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150000011512968l/2023-06550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其他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文 号 | 内人社发〔2017〕54号 |
成文日期 | 2017-11-20 | 公文时效 | 有效 |
索 引 号 | 11150000011512968l/2023-06550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其他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文 号 | 内人社发〔2017〕54号 |
成文日期 | 2017-11-20 |
公文时效 | 有效 |
关于做好城镇务工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切实解决城镇务工人员的养老保险后顾之忧,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促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持续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区城镇务工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政策引导
《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落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内人社发〔2016〕6号)规定,从2016年1月起,城镇灵活就业的农牧民,可自愿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上述文件精神,鼓励引导城镇务工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年满16周岁以上、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各类 城镇务工人员,有意愿、有能力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 均可取消户籍限制,打破地域界限,直接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
二、做好政策衔接
与用人单位已建立劳动用工关系的城镇务工人员,按照 28%的费率由单位和本人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无雇主的城镇务工人员,按照城镇灵活就业人员费率标准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首次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务工人员,从参保缴费之日起,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及时记录参保缴费信息。参保前已经建立企业职工基本 养老保险关系或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可先行办理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城镇务工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满15年,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可按月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强化经办服务
城镇务工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要简化审核手续,方便参保缴费。参保人员可凭本人身份证等有效证件, 在自治区境内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就近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各 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政策规定,完善经办流程,提高 办事效率。积极推动“互联网 人社”计划实施,大力提升 公共服务能力,主动推行网上申报、缴费,提供多样化的查 询服务,让“信息多跑路,群众少跑腿”。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平台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做好政策咨询服务,提高参保缴费积极性。按照全民参保登记计划要求,建立健全全民参保信息数据库,实现参保信息动态管理,为务工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提供便利。各盟市要做好对所属旗县的工作指导,建立专项报告制度,及时反馈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四、明确责任分工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从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发展的养老保险制度的高度,重视城镇务工人员参保缴费工作,结合全民参保计划实施,把城镇务工人员参加养老保 险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城镇务工人员参加企业职工 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机制,明确职责、细化分工、专人负责、 协调推进。要进一步完善经办信息管理系统,确保经办服务 高效便捷。劳动监察机构要加大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监察力 度,保障全员参保缴费,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就业服务机 构要及时提供城镇务工人员基础信息,方便信息比对查询。要积极协调财政部门,加大专项经费投入。要加强与地税、银行等部门联系,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五、加大监督力度
建立城镇务工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监督 检查制度,对工作进展情况实施全过程监督,确保政策落实 和工作顺利进行。对于工作进度缓慢,推诿扯皮,工作效率 低下,不作为、乱作为的地区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造成 不良后果的要追究具体经办人员、部门负责人和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城镇务工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性强,涉 及群众切身利益,群众关心,社会关注,关系到社会保险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各地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协调推进,切实把好事办好。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年11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索 引 号 | 11150000011512968l/2023-06550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其他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文 号 | 内人社发〔2017〕54号 |
成文日期 | 2017-11-20 | 公文时效 | 有效 |
关于做好城镇务工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切实解决城镇务工人员的养老保险后顾之忧,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促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持续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区城镇务工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政策引导
《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落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内人社发〔2016〕6号)规定,从2016年1月起,城镇灵活就业的农牧民,可自愿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上述文件精神,鼓励引导城镇务工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年满16周岁以上、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各类 城镇务工人员,有意愿、有能力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 均可取消户籍限制,打破地域界限,直接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
二、做好政策衔接
与用人单位已建立劳动用工关系的城镇务工人员,按照 28%的费率由单位和本人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无雇主的城镇务工人员,按照城镇灵活就业人员费率标准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首次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务工人员,从参保缴费之日起,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及时记录参保缴费信息。参保前已经建立企业职工基本 养老保险关系或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可先行办理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城镇务工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满15年,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可按月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强化经办服务
城镇务工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要简化审核手续,方便参保缴费。参保人员可凭本人身份证等有效证件, 在自治区境内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就近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各 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政策规定,完善经办流程,提高 办事效率。积极推动“互联网 人社”计划实施,大力提升 公共服务能力,主动推行网上申报、缴费,提供多样化的查 询服务,让“信息多跑路,群众少跑腿”。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平台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做好政策咨询服务,提高参保缴费积极性。按照全民参保登记计划要求,建立健全全民参保信息数据库,实现参保信息动态管理,为务工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提供便利。各盟市要做好对所属旗县的工作指导,建立专项报告制度,及时反馈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四、明确责任分工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从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发展的养老保险制度的高度,重视城镇务工人员参保缴费工作,结合全民参保计划实施,把城镇务工人员参加养老保 险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城镇务工人员参加企业职工 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机制,明确职责、细化分工、专人负责、 协调推进。要进一步完善经办信息管理系统,确保经办服务 高效便捷。劳动监察机构要加大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监察力 度,保障全员参保缴费,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就业服务机 构要及时提供城镇务工人员基础信息,方便信息比对查询。要积极协调财政部门,加大专项经费投入。要加强与地税、银行等部门联系,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五、加大监督力度
建立城镇务工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监督 检查制度,对工作进展情况实施全过程监督,确保政策落实 和工作顺利进行。对于工作进度缓慢,推诿扯皮,工作效率 低下,不作为、乱作为的地区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造成 不良后果的要追究具体经办人员、部门负责人和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城镇务工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性强,涉 及群众切身利益,群众关心,社会关注,关系到社会保险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各地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协调推进,切实把好事办好。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年11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切实解决城镇务工人员的养老保险后顾之忧,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促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持续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区城镇务工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政策引导
《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落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内人社发〔2016〕6号)规定,从2016年1月起,城镇灵活就业的农牧民,可自愿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上述文件精神,鼓励引导城镇务工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年满16周岁以上、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各类 城镇务工人员,有意愿、有能力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 均可取消户籍限制,打破地域界限,直接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
二、做好政策衔接
与用人单位已建立劳动用工关系的城镇务工人员,按照 28%的费率由单位和本人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无雇主的城镇务工人员,按照城镇灵活就业人员费率标准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首次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务工人员,从参保缴费之日起,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及时记录参保缴费信息。参保前已经建立企业职工基本 养老保险关系或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可先行办理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城镇务工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满15年,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可按月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强化经办服务
城镇务工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要简化审核手续,方便参保缴费。参保人员可凭本人身份证等有效证件, 在自治区境内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就近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各 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政策规定,完善经办流程,提高 办事效率。积极推动“互联网 人社”计划实施,大力提升 公共服务能力,主动推行网上申报、缴费,提供多样化的查 询服务,让“信息多跑路,群众少跑腿”。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平台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做好政策咨询服务,提高参保缴费积极性。按照全民参保登记计划要求,建立健全全民参保信息数据库,实现参保信息动态管理,为务工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提供便利。各盟市要做好对所属旗县的工作指导,建立专项报告制度,及时反馈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四、明确责任分工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从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发展的养老保险制度的高度,重视城镇务工人员参保缴费工作,结合全民参保计划实施,把城镇务工人员参加养老保 险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城镇务工人员参加企业职工 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机制,明确职责、细化分工、专人负责、 协调推进。要进一步完善经办信息管理系统,确保经办服务 高效便捷。劳动监察机构要加大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监察力 度,保障全员参保缴费,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就业服务机 构要及时提供城镇务工人员基础信息,方便信息比对查询。要积极协调财政部门,加大专项经费投入。要加强与地税、银行等部门联系,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五、加大监督力度
建立城镇务工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监督 检查制度,对工作进展情况实施全过程监督,确保政策落实 和工作顺利进行。对于工作进度缓慢,推诿扯皮,工作效率 低下,不作为、乱作为的地区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造成 不良后果的要追究具体经办人员、部门负责人和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城镇务工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性强,涉 及群众切身利益,群众关心,社会关注,关系到社会保险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各地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协调推进,切实把好事办好。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年11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