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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文  号 内人社发〔2013〕109号
成文日期 2013-10-10 公文时效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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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内人社发〔2013〕109号
成文日期 2013-10-10
公文时效 有效

转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等部门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10-10 18:00   来源: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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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卫生局、总工会: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89)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我区高温高寒天气室外作业的高温高寒岗位津贴支付标准,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适用范围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3℃(含33℃)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作业连续6小时(含6小时)以上和在-25℃(-25℃)以下高寒天气室外连续作业4小时(含4小时)以上工作岗位的劳动者。

二、支付标准及执行时间

高温高寒岗位津贴按月发放,高温岗位津贴180 元/月,高寒岗位津贴230元/月。高温高寒岗位津贴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 执行(我区高温高寒天气情况见附表1、2,由自治区气象部门提供)。

三、其他要求

(一)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发放范围和标准,加强政策解释和宣传工作,不得随意扩大发放范围,更不得变相冒领。

(二)根据工作需要,用人单位已自行制定高温高寒天气室外作业的高温高寒岗位补贴,低于此标准应当按本规定执行。

(三)根据用人单位作业区域自然气候的差异,可适当调整区域津贴标准,但不得低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

(四)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高温高寒岗位津贴,高温高寒 岗位津贴计入工资总额,在企业成本中列支;事业单位高温高寒岗位津贴按原工资津贴经费来源渠道解决。

(五)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安全监督管理、卫生等部 门和工会组织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监管,确保高温高寒天气 室外作业劳动者健康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最大限度地减少高温高寒期间造成职业危害。

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89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内蒙古自治区总工会

2013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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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3-10-10 18:00
来源: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转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等部门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卫生局、总工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89 号 ) 转 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我区高温高寒天气室外作业的高温高寒岗位津贴支付标准,请一并遵照执行。一、适用范围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 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3℃(含33℃)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作业连续6小时(含6小时)以上和在-25℃(含-25℃)以下高寒天气室外连续作业4小时(含4小时)以上工作岗位的劳动者。二、 支付标准及执行时间高温高寒岗位津贴按月发放,高温岗位津贴180 元/月,高 寒岗位津贴230元/月。高温高寒岗位津贴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 执行(我区高温高寒天气情况见附表1、2,由自治区气象部门提供)。三、其他要求(一)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发放范围和标准,加强政策解释和宣传工作,不得随意扩大发放范围,更不得变相冒领。(二)根据工作需要,用人单位已自行制定高温高寒天气室外作业的高温高寒岗位补贴,低于此标准应当按本规定执行。(三)根据用人单位作业区域自然气候的差异,可适当调整区域津贴标准,但不得低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四)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高温高寒岗位津贴,高温高寒 岗位津贴计入工资总额,在企业成本中列支;事业单位高温高寒岗位津贴按原工资津贴经费来源渠道解决。(五)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安全监督管理、卫生等部 门和工会组织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监管,确保高温高寒天气 室外作业劳动者健康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最大限度地减少高温高寒期间造成职业危害。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 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89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内蒙古自治区总工会2013年10月10日 

各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卫生局、总工会: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89)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我区高温高寒天气室外作业的高温高寒岗位津贴支付标准,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适用范围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3℃(含33℃)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作业连续6小时(含6小时)以上和在-25℃(-25℃)以下高寒天气室外连续作业4小时(含4小时)以上工作岗位的劳动者。

二、支付标准及执行时间

高温高寒岗位津贴按月发放,高温岗位津贴180 元/月,高寒岗位津贴230元/月。高温高寒岗位津贴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 执行(我区高温高寒天气情况见附表1、2,由自治区气象部门提供)。

三、其他要求

(一)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发放范围和标准,加强政策解释和宣传工作,不得随意扩大发放范围,更不得变相冒领。

(二)根据工作需要,用人单位已自行制定高温高寒天气室外作业的高温高寒岗位补贴,低于此标准应当按本规定执行。

(三)根据用人单位作业区域自然气候的差异,可适当调整区域津贴标准,但不得低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

(四)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高温高寒岗位津贴,高温高寒 岗位津贴计入工资总额,在企业成本中列支;事业单位高温高寒岗位津贴按原工资津贴经费来源渠道解决。

(五)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安全监督管理、卫生等部 门和工会组织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监管,确保高温高寒天气 室外作业劳动者健康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最大限度地减少高温高寒期间造成职业危害。

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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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内蒙古自治区总工会

2013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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