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卫生系列中医(蒙医)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条件》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04-17 10:50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近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卫生系列中医(蒙医)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条件》(以下简称《评审条件》),现就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评审条件》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2021年6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等3部门联合印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中医药局关于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1),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该文件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负责制定《卫生系列中医(蒙医)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各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卫生健康部门、中医药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实际制定地区标准。

现行的《内蒙古自治区蒙医中医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于2015年10月印发,并于201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6年来,该评审条件在高层次卫生系列中医(蒙医)人才评价、卫生系列中医(蒙医)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中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新时期卫生健康工作的目标和任务发生了巨大变化,卫生系列中医(蒙医)人才的培养和评价工作的导向、标准、方式随着发生了较大变化。建立符合新时代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遵循卫生健康行业特点和人才成长规律,以促进人才发展为目标、以科学评价为核心,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评价机制迫在眉睫。进一步完善卫生系列中医(蒙医)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适应我区卫生系列中医(蒙医)人才发展形势新变化和推动高质量发展成为必然要求。

二、《评审条件》对促进我区卫生健康事业发展及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具有怎样的意义?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区医疗卫生健康服务体系建设,促进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修订出台了《评审条件》。该《评审条件》进一步深化卫生系列中医(蒙医)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完善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特点和评价机制,对于客观评价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水平、建设高质量的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具有重要意义。遵循卫生人才成长规律,全面推进健康中国建设是保障人民享有幸福安康生活的内在要求,人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都离不开健康。

三、《评审条件》的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有哪些?

评审条件共明确4章21条评审条件

“总则”部分,对卫生系列中医(蒙医)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称评审的依据、适用范围、原则、类别、评审方式等作出了要求。

“申报基本条件”部分,对卫生系列中医(蒙医)系列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称评审的医德医风评价、学历(学位)条件、资历条件、工作量和基层服务经历要求等方面作出了明确。

“能力业绩条件”部分,对参加卫生系列中医(蒙医)系列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称评审的人员需达到或取得的业务能力、代表作成果、业绩水平等作出了量化要求。

“附则”部分,对评审条件中需专门强调的名词术语、业绩成果范围、失信惩戒方式、正式施行日期等作了说明。

四、《评审条件》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自治区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中从事中医、蒙医、中西医结合、蒙西医结合、中医护理、蒙医护理工作在职在岗的专业技术人员。


点击查看政策原文→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系列中医(蒙医)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条件》政策解读-j9国际站登录

发布时间:2023-04-17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系列中医(蒙医)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条件》政策解读, 近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卫生系列中医(蒙医)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条件》(以下简称《评审条件》),现就相关政策解读如下。一、《评审条件》出台的背景是什么?2021年6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等3部门联合印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中医药局关于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该文件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负责制定《卫生系列中医(蒙医)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各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卫生健康部门、中医药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实际制定地区标准。现行的《内蒙古自治区蒙医中医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于2015年10月印发,并于201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6年来,该评审条件在高层次卫生系列中医(蒙医)人才评价、卫生系列中医(蒙医)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中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新时期卫生健康工作的目标和任务发生了巨大变化,卫生系列中医(蒙医)人才的培养和评价工作的导向、标准、方式随着发生了较大变化。建立符合新时代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遵循卫生健康行业特点和人才成长规律,以促进人才发展为目标、以科学评价为核心,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评价机制迫在眉睫。进一步完善卫生系列中医(蒙医)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适应我区卫生系列中医(蒙医)人才发展形势新变化和推动高质量发展成为必然要求。二、《评审条件》对促进我区卫生健康事业发展及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具有怎样的意义?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区医疗卫生健康服务体系建设,促进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修订出台了《评审条件》。该《评审条件》进一步深化卫生系列中医(蒙医)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完善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特点和评价机制,对于客观评价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水平、建设高质量的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具有重要意义。遵循卫生人才成长规律,全面推进健康中国建设是保障人民享有幸福安康生活的内在要求,人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都离不开健康。三、《评审条件》的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有哪些?《评审条件》共明确4章21条评审条件。在“总则”部分,对卫生系列中医(蒙医)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称评审的依据、适用范围、原则、类别、评审方式等作出了要求。在“申报基本条件”部分,对卫生系列中医(蒙医)系列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称评审的医德医风评价、学历(学位)条件、资历条件、工作量和基层服务经历要求等方面作出了明确。在“能力业绩条件”部分,对参加卫生系列中医(蒙医)系列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称评审的人员需达到或取得的业务能力、代表作成果、业绩水平等作出了量化要求。在“附则”部分,对评审条件中需专门强调的名词术语、业绩成果范围、失信惩戒方式、正式施行日期等作了说明。四、《评审条件》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自治区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中从事中医、蒙医、中西医结合、蒙西医结合、中医护理、蒙医护理工作在职在岗的专业技术人员。点击查看政策原文→

近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卫生系列中医(蒙医)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条件》(以下简称《评审条件》),现就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评审条件》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2021年6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等3部门联合印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中医药局关于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1),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该文件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负责制定《卫生系列中医(蒙医)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各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卫生健康部门、中医药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实际制定地区标准。

现行的《内蒙古自治区蒙医中医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于2015年10月印发,并于201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6年来,该评审条件在高层次卫生系列中医(蒙医)人才评价、卫生系列中医(蒙医)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中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新时期卫生健康工作的目标和任务发生了巨大变化,卫生系列中医(蒙医)人才的培养和评价工作的导向、标准、方式随着发生了较大变化。建立符合新时代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遵循卫生健康行业特点和人才成长规律,以促进人才发展为目标、以科学评价为核心,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评价机制迫在眉睫。进一步完善卫生系列中医(蒙医)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适应我区卫生系列中医(蒙医)人才发展形势新变化和推动高质量发展成为必然要求。

二、《评审条件》对促进我区卫生健康事业发展及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具有怎样的意义?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区医疗卫生健康服务体系建设,促进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修订出台了《评审条件》。该《评审条件》进一步深化卫生系列中医(蒙医)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完善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特点和评价机制,对于客观评价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水平、建设高质量的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具有重要意义。遵循卫生人才成长规律,全面推进健康中国建设是保障人民享有幸福安康生活的内在要求,人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都离不开健康。

三、《评审条件》的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有哪些?

评审条件共明确4章21条评审条件

“总则”部分,对卫生系列中医(蒙医)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称评审的依据、适用范围、原则、类别、评审方式等作出了要求。

“申报基本条件”部分,对卫生系列中医(蒙医)系列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称评审的医德医风评价、学历(学位)条件、资历条件、工作量和基层服务经历要求等方面作出了明确。

“能力业绩条件”部分,对参加卫生系列中医(蒙医)系列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称评审的人员需达到或取得的业务能力、代表作成果、业绩水平等作出了量化要求。

“附则”部分,对评审条件中需专门强调的名词术语、业绩成果范围、失信惩戒方式、正式施行日期等作了说明。

四、《评审条件》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自治区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中从事中医、蒙医、中西医结合、蒙西医结合、中医护理、蒙医护理工作在职在岗的专业技术人员。


点击查看政策原文→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