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150000011512968l/2023-06464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其他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文 号 | 内人社发〔2013〕11号 |
成文日期 | 2013-01-30 | 公文时效 | 有效 |
索 引 号 | 11150000011512968l/2023-06464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其他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文 号 | 内人社发〔2013〕11号 |
成文日期 | 2013-01-30 |
公文时效 | 有效 |
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严格规范劳务派遣的通知
各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重点对劳务派遣作了新的法律规定,自今年7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贯彻实施工作,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新修订劳动合同法严格规范劳务派遣的重要意义
劳务派遣作为一种补充用工方式,在满足用人单位灵活用工需要和解决摩擦失业、促进劳动者就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实践中也存在部分用工单位超范围使用被派遣劳动者、部分劳务派遣单位不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同岗位劳动者同工不同酬等问题,损害了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影响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这次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修改劳动合同法的决定,从设立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行政许可、进一步界定“三性”工作岗位范围、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落实被派遣劳动者同工同酬权利和加重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了新的法律规定。认真贯彻实施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严格规范劳务派遣,对维护广大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健康发展,保持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按照解决突出问题与建立长效机制相结合、依法规范管理与加强指导服务相结合的原则,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将新修订劳动合同法的各项规定贯彻落实到位,实现劳务派遣单位依法规范经营、用工单位依法合理使用被派遣劳动者、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的目标,促进劳务派遣规范有序发展。
二、全面开展规范劳务派遣专项行动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劳动合同法的决定,现在离新的法律规定正式施行还有五个月的时间。为使新修订的法律能够全面贯彻实施,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对现有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及其派遣使用劳动者的情况集中开展一次专项检查活动(专项检查通知另发)。对劳务派遣单位进行清理整顿,依法取缔不具备法定资质的劳务派遣机构,依法整顿用人单位自行设立劳务派遣机构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行为。
要加强对劳务派遣和用工行为的规范指导,依法纠正和查处劳务派遣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不足两年、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不参加社会保险、克扣劳动报酬、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押金以及未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等违法行为;对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不符合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规定的,要督促指导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及时进行调整;对修改劳动合同法的决定施行前新开展劳务派遣业务的,也要按照修改劳动合同法的决定精神积极做好引导工作,积极指导用工单位确定“三性岗位”用工,实现劳务派遣用工的平稳过渡,依照市场规则,优胜劣汰,通过市场机制自行调节,自行组合,规范有序的发展劳务派遣用工行为。
三、建立健全加强劳务派遣监管的长效机制
要切实做好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行政许可工作,在修改劳动合同法的决定正式施行后,对申请行政许可的劳务派遣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依法及时办理行政许可(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规定另行制定),并指导其依法办理公司登记。要对已经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并办理公司登记的劳务派遣单位实行年度核查制度,对未通过核查的,依照有关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建立登记公告制度,对诚信依法经营的劳务派遣单位向社会予以公告,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网站将不定期公告。
要健全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备案制度,指导督促劳务派遣单位依法建立职工名册,按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民政厅、工商局、质监局、地税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劳动用工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内人社发[2012]108号)要求,及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用人单位跨地区使用劳务派遣劳动者的要向用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同时督促劳务派遣单位每年年底前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履行劳动合同以及与用工单位订立、履行劳务派遣协议等法定义务情况,为实行年检制度打好基础,实现对劳务派遣的全面、动态监管。
要加大对劳务派遣的监察执法力度,将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新修订劳动合同法的情况作为每年开展劳动用工专项检查的重点内容,依法严肃查处劳务派遣用工中的各类违法行为。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建立跨地区执法监管协作机制,切实维护跨地区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四、认真抓好宣传培训和法规政策清理工作
各地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新修订劳动合同法的意义和内容,重点向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宣传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劳务派遣用工岗位适用范围、被派遣劳动者同工同酬权利和劳动用工备案以及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等内容,努力在全社会形成依法规范劳务派遣管理的良好舆论氛围。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本系统工作人员的学习培训工作,通过举办专题培训班、召开专题研讨会等方式,有计划地组织系统干部职工认真学习新修订劳动合同法,深刻领会和准确把握法律条款的精神实质,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要支持和配合工会组织和企业代表组织等相关单位,采取主动送法上门等方式,认真抓好劳务派遣单位和各类用工单位以及劳动者的学习培训,增强劳务派遣单位依法经营、用工单位依法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自觉性,提高劳动者依法维权的意识。
五、切实加强组织实施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把贯彻实施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严格规范劳务派遣作为当前一项重要任务摆上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狠抓落实,要结合本地区实际研究制定贯彻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明确工作责任、明确时限要求,明确具体措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主动联系劳务派遣机构和用工单位指导劳务派遣用工,部门内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上级部门要加强对下级部门的指导、督促和检查,要加强与工会组织和企业代表组织等单位的沟通协调,共同做好新修订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工作。要深入基层加强调查研究,密切跟踪掌握贯彻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认真加以解决。
请于7月10日前将本地区贯彻落实本通知的有关工作情况进行总结报厅劳动关系处。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3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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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文 号 | 内人社发〔2013〕11号 |
成文日期 | 2013-01-30 | 公文时效 | 有效 |
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严格规范劳务派遣的通知,
各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重点对劳务派遣作了新的法律规定,自今年7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贯彻实施工作,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新修订劳动合同法严格规范劳务派遣的重要意义
劳务派遣作为一种补充用工方式,在满足用人单位灵活用工需要和解决摩擦失业、促进劳动者就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实践中也存在部分用工单位超范围使用被派遣劳动者、部分劳务派遣单位不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同岗位劳动者同工不同酬等问题,损害了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影响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这次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修改劳动合同法的决定,从设立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行政许可、进一步界定“三性”工作岗位范围、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落实被派遣劳动者同工同酬权利和加重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了新的法律规定。认真贯彻实施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严格规范劳务派遣,对维护广大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健康发展,保持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按照解决突出问题与建立长效机制相结合、依法规范管理与加强指导服务相结合的原则,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将新修订劳动合同法的各项规定贯彻落实到位,实现劳务派遣单位依法规范经营、用工单位依法合理使用被派遣劳动者、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的目标,促进劳务派遣规范有序发展。
二、全面开展规范劳务派遣专项行动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劳动合同法的决定,现在离新的法律规定正式施行还有五个月的时间。为使新修订的法律能够全面贯彻实施,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对现有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及其派遣使用劳动者的情况集中开展一次专项检查活动(专项检查通知另发)。对劳务派遣单位进行清理整顿,依法取缔不具备法定资质的劳务派遣机构,依法整顿用人单位自行设立劳务派遣机构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行为。
要加强对劳务派遣和用工行为的规范指导,依法纠正和查处劳务派遣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不足两年、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不参加社会保险、克扣劳动报酬、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押金以及未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等违法行为;对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不符合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规定的,要督促指导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及时进行调整;对修改劳动合同法的决定施行前新开展劳务派遣业务的,也要按照修改劳动合同法的决定精神积极做好引导工作,积极指导用工单位确定“三性岗位”用工,实现劳务派遣用工的平稳过渡,依照市场规则,优胜劣汰,通过市场机制自行调节,自行组合,规范有序的发展劳务派遣用工行为。
三、建立健全加强劳务派遣监管的长效机制
要切实做好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行政许可工作,在修改劳动合同法的决定正式施行后,对申请行政许可的劳务派遣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依法及时办理行政许可(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规定另行制定),并指导其依法办理公司登记。要对已经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并办理公司登记的劳务派遣单位实行年度核查制度,对未通过核查的,依照有关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建立登记公告制度,对诚信依法经营的劳务派遣单位向社会予以公告,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网站将不定期公告。
要健全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备案制度,指导督促劳务派遣单位依法建立职工名册,按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民政厅、工商局、质监局、地税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劳动用工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内人社发[2012]108号)要求,及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用人单位跨地区使用劳务派遣劳动者的要向用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同时督促劳务派遣单位每年年底前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履行劳动合同以及与用工单位订立、履行劳务派遣协议等法定义务情况,为实行年检制度打好基础,实现对劳务派遣的全面、动态监管。
要加大对劳务派遣的监察执法力度,将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新修订劳动合同法的情况作为每年开展劳动用工专项检查的重点内容,依法严肃查处劳务派遣用工中的各类违法行为。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建立跨地区执法监管协作机制,切实维护跨地区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四、认真抓好宣传培训和法规政策清理工作
各地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新修订劳动合同法的意义和内容,重点向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宣传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劳务派遣用工岗位适用范围、被派遣劳动者同工同酬权利和劳动用工备案以及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等内容,努力在全社会形成依法规范劳务派遣管理的良好舆论氛围。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本系统工作人员的学习培训工作,通过举办专题培训班、召开专题研讨会等方式,有计划地组织系统干部职工认真学习新修订劳动合同法,深刻领会和准确把握法律条款的精神实质,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要支持和配合工会组织和企业代表组织等相关单位,采取主动送法上门等方式,认真抓好劳务派遣单位和各类用工单位以及劳动者的学习培训,增强劳务派遣单位依法经营、用工单位依法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自觉性,提高劳动者依法维权的意识。
五、切实加强组织实施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把贯彻实施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严格规范劳务派遣作为当前一项重要任务摆上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狠抓落实,要结合本地区实际研究制定贯彻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明确工作责任、明确时限要求,明确具体措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主动联系劳务派遣机构和用工单位指导劳务派遣用工,部门内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上级部门要加强对下级部门的指导、督促和检查,要加强与工会组织和企业代表组织等单位的沟通协调,共同做好新修订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工作。要深入基层加强调查研究,密切跟踪掌握贯彻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认真加以解决。
请于7月10日前将本地区贯彻落实本通知的有关工作情况进行总结报厅劳动关系处。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3年1月30日
各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重点对劳务派遣作了新的法律规定,自今年7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贯彻实施工作,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新修订劳动合同法严格规范劳务派遣的重要意义
劳务派遣作为一种补充用工方式,在满足用人单位灵活用工需要和解决摩擦失业、促进劳动者就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实践中也存在部分用工单位超范围使用被派遣劳动者、部分劳务派遣单位不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同岗位劳动者同工不同酬等问题,损害了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影响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这次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修改劳动合同法的决定,从设立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行政许可、进一步界定“三性”工作岗位范围、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落实被派遣劳动者同工同酬权利和加重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了新的法律规定。认真贯彻实施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严格规范劳务派遣,对维护广大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健康发展,保持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按照解决突出问题与建立长效机制相结合、依法规范管理与加强指导服务相结合的原则,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将新修订劳动合同法的各项规定贯彻落实到位,实现劳务派遣单位依法规范经营、用工单位依法合理使用被派遣劳动者、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的目标,促进劳务派遣规范有序发展。
二、全面开展规范劳务派遣专项行动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劳动合同法的决定,现在离新的法律规定正式施行还有五个月的时间。为使新修订的法律能够全面贯彻实施,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对现有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及其派遣使用劳动者的情况集中开展一次专项检查活动(专项检查通知另发)。对劳务派遣单位进行清理整顿,依法取缔不具备法定资质的劳务派遣机构,依法整顿用人单位自行设立劳务派遣机构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行为。
要加强对劳务派遣和用工行为的规范指导,依法纠正和查处劳务派遣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不足两年、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不参加社会保险、克扣劳动报酬、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押金以及未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等违法行为;对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不符合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规定的,要督促指导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及时进行调整;对修改劳动合同法的决定施行前新开展劳务派遣业务的,也要按照修改劳动合同法的决定精神积极做好引导工作,积极指导用工单位确定“三性岗位”用工,实现劳务派遣用工的平稳过渡,依照市场规则,优胜劣汰,通过市场机制自行调节,自行组合,规范有序的发展劳务派遣用工行为。
三、建立健全加强劳务派遣监管的长效机制
要切实做好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行政许可工作,在修改劳动合同法的决定正式施行后,对申请行政许可的劳务派遣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依法及时办理行政许可(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规定另行制定),并指导其依法办理公司登记。要对已经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并办理公司登记的劳务派遣单位实行年度核查制度,对未通过核查的,依照有关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建立登记公告制度,对诚信依法经营的劳务派遣单位向社会予以公告,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网站将不定期公告。
要健全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备案制度,指导督促劳务派遣单位依法建立职工名册,按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民政厅、工商局、质监局、地税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劳动用工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内人社发[2012]108号)要求,及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用人单位跨地区使用劳务派遣劳动者的要向用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同时督促劳务派遣单位每年年底前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履行劳动合同以及与用工单位订立、履行劳务派遣协议等法定义务情况,为实行年检制度打好基础,实现对劳务派遣的全面、动态监管。
要加大对劳务派遣的监察执法力度,将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新修订劳动合同法的情况作为每年开展劳动用工专项检查的重点内容,依法严肃查处劳务派遣用工中的各类违法行为。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建立跨地区执法监管协作机制,切实维护跨地区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四、认真抓好宣传培训和法规政策清理工作
各地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新修订劳动合同法的意义和内容,重点向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宣传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劳务派遣用工岗位适用范围、被派遣劳动者同工同酬权利和劳动用工备案以及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等内容,努力在全社会形成依法规范劳务派遣管理的良好舆论氛围。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本系统工作人员的学习培训工作,通过举办专题培训班、召开专题研讨会等方式,有计划地组织系统干部职工认真学习新修订劳动合同法,深刻领会和准确把握法律条款的精神实质,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要支持和配合工会组织和企业代表组织等相关单位,采取主动送法上门等方式,认真抓好劳务派遣单位和各类用工单位以及劳动者的学习培训,增强劳务派遣单位依法经营、用工单位依法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自觉性,提高劳动者依法维权的意识。
五、切实加强组织实施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把贯彻实施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严格规范劳务派遣作为当前一项重要任务摆上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狠抓落实,要结合本地区实际研究制定贯彻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明确工作责任、明确时限要求,明确具体措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主动联系劳务派遣机构和用工单位指导劳务派遣用工,部门内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上级部门要加强对下级部门的指导、督促和检查,要加强与工会组织和企业代表组织等单位的沟通协调,共同做好新修订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工作。要深入基层加强调查研究,密切跟踪掌握贯彻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认真加以解决。
请于7月10日前将本地区贯彻落实本通知的有关工作情况进行总结报厅劳动关系处。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3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