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构建法治化营商环境,加强诚信建设,切实维护劳动者工资报酬权益,促进用人单位合法合规经营,现将拖欠工资典型案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公布。
法律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以转移资产、逃匿等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例:
2021年8月初,通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到农民工投诉,反映在通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某建筑工地施工中,包工头余某拖欠工资。
经查,自2016年4月到2021年8月期间,包工头余某以河南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资质承包该工程,成为该项目的工程实际控制人(工程共三期)。在施工过程中,包工头余某工程管理混乱,每月不能足额发放工资,造成拖欠积累;且余某又在多地承揽工程。项目结束后在工程款已经全部给余某结清的情况下,余某将工程款用于偿还银行欠款、购车买房、填堵其它项目资金缺口,有能力支付工人工资而未能支付。共计拖欠180名工人工资528.0732万元。2021年11月22日,通辽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向余某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余某签收该决定书后依然不履行工资支付义务。2022年6月30日,余某被公安机关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立案调查。
2023年10月23日,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余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责令被告余某支付工资315.20795万元。余某收到判决后表示不服,提出上诉。2024年1月29日,经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驳回余某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