区农牧民工及根治拖欠农牧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落实自治区招商引资暨诚信建设工作会议部署要求,加快推进诚信体系建设,切实做好我区根治欠薪工作,强化部门联动惩戒,打击恶意欠薪违法行为,为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有力保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打击恶意欠薪违法行为的重要意义党中央高度重视根治欠薪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提出明确要求。当前,我区拖欠劳动者工资案件时有发生,特别是部分企业有能力支付却逾期拒不支付,甚至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手段恶意欠薪,直接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如果得不到有效遏制,将严重破坏诚实信用原则,影响全区营商环境。各地、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刻认识做好根治欠薪工作是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的政治任务,是保障和改善民生、提升劳动者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的重要工作举措,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依法依规严厉打击恶意欠薪违法行为,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驾护航。二、严格依法打击恶意欠薪违法行为(一)加大恶意欠薪行为源头治理力度。要坚持源头治理、预防为主的工作思路,坚持问题导向和靶向根治,狠抓常态化根治欠薪工作,推动从“治欠”向“防欠”转变。要聚焦欠薪问题易发频发的工程建设领域,按照工程建设领域农牧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驻查检查工作指引,全力推动农牧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实名制管理、总包代发、工资保证金、双驻双查等制度执行落实,引导企业规范用工,确保劳动者按时足额拿到工资。要聚焦服务业、快递物流业、加工制造业等非工程建设领域,联合市场监管等部门,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及时排查快递外卖、网约车等新就业形态从业者劳动报酬争议隐患,做到早发现、早处置,指导、督促企业落实好工资支付、劳动用工管理等制度,全力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二)加大恶意欠薪违法行为行政处理处罚力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对日常巡查、年度审查和劳动者投诉举报发现的欠薪行为及时核处,对情节严重、拒不改正、恶意欠薪的,依法从严从重给予行政处罚;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对涉嫌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要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三)加大恶意欠薪违法行为刑事司法惩处力度。公安机关对恶意欠薪违法行为要及时介入,对涉嫌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要快侦、快查、快办,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人民检察院要强化立案监督,依法履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办案职责。人民法院对依法受理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应当严格依法查明事实,构成犯罪的,坚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加大恶意欠薪违法行为失信联合惩戒力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快推进劳动保障诚信体系建设,加大对严重拖欠农牧民工工资违法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促进用人单位依法规范用工,强化信用监管,进一步规范失信惩戒措施,切实发挥失信约束惩戒作用,对达到失信联合惩戒标准的,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对严重拖欠农牧民工工资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依法依规纳入拖欠农牧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相关行业部门要依法依规对失信行为责任主体实施市场或行业禁入(退出)、在一定期限内依法取消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投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限制新增项目许可、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特许经营、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适用政府财政性支持措施等优惠政策、限制开展相关金融业务、限制相关任职资格、限制高消费活动、撤销所获荣誉、在一定期限内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等惩戒措施。对恶意欠薪违法行为,要按规定主动向社会公开、公布,发挥社会监督作用,使失信企业“一处违法、处处受限”,起到“打击一个、震慑一片”的作用。三、健全打击惩戒恶意欠薪违法行为联动工作机制(一)完善信息共享机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行政执法程序,将拒不履行工资支付义务的用人单位,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在“信用中国(内蒙古)”、“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网站进行公布。发展改革、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将恶意欠薪失信主体信息实时推送至住建、交通、水利、财政、税务等部门,实现部门间信息数据共享,强化联动惩戒工作合力。(二)畅通劳动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在办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过程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加强沟通协调、通力合作,建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移送的联系机制,确保工作衔接顺畅,案件查处及时有力。按季度组织对接会,互通查处违法犯罪行为以及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有关情况,研究解决衔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加强衔接工作的措施,推动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深入开展。(三)强化联合惩戒机制。各地、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属地责任、行业监管责任和执法监督责任,在全区健全完善监管体系,建立健全事前制度预防、事中严格执法、事后刑事司法惩处及失信联合惩戒的工作机制。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明确任务分工,构建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严厉打击和惩戒恶意欠薪违法行为。     附件:1.相关法律依据    2.工作流程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内蒙古自治区总工会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                                                                   2024年4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劳动监察局)  

各盟市及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局、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会,国家税务总局各盟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各盟市分行,自治区农牧民工及根治拖欠农牧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落实自治区招商引资暨诚信建设工作会议部署要求,加快推进诚信体系建设,切实做好我区根治欠薪工作,强化部门联动惩戒,打击恶意欠薪违法行为,为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有力保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打击恶意欠薪违法行为的重要意义

党中央高度重视根治欠薪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提出明确要求。当前,我区拖欠劳动者工资案件时有发生,特别是部分企业有能力支付却逾期拒不支付,甚至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手段恶意欠薪,直接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如果得不到有效遏制,将严重破坏诚实信用原则,影响全区营商环境。各地、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刻认识做好根治欠薪工作是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的政治任务,是保障和改善民生、提升劳动者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的重要工作举措,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依法依规严厉打击恶意欠薪违法行为,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驾护航。

二、严格依法打击恶意欠薪违法行为

(一)加大恶意欠薪行为源头治理力度。坚持源头治理、预防为主的工作思路,坚持问题导向和靶向根治,狠抓常态化根治欠薪工作,推动从“治欠”向“防欠”转变。聚焦欠薪问题易发频发的工程建设领域,按照工程建设领域农牧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驻查检查工作指引,全力推动农牧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实名制管理、总包代发工资保证金、双驻双查等制度执行落实,引导企业规范用工,确保劳动者按时足额拿到工资。要聚焦服务业、快递物流业、加工制造业等非工程建设领域,联合市场监管等部门,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及时排查快递外卖、网约车等新就业形态从业者劳动报酬争议隐患,做到早发现、早处置,指导、督促企业落实好工资支付、劳动用工管理等制度,全力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二)加大恶意欠薪违法行为行政处理处罚力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对日常巡查、年度审查劳动者投诉举报发现的欠薪行为及时核处,对情节严重、拒不改正、恶意欠薪的,依法从严从重给予行政处罚;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对涉嫌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要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三)加大恶意欠薪违法行为刑事司法惩处力度公安机关对恶意欠薪违法行为要及时介入,对涉嫌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要快侦、快查、快办,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人民检察院要强化立案监督,依法履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办案职责。人民法院对依法受理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应当严格依法查明事实,构成犯罪的,坚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加大恶意欠薪违法行为失信联合惩戒力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快推进劳动保障诚信体系建设,加大对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促进用人单位依法规范用工,强化信用监管,进一步规范失信惩戒措施,切实发挥失信约束惩戒作用,对达到失信联合惩戒标准的,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对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依法依规纳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相关行业部门要依法依规对失信行为责任主体实施市场或行业禁入(退出)、在一定期限内依法取消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投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限制新增项目许可、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特许经营、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适用政府财政性支持措施等优惠政策、限制开展相关金融业务、限制相关任职资格、限制高消费活动、撤销所获荣誉、在一定期限内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等惩戒措施。对恶意欠薪违法行为,要按规定主动向社会公开、公布,发挥社会监督作用,使失信企业“一处违法、处处受限”,起到“打击一个、震慑一片”的作用。

三、健全打击惩戒恶意欠薪违法行为联动工作机制

(一)完善信息共享机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行政执法程序,将拒不履行工资支付义务的用人单位,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在“信用中国(内蒙古)”“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网站进行公布。发展改革、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将恶意欠薪失信主体信息实时推送至住建、交通、水利、财政、税务等部门,实现部门间信息数据共享,强化联动惩戒工作合力。

(二)畅通劳动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在办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过程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加强沟通协调、通力合作,建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移送的联系机制,确保工作衔接顺畅,案件查处及时有力。按季度组织对接会,互通查处违法犯罪行为以及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有关情况,研究解决衔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加强衔接工作的措施,推动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深入开展。

(三)强化联合惩戒机制。各地、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属地责任、行业监管责任和执法监督责任,在全区健全完善监管体系,建立健全事前制度预防、事中严格执法、事后刑事司法惩处及失信联合惩戒的工作机制。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明确任务分工,构建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严厉打击和惩戒恶意欠薪违法行为。

    附件:1.相关法律依据

    2.工作流程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内蒙古自治区总工会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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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劳动监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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