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构建法治化营商环境,加强诚信建设,切实维护劳动者工资报酬权益,促进用人单位合法合规经营,现将拖欠工资典型案例(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受到行政处理处罚)予以公布。
法律法规链接:《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
案例:
2023年10月20日,乌拉特后旗人社局劳动者权益保障中心接到农民工王某投诉,称其2023年3月份至今在乌拉特后旗获各琦苏木境内的某高压风电项目从事架线工作,被楚雄某劳务公司拖欠其一行57人工资240余万元,希望劳动监察部门帮助其讨要工人工资。
经乌拉特后旗劳动者权益保障中心调查核实,该风电建设项目总承包单位为湖北某工程有限公司,分包单位为河北某电力工程公司,该分包单位将集电线路架空线路工程劳务部分又分包给楚雄某劳务公司,宋某某是该劳务公司的现场负责人,宋某某雇佣王某等57人从事集电线路架空工作。因宋某某在施工过程中管理不善,造成工程亏损,无法足额支付工人工资。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乌拉特后旗劳动者权益保障中心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之规定,向湖北某工程公司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公司先行清偿农民工工资,再向分包单位依法追偿。
湖北某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2日足额先行支付了王某等工人工资240余万元并整改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