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构建法治化营商环境,加强诚信建设,切实维护劳动者工资报酬权益,促进用人单位合法合规经营,现将拖欠工资典型案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公布。
法律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以转移资产、逃匿等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例:
2022年1月26日,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接到举报,反映湖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拖欠工资。
经查,2021年4月到2021年11月期间,湖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包工程项目施工,在项目结束后工程款已经全部结清的情况下, 湖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人谢某将工程款用于偿还个人欠款、日常消费,有能力支付工人工资而未支付。共计拖欠61名工人工资1010687元。2022年3月3日,伊金霍洛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向湖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谢某签收该决定书后依然不履行支付义务。2022年3月29日,伊金霍洛旗公安局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立案处理。
2023年5月24日,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谢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