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150000011512968l/2023-01308 主题分类 其他 \ 其他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文  号
成文日期 2022-07-20 公文时效 有效
索 引 号 11150000011512968l/2023-01308
主题分类 其他 \ 其他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文  号
成文日期 2022-07-20
公文时效 有效

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7-21 11:30   来源: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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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民检察院、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邮政管理局:

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事关千家万户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和谐稳定。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的决策部署,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22〕13号),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拓宽就业渠道

(一)鼓励和支持企业吸纳就业。各地要深入实施入企寻岗扩岗行动,围绕产业发展布局对人力资源的需求,主动访企寻岗征岗,全面摸排当地工业产业园区空缺岗位、重大项目拉动就业岗位、农村牧区农田水利等基本建设以工代赈岗位等情况,及时公布岗位需求清单。支持中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对与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中小微企业,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执行至2022年底。对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或组织见习的社会组织,在等级评估等方面给予提高一级评定的优惠政策。对有意向创建社区服务机构并符合政策规定的高校毕业生,在登记审查上给予相应政策支持。区属国有企业要带头吸纳高校毕业生,每年安排不低于招聘总数50%的岗位,专门招聘专业和企业需求相符或相近的应届高校毕业生2022年至2025年,企业招用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符合条件可在 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发展改革委、工信厅、财政厅、人社厅、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国资委、税务局、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拓宽基层就业空间。围绕实施区域协调发展、乡村振兴等战略,开展基层就业岗位挖潜行动。各地区要分类制定基层就业社保、医疗卫生、养老服务、社会工作、司法辅助等就业需求岗位清单。探索实施基层卫生防疫服务计划,各级政府要统筹工作经费,按照工作需求人员总数安排不低于50%的比例招用应届毕业生,招用办法和服务期限等自行确定。全面落实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按规定给予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高定工资、提前转正定级等相关政策。加大政府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开发力度,十四五期间全区至少开发1万个基层岗位用于吸纳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党委组织部、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教育厅、民政厅、财政厅、人社厅、农牧厅、卫健委、团委,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支持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全面落实高校毕业生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税费减免、场地支持和各类奖补等相关政策。政府投资开发的创业载体,安排不低于30%的场地免费提供给高校毕业生,孵化期一般不超过3年。有条件的地方可予以租金、水电等补贴,具体标准可根据实际确定。对在校生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首次成功创业的,符合条件的给予不低于5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参照高校毕业生享受相关就业补贴政策。科技厅、财政厅、人社厅、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税务局、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稳定公共部门岗位规模。加快公共部门招录(聘)和相关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进度。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在20221231日前落实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先上岗、再考证阶段性措施。鼓励科研项目开发科研助理岗位,所需人力成本费用(含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由项目承担单位根据情况通过科研项目经费等渠道统筹解决。深化落实法官检察官助理招录机制,根据不同层级法检两院岗位需求,每年通过选调招录应届优秀大学毕业生职位不低于招录计划的三分之一,将法检系统辅助人员职位开考比例降低至1:2党委组织部、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教育厅、科技厅、人社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强化不断线就业服务

(五)精准实施困难帮扶。各地要建立脱贫家庭、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高校毕业生以及残疾高校毕业生和长期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台账,提供一人一档”“一人一策精准服务,符合条件的发放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对2022年及以前年度毕业的贷款大学生免除2022年内应偿还的国家助学贷款利息,经本人申请,本金可延期1年偿还,延期贷款不计罚息和复利。对因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特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高校毕业生,按照社会救助相关规定开展基本生活救助,帮助其尽快渡过难关。(教育厅、财政厅、民政厅、人社厅、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团委、残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优化线上就业服务。持续优化自治区四位一体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和北疆就业网功能,逐步实现高校校园招聘、培训机构培训、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信息等和高校毕业生求职信息互通共享。开展自治区直播带岗服务平台试点,加密开展远程招聘、网上面试等服务活动。(教育厅、人社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强化就业指导。各级教育部门、各高校要加强就业引领,发挥内蒙古教育”“北疆就业网优势,强化就业育人支持体系建设,让学生了解内蒙古、热爱内蒙古,增强扎根内蒙古、服务内蒙古意愿。强化校内服务,启动校级职业生涯咨询室建设,实施高校就业创业指导队伍能力提升计划,打造一批大学生就业创业指导名师团队和优秀就业创业指导课程,就业指导教师可参加相关职称评审。(教育厅负责

(八)强化离校未就业实名制服务。深入实施未就业毕业生实名制服务攻坚行动,运用线上失业登记、求职登记小程序、基层摸排等渠道,与有就业意愿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主动联系,为每人免费提供1次职业指导、3次岗位推荐、1次职业培训或就业见习机会。教育厅、人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强化就业权益保障。加强用人单位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监管,坚决防止和纠正性别、年龄、学历等方面就业歧视,依法打击黑职介、虚假招聘等违法犯罪活动,坚决治理付费实习、滥用试用期、拖欠试用期工资等违规行为。教育厅、公安厅、人社厅、市场监管局、妇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简化优化求职就业手续

(十)稳妥有序推动取消就业报到证。2023年起,不再发放《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和《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以下统称就业报到证),取消就业报到证补办、改派手续,不再将就业报到证作为办理高校毕业生招聘录用、落户、档案接收转递等手续的必需材料。党委组织部、教育厅、公安厅、人社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提供求职就业便利。取消高校毕业生离校前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在就业协议书上签章环节,取消高校毕业生离校后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报到手续。应届高校毕业生可凭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在原户籍地办理落户手续;外地应届高校毕业生可凭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或就业协议书,在就业地办理落户手续。健全高校毕业生网上签约功能,引导用人单位与高校毕业生进行网上签约。对延迟离校的应届高校毕业生,相应延长报到入职、档案转递、落户办理时限。(教育厅、公安厅、人社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积极稳妥转递档案。各高校要及时将毕业生登记表、成绩单等重要材料归入学生档案,按照有关规定有序转递。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主动加强与高校的沟通衔接,及时接收符合转递规定的学生档案。档案管理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服务机构名录和j9国际站登录的联系方式。党委组织部、教育厅、人社厅、邮政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完善毕业去向登记。2023年起,教育部门建立高校毕业生毕业去向登记制度,作为高校为毕业生办理离校手续的必要环节。高校毕业生到户籍和档案接收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时,教育部门应根据有关部门需要和毕业生本人授权,提供毕业生离校时相应去向登记信息查询核验服务。教育厅、人社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推进体检结果互认。要指导用人单位根据工作岗位实际,合理确定入职体检项目,不得违法违规开展乙肝、孕检等检测。对外科、内科、胸透x线片等基本健康体检项目,高校毕业生近6个月内已经在合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的,用人单位应当认可其结果,不得要求重复体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高校可不再组织毕业体检。(教育厅、人社厅、卫健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着力加强青年就业帮扶

(十五)健全青年就业服务机制。认真做好往届高校毕业生、留学回国毕业生及失业青年户籍地、常住地就业失业管理服务工作,按规定落实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实施青年就业启航计划,对有就业意愿的失业青年,开展职业素质测评,制定求职就业计划,组织志愿服务、创业实践等活动。对长期失业青年,开展实践引导、分类指导、跟踪帮扶,提供就业援助。(人社厅、团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提升职业技能水平。积极鼓励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在获得学历证书的同时考取相关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对需要学历学位证书作为报考条件的,允许先参加考试评定,待取得相关学历学位证书后再发放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教育厅、财政厅、人社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扩大就业见习规模。深入实施国家百万就业见习岗位募集计划,组织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参加见习,按规定给予就业见习补贴。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该基地为基层单位)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视同具有基层工作经历,自报到之日起算。实施大学生实习扬帆计划,广泛开展各级政务实习、企业实习和职业体验活动。党委组织部、工信厅、教育厅、财政厅、民政厅、人社厅、国资委、团委、工商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压实工作责任

(十八)加强组织领导。要把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作为就业工作重中之重,作为政府绩效考核和高校绩效考核内容,在全面落实国家相关政策和自治区要求的基础上,细化政策和服务清单,明确责任领导、责任人,确保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各项政策措施落实落地。

(十九)强化工作保障。各地要根据本地区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形势和实际需要,统筹安排资金,加强保障,确保工作任务落实。运用政府购买服务机制,支持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社会组织等市场力量参与就业服务、职业指导、职业培训等工作。

(二十)做好宣传引导。大力开展就业政策服务专项宣传活动,拓宽政策宣传渠道,让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及时了解掌握就业创业政策。开展最美基层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出征仪式等典型宣传活动。强化舆论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稳定就业预期。

内蒙古自治区就业工作领导小组    

2022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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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文  号
成文日期 2022-07-20 公文时效 有效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j9国际站登录

发布时间:2022-07-21 11:30
来源: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民检察院、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邮政管理局:
  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事关千家万户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和谐稳定。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的决策部署,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22〕13号),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拓宽就业渠道
  (一)鼓励和支持企业吸纳就业。各地要深入实施入企“寻岗扩岗”行动,围绕产业发展布局对人力资源的需求,主动访企寻岗征岗,全面摸排当地工业产业园区空缺岗位、重大项目拉动就业岗位、农村牧区农田水利等基本建设“以工代赈”岗位等情况,及时公布岗位需求清单。支持中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对与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中小微企业,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执行至2022年底。对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或组织见习的社会组织,在等级评估等方面给予提高一级评定的优惠政策。对有意向创建社区服务机构并符合政策规定的高校毕业生,在登记审查上给予相应政策支持。区属国有企业要带头吸纳高校毕业生,每年安排不低于招聘总数50%的岗位,专门招聘专业和企业需求相符或相近的应届高校毕业生。2022年至2025年,企业招用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符合条件可在 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发展改革委、工信厅、财政厅、人社厅、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国资委、税务局、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拓宽基层就业空间。围绕实施区域协调发展、乡村振兴等战略,开展基层就业岗位挖潜行动。各地区要分类制定基层就业社保、医疗卫生、养老服务、社会工作、司法辅助等就业需求岗位清单。探索实施基层卫生防疫服务计划,各级政府要统筹工作经费,按照工作需求人员总数安排不低于50%的比例招用应届毕业生,招用办法和服务期限等自行确定。全面落实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按规定给予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高定工资、提前转正定级等相关政策。加大政府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开发力度,“十四五”期间全区至少开发1万个基层岗位用于吸纳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党委组织部、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教育厅、民政厅、财政厅、人社厅、农牧厅、卫健委、团委,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支持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全面落实高校毕业生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税费减免、场地支持和各类奖补等相关政策。政府投资开发的创业载体,安排不低于30%的场地免费提供给高校毕业生,孵化期一般不超过3年。有条件的地方可予以租金、水电等补贴,具体标准可根据实际确定。对在校生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首次成功创业的,符合条件的给予不低于5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对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参照高校毕业生享受相关就业补贴政策。(科技厅、财政厅、人社厅、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税务局、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稳定公共部门岗位规模。加快公共部门招录(聘)和相关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进度。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在2022年12月31日前落实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先上岗、再考证”阶段性措施。鼓励科研项目开发科研助理岗位,所需人力成本费用(含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由项目承担单位根据情况通过科研项目经费等渠道统筹解决。深化落实法官检察官助理招录机制,根据不同层级法检两院岗位需求,每年通过选调招录应届优秀大学毕业生职位不低于招录计划的三分之一,将法检系统辅助人员职位开考比例降低至1:2。(党委组织部、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教育厅、科技厅、人社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强化不断线就业服务
  (五)精准实施困难帮扶。各地要建立脱贫家庭、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高校毕业生以及残疾高校毕业生和长期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台账,提供“一人一档”“一人一策”精准服务,对符合条件的发放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对2022年及以前年度毕业的贷款大学生,免除2022年内应偿还的国家助学贷款利息,经本人申请,本金可延期1年偿还,延期贷款不计罚息和复利。对因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特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高校毕业生,按照社会救助相关规定开展基本生活救助,帮助其尽快渡过难关。(教育厅、财政厅、民政厅、人社厅、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团委、残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优化线上就业服务。持续优化自治区“四位一体”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和“北疆就业网”功能,逐步实现高校校园招聘、培训机构培训、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信息等和高校毕业生求职信息互通共享。开展自治区直播带岗服务平台试点,加密开展远程招聘、网上面试等服务活动。(教育厅、人社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强化就业指导。各级教育部门、各高校要加强就业引领,发挥“内蒙古教育”“北疆就业网”优势,强化就业育人支持体系建设,让学生了解内蒙古、热爱内蒙古,增强扎根内蒙古、服务内蒙古意愿。强化校内服务,启动校级职业生涯咨询室建设,实施“高校就业创业指导队伍能力提升计划”,打造一批大学生就业创业指导名师团队和优秀就业创业指导课程,就业指导教师可参加相关职称评审。(教育厅负责)
  (八)强化离校未就业实名制服务。深入实施未就业毕业生实名制服务攻坚行动,运用线上失业登记、求职登记小程序、基层摸排等渠道,与有就业意愿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主动联系,为每人免费提供1次职业指导、3次岗位推荐、1次职业培训或就业见习机会。(教育厅、人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强化就业权益保障。加强用人单位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监管,坚决防止和纠正性别、年龄、学历等方面就业歧视,依法打击“黑职介”、虚假招聘等违法犯罪活动,坚决治理付费实习、滥用试用期、拖欠试用期工资等违规行为。(教育厅、公安厅、人社厅、市场监管局、妇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简化优化求职就业手续
  (十)稳妥有序推动取消就业报到证。从2023年起,不再发放《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和《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以下统称就业报到证),取消就业报到证补办、改派手续,不再将就业报到证作为办理高校毕业生招聘录用、落户、档案接收转递等手续的必需材料。(党委组织部、教育厅、公安厅、人社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提供求职就业便利。取消高校毕业生离校前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在就业协议书上签章环节,取消高校毕业生离校后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报到手续。应届高校毕业生可凭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在原户籍地办理落户手续;外地应届高校毕业生可凭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或就业协议书,在就业地办理落户手续。健全高校毕业生网上签约功能,引导用人单位与高校毕业生进行网上签约。对延迟离校的应届高校毕业生,相应延长报到入职、档案转递、落户办理时限。(教育厅、公安厅、人社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积极稳妥转递档案。各高校要及时将毕业生登记表、成绩单等重要材料归入学生档案,按照有关规定有序转递。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主动加强与高校的沟通衔接,及时接收符合转递规定的学生档案。档案管理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服务机构名录和j9国际站登录的联系方式。(党委组织部、教育厅、人社厅、邮政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完善毕业去向登记。从2023年起,教育部门建立高校毕业生毕业去向登记制度,作为高校为毕业生办理离校手续的必要环节。高校毕业生到户籍和档案接收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时,教育部门应根据有关部门需要和毕业生本人授权,提供毕业生离校时相应去向登记信息查询核验服务。(教育厅、人社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推进体检结果互认。要指导用人单位根据工作岗位实际,合理确定入职体检项目,不得违法违规开展乙肝、孕检等检测。对外科、内科、胸透x线片等基本健康体检项目,高校毕业生近6个月内已经在合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的,用人单位应当认可其结果,不得要求重复体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高校可不再组织毕业体检。(教育厅、人社厅、卫健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着力加强青年就业帮扶
  (十五)健全青年就业服务机制。认真做好往届高校毕业生、留学回国毕业生及失业青年户籍地、常住地就业失业管理服务工作,按规定落实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实施青年就业启航计划,对有就业意愿的失业青年,开展职业素质测评,制定求职就业计划,组织志愿服务、创业实践等活动。对长期失业青年,开展实践引导、分类指导、跟踪帮扶,提供就业援助。(人社厅、团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提升职业技能水平。积极鼓励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在获得学历证书的同时考取相关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对需要学历学位证书作为报考条件的,允许先参加考试评定,待取得相关学历学位证书后再发放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教育厅、财政厅、人社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扩大就业见习规模。深入实施国家百万就业见习岗位募集计划,组织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参加见习,按规定给予就业见习补贴。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该基地为基层单位)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视同具有基层工作经历,自报到之日起算。实施大学生实习“扬帆计划”,广泛开展各级政务实习、企业实习和职业体验活动。(党委组织部、工信厅、教育厅、财政厅、民政厅、人社厅、国资委、团委、工商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压实工作责任
  (十八)加强组织领导。要把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作为就业工作重中之重,作为政府绩效考核和高校绩效考核内容,在全面落实国家相关政策和自治区要求的基础上,细化政策和服务清单,明确责任领导、责任人,确保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各项政策措施落实落地。
  (十九)强化工作保障。各地要根据本地区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形势和实际需要,统筹安排资金,加强保障,确保工作任务落实。运用政府购买服务机制,支持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社会组织等市场力量参与就业服务、职业指导、职业培训等工作。
  (二十)做好宣传引导。大力开展就业政策服务专项宣传活动,拓宽政策宣传渠道,让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及时了解掌握就业创业政策。开展“最美基层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出征仪式”等典型宣传活动。强化舆论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稳定就业预期。
   
   
  内蒙古自治区就业工作领导小组    
  2022年7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民检察院、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邮政管理局:

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事关千家万户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和谐稳定。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的决策部署,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22〕13号),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拓宽就业渠道

(一)鼓励和支持企业吸纳就业。各地要深入实施入企寻岗扩岗行动,围绕产业发展布局对人力资源的需求,主动访企寻岗征岗,全面摸排当地工业产业园区空缺岗位、重大项目拉动就业岗位、农村牧区农田水利等基本建设以工代赈岗位等情况,及时公布岗位需求清单。支持中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对与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中小微企业,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执行至2022年底。对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或组织见习的社会组织,在等级评估等方面给予提高一级评定的优惠政策。对有意向创建社区服务机构并符合政策规定的高校毕业生,在登记审查上给予相应政策支持。区属国有企业要带头吸纳高校毕业生,每年安排不低于招聘总数50%的岗位,专门招聘专业和企业需求相符或相近的应届高校毕业生2022年至2025年,企业招用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符合条件可在 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发展改革委、工信厅、财政厅、人社厅、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国资委、税务局、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拓宽基层就业空间。围绕实施区域协调发展、乡村振兴等战略,开展基层就业岗位挖潜行动。各地区要分类制定基层就业社保、医疗卫生、养老服务、社会工作、司法辅助等就业需求岗位清单。探索实施基层卫生防疫服务计划,各级政府要统筹工作经费,按照工作需求人员总数安排不低于50%的比例招用应届毕业生,招用办法和服务期限等自行确定。全面落实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按规定给予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高定工资、提前转正定级等相关政策。加大政府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开发力度,十四五期间全区至少开发1万个基层岗位用于吸纳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党委组织部、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教育厅、民政厅、财政厅、人社厅、农牧厅、卫健委、团委,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支持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全面落实高校毕业生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税费减免、场地支持和各类奖补等相关政策。政府投资开发的创业载体,安排不低于30%的场地免费提供给高校毕业生,孵化期一般不超过3年。有条件的地方可予以租金、水电等补贴,具体标准可根据实际确定。对在校生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首次成功创业的,符合条件的给予不低于5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参照高校毕业生享受相关就业补贴政策。科技厅、财政厅、人社厅、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税务局、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稳定公共部门岗位规模。加快公共部门招录(聘)和相关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进度。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在20221231日前落实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先上岗、再考证阶段性措施。鼓励科研项目开发科研助理岗位,所需人力成本费用(含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由项目承担单位根据情况通过科研项目经费等渠道统筹解决。深化落实法官检察官助理招录机制,根据不同层级法检两院岗位需求,每年通过选调招录应届优秀大学毕业生职位不低于招录计划的三分之一,将法检系统辅助人员职位开考比例降低至1:2党委组织部、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教育厅、科技厅、人社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强化不断线就业服务

(五)精准实施困难帮扶。各地要建立脱贫家庭、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高校毕业生以及残疾高校毕业生和长期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台账,提供一人一档”“一人一策精准服务,符合条件的发放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对2022年及以前年度毕业的贷款大学生免除2022年内应偿还的国家助学贷款利息,经本人申请,本金可延期1年偿还,延期贷款不计罚息和复利。对因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特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高校毕业生,按照社会救助相关规定开展基本生活救助,帮助其尽快渡过难关。(教育厅、财政厅、民政厅、人社厅、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团委、残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优化线上就业服务。持续优化自治区四位一体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和北疆就业网功能,逐步实现高校校园招聘、培训机构培训、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信息等和高校毕业生求职信息互通共享。开展自治区直播带岗服务平台试点,加密开展远程招聘、网上面试等服务活动。(教育厅、人社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强化就业指导。各级教育部门、各高校要加强就业引领,发挥内蒙古教育”“北疆就业网优势,强化就业育人支持体系建设,让学生了解内蒙古、热爱内蒙古,增强扎根内蒙古、服务内蒙古意愿。强化校内服务,启动校级职业生涯咨询室建设,实施高校就业创业指导队伍能力提升计划,打造一批大学生就业创业指导名师团队和优秀就业创业指导课程,就业指导教师可参加相关职称评审。(教育厅负责

(八)强化离校未就业实名制服务。深入实施未就业毕业生实名制服务攻坚行动,运用线上失业登记、求职登记小程序、基层摸排等渠道,与有就业意愿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主动联系,为每人免费提供1次职业指导、3次岗位推荐、1次职业培训或就业见习机会。教育厅、人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强化就业权益保障。加强用人单位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监管,坚决防止和纠正性别、年龄、学历等方面就业歧视,依法打击黑职介、虚假招聘等违法犯罪活动,坚决治理付费实习、滥用试用期、拖欠试用期工资等违规行为。教育厅、公安厅、人社厅、市场监管局、妇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简化优化求职就业手续

(十)稳妥有序推动取消就业报到证。2023年起,不再发放《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和《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以下统称就业报到证),取消就业报到证补办、改派手续,不再将就业报到证作为办理高校毕业生招聘录用、落户、档案接收转递等手续的必需材料。党委组织部、教育厅、公安厅、人社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提供求职就业便利。取消高校毕业生离校前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在就业协议书上签章环节,取消高校毕业生离校后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报到手续。应届高校毕业生可凭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在原户籍地办理落户手续;外地应届高校毕业生可凭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或就业协议书,在就业地办理落户手续。健全高校毕业生网上签约功能,引导用人单位与高校毕业生进行网上签约。对延迟离校的应届高校毕业生,相应延长报到入职、档案转递、落户办理时限。(教育厅、公安厅、人社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积极稳妥转递档案。各高校要及时将毕业生登记表、成绩单等重要材料归入学生档案,按照有关规定有序转递。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主动加强与高校的沟通衔接,及时接收符合转递规定的学生档案。档案管理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服务机构名录和j9国际站登录的联系方式。党委组织部、教育厅、人社厅、邮政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完善毕业去向登记。2023年起,教育部门建立高校毕业生毕业去向登记制度,作为高校为毕业生办理离校手续的必要环节。高校毕业生到户籍和档案接收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时,教育部门应根据有关部门需要和毕业生本人授权,提供毕业生离校时相应去向登记信息查询核验服务。教育厅、人社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推进体检结果互认。要指导用人单位根据工作岗位实际,合理确定入职体检项目,不得违法违规开展乙肝、孕检等检测。对外科、内科、胸透x线片等基本健康体检项目,高校毕业生近6个月内已经在合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的,用人单位应当认可其结果,不得要求重复体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高校可不再组织毕业体检。(教育厅、人社厅、卫健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着力加强青年就业帮扶

(十五)健全青年就业服务机制。认真做好往届高校毕业生、留学回国毕业生及失业青年户籍地、常住地就业失业管理服务工作,按规定落实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实施青年就业启航计划,对有就业意愿的失业青年,开展职业素质测评,制定求职就业计划,组织志愿服务、创业实践等活动。对长期失业青年,开展实践引导、分类指导、跟踪帮扶,提供就业援助。(人社厅、团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提升职业技能水平。积极鼓励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在获得学历证书的同时考取相关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对需要学历学位证书作为报考条件的,允许先参加考试评定,待取得相关学历学位证书后再发放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教育厅、财政厅、人社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扩大就业见习规模。深入实施国家百万就业见习岗位募集计划,组织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参加见习,按规定给予就业见习补贴。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该基地为基层单位)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视同具有基层工作经历,自报到之日起算。实施大学生实习扬帆计划,广泛开展各级政务实习、企业实习和职业体验活动。党委组织部、工信厅、教育厅、财政厅、民政厅、人社厅、国资委、团委、工商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压实工作责任

(十八)加强组织领导。要把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作为就业工作重中之重,作为政府绩效考核和高校绩效考核内容,在全面落实国家相关政策和自治区要求的基础上,细化政策和服务清单,明确责任领导、责任人,确保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各项政策措施落实落地。

(十九)强化工作保障。各地要根据本地区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形势和实际需要,统筹安排资金,加强保障,确保工作任务落实。运用政府购买服务机制,支持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社会组织等市场力量参与就业服务、职业指导、职业培训等工作。

(二十)做好宣传引导。大力开展就业政策服务专项宣传活动,拓宽政策宣传渠道,让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及时了解掌握就业创业政策。开展最美基层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出征仪式等典型宣传活动。强化舆论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稳定就业预期。

内蒙古自治区就业工作领导小组    

2022720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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