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高水平法治助力新质生产力发展
生产力是最活跃最革命的要素,是人类社会发展的根本动力。习近平总书记创造性地提出“新质生产力”这一重要概念,强调“发展新质生产力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和重要着力点”,为我们在新征程上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实现高质量发展、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提供了科学指引。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实现经济从高速增长转向高质量发展,必须坚持以法治为引领。新征程上,我们必须充分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凝聚共识,以更高水平法治建设护航新质生产力加快发展。
一、以法治赋能科技创新发展
新质生产力是科技创新在其中起主导作用的生产力。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科技创新能够催生新产业、新模式、新动能,是发展新质生产力的核心要素”,“必须继续做好创新这篇大文章,推动新质生产力加快发展”。科技创新是一项复杂的系统联动工程,必须与制度创新“双轮驱动”、协同推进。无论是全面整合科技创新资源、优化科技创新环境、激发科技创新活力,还是深化创新驱动、促进科技成果高效转化,实现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深度融合,都离不开法治的强有力保障。应进一步完善激励创新法律制度,着力构建支持创新、鼓励创新、保护创新的法律体系,以良法善治塑造和发展新动能新优势、保障新业态新模式健康发展。
持续推进科技创新领域立法。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把科技创新摆在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高度重视科技创新法律制度建设,推动科学技术进步法、专利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以及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的制定修订,为促进科技创新发展、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提供了坚实法治保障。面对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深入发展,应紧紧围绕新质生产力发展需求,坚持以科技创新为引领,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统筹立改废释纂,进一步增强科技创新法律制度的系统性、协同性,完善中国特色科技法律体系。深入研究人工智能、生物技术等前沿科技领域的伦理、道德、安全等重要问题,加强对这些新兴领域的前瞻性专门立法和科技伦理治理,促进和规范新技术的研发应用,有效应对新技术不确定性带来的新挑战。加强数字经济法治建设,建立健全数据要素交易、确权、共享等方面的制度规则,加快完善网络平台、电子商务、互联网金融、网络数据安全等方面的相关立法,全面助力新质生产力加快发展。
全面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知识产权是创新驱动发展的原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保护生产力。顺应科技创新发展趋势,应加快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领域新业态知识产权立法,及时修订完善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以及商业秘密保护、植物新品种保护、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方面的专项立法,进一步丰富知识产权的权利类型、拓展权利客体范畴,激发相关新领域新业态创新创造活力。在执法司法保障方面,重点加强对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虚拟现实、量子技术、数字孪生、高端芯片等技术领域创新成果的有效保护,加大对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涉及侵犯知识产权的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执法监管与司法审判力度,全力消除市场封锁。同时,要依法严厉打击侵犯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交易失范、失信行为,从严惩治侵权假冒,积极运用诉讼保全、惩罚性赔偿等救济手段,提高侵权代价和违法成本,更加有效保护新质生产力发展成果。
切实依法保护科创企业和科技人员的合法权益。人是生产力中最活跃的因素。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应加强对科创企业和科技人员合法权益的执法司法保护力度,保证科创企业和科技人员平等获取科技创新资源、平等获取生产要素、平等参与市场竞争,以法治方式激发各类创新主体积极性。依法保护科研人员的经费使用权和技术研发决定权,准确界定职务发明创造权利归属,对以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等侵害他人商誉和合法权益、扰乱正常市场秩序的行为,予以严厉追责。加大对采用盗窃、利诱、胁迫等非法手段侵犯科技创新主体商业秘密犯罪的打击力度,合理划分科研成果转化风险和收益,积极通过行为保全、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等方式,提高司法救济的及时性、便利性、有效性,保障企业和人才创新创造活力和合法权益。
二、以法治保障全面深化改革
改革是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的关键。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既是发展命题,也是改革命题。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发展新质生产力,必须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形成与之相适应的新型生产关系。”改革与法治关系密切,如鸟之两翼、车之两轮,必须坚持在法治轨道上全面深化经济体制、科技体制改革,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破除制约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制度障碍,建立与新质生产力发展相适应的体制机制。
围绕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完善市场准入、公平竞争、社会信用等市场经济基础法律制度。市场的本质是基于契约的交易,必须通过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准入和契约交易法律规则,保证各类市场主体平等获取生产要素,各类要素得到有效配置。应严格对财政补贴、税收优惠、政府购买、企业倾斜政策等进行公平竞争审查,防止操纵市场的垄断行为,构建统一开放、畅通有序的现代市场经济体系。更好发挥政府有效配置公共资源的作用,通过建立完善的政府监管法律制度,对扰乱市场秩序、有损公平竞争、侵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各种违法行为予以严厉惩治,依法维护诚信守约,防止滥用交易自由,推动形成稳定良好的市场秩序,营造公平安全的交易环境,保障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以法治深化科技体制、教育体制、人才体制等改革,打通各种束缚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堵点卡点。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按照发展新质生产力要求,畅通教育、科技、人才的良性循环,完善人才培养、引进、使用、合理流动的工作机制。”要更好发挥法治助推体制机制改革的作用,坚持在法治轨道上进一步完善新型举国体制,建立健全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制,加快建立以创新价值、能力、贡献为导向的科技人才评价体系等,切实打造教育、科技、人才一体化发展模式。着力发挥好政府在政策法规制定、人才宏观管理、监督保障等方面的作用,加快对科技评价体系、科技奖励制度、科研项目管理制度的成果导向性改革,建立适应新时代人才发展要求的法治化治理框架和运行机制,完善科技人才公共服务体系,以制度改革带动基础研究和关键技术攻关,积极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良好氛围,为深化人才工作机制改革提供强有力的法治支撑。
根据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需要,进一步加强涉外法治体系建设。近年来,我国涉外法律制度日益健全,外商投资法、对外关系法、外国国家豁免法、反外国制裁法等涉外法律的出台,为涉外执法司法提供了坚实法律依据,为构建新发展格局提供了可靠法治保障。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必须进一步夯实我国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的制度基础,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主动参与国际规则制定,积极参与或主导建立新的多边合作机制和国际争端解决机制,推进国际关系法治化。进一步完善公开透明的涉外法律体系,充分运用法律手段反干涉、反单边制裁、反长臂管辖,阻断、反制外国法律或举措对我国的不利影响,积极维护全球产业链、供应链、价值链安全稳定。加强与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的对接,积极参与并争取引领新兴领域中国际技术标准和治理规则的制定,推动多边新型经济治理机制的构建和公正、合理、透明的国际经贸规则体系的形成,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
三、让法治成为最好的营商环境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法治能够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产权和合法权益,让有恒产者有恒心,确保市场公平、透明,从而最大限度激发经济发展活力,吸引集聚生产要素,为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环境、提供有效保障。为此,应进一步采取有力法治措施,扎实推进营商环境领域相关立法、执法和司法工作,不断提升营商环境法治化水平、激发市场活力,助推新质生产力加快发展。
坚持依法平等保护各类经营主体。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完善落实‘两个毫不动摇’的体制机制,支持民营经济和民营企业发展壮大”。打造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激发民营经济发展活力,必须坚持对各类经营主体一视同仁对待,依法平等保护,保障其合理预期,提振民营经济和民营企业信心。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不断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加强市场主体平等保护、规范政府和市场边界。在此基础上,应进一步加强立法规划,完善立法内容,扩大立法范围,突出立法重点,全方位、深层次、多领域规范市场运行及政府行为,不断增强营商环境规则和标准的明确性、稳定性、透明性,对扰乱市场秩序、有损公平竞争、侵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各种违法行为予以严厉惩治。尤其是要更好发挥立法激励鼓励、正面评价、引导奖赏等功能,尽快制定民营经济促进法等“促进型”立法,深化企业行政合规监管和涉案企业刑事合规改革,破除制约民营企业发展的各种壁垒,建构支持民营经济创新发展的法治环境。
扎实推进营商环境领域政府依法行政。政府作为营商环境的制度供给者、市场规则的制定者、市场公平的维护者,必须充分发挥主导作用,在市场准入、要素获取、权益保护等方面全面履行职能,通过法治保障市场有效,不断激发高质量发展的内生动力。应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和政府权责清单制度,营造各种所有制主体依法平等使用资源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的市场环境。切实规范涉企行政执法,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用法治给行政权力定规矩、划界限,切实解决好政府对市场干预过多和监管不到位问题,杜绝“一刀切”“运动式”执法,避免因多头执法、重复执法、随意执法等问题阻碍企业良性竞争与发展创新,为市场主体在法治框架内创造最大限度的自由交易空间。
着力加强营商环境司法保障。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应全面落实产权保护司法政策、坚持严格保护司法理念,明确和统一裁判标准,通过审判执行活动依法制裁各类侵犯产权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平等保护国有、民营、外资等各种所有制企业产权和自主经营权。进一步加强对数据权利、社会信用、公平竞争环境的有效保护,依法严厉打击交易失范、失信、损害公平竞争的行为,不断强化司法裁判对市场规则的引领作用。坚持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这条红线,依法惩治危害生产安全犯罪,严格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通过发布检察建议、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等方式,从源头上防范和化解重大安全风险,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证企业健康发展、营商环境不断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