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提出,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要贯彻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守正创新、坚持以制度建设为主线、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坚持系统观念等原则。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我们的改革开放是有方向、有立场、有原则的。坚持全面依法治国重大原则,既是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基本遵循和重要保障,也是处理好改革和法治的关系、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必然要求和应有之义。
全面依法治国意义重大
《决定》提出“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的重大论断,明确了法治在全面深化改革和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中的战略地位和重要作用。
第一,我国宪法确立了坚持改革开放、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国家根本任务。宪法明确规定,“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全面贯彻实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充分发挥宪法在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中的总章程和根本法作用,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根本法治保障。
第二,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法治对中国式现代化的保障作用是多层次、全方位、制度化、法律化的。例如,加强民主科学立法,把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价值追求、基本原则、重大关系、重大利益、重要目标等纳入法律规范和调整范围,使之获得法治上的稳定性、合法性和权威性,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提供基本遵循。又如,深化法治领域改革,完善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体制机制,构建现代化善治体系并发挥善治效能,为中国式现代化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第三,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目标。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继续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实现这一目标,必须在法治轨道上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一方面,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效保障国家治理体系的系统性、规范性、协调性和法治化。另一方面,要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筑法治之基、行法治之力、积法治之势,确保中国式现代化建设各项事业依法推进、行稳致远。
处理好改革和法治的关系
处理好改革和法治的关系,是改革开放以来法治建设面临的一个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经历了从“摸着石头过河”到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的发展过程,形成了“改革和法治如鸟之两翼、车之两轮”的重大原创性理论观点。
当前,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亟须处理好改革和法治的关系。“一种观点认为,改革就是要冲破法律的禁区,现在法律的条条框框妨碍和迟滞了改革,改革要上路、法律要让路。”这种观点容易导致在实践中搞违法的改革,甚至借改革之名行违法乱纪之实。“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法律就是要保持稳定性、权威性、适当的滞后性,法律很难引领改革。”这种观点只重视法治对改革成果的确认、保障作用,不重视法治对改革的引领、推动作用,导致在实践中不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引领改革。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提出,“我们要着力处理好改革和法治的关系”。既发挥法治规范和保障改革的作用,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又通过改革加强法治工作,做到在改革中完善和强化法治,这就是改革和法治是车之两轮的含义。我们必须坚持改革和法治相统一、相促进,坚持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紧密结合、相辅相成。从功能上看,全面深化改革所需要的制度基础和秩序环境有赖于全面依法治国来提供,全面依法治国所追求的建设更加完善法治体系总目标也有赖于全面深化改革特别是深化法治领域改革来达成。改革和法治的这种内在联系,使得它们在实践中呈现出相互促进、相辅相成的互动关系。
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谋划和推进新时代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的伟大实践,以全新的法治思维和实践方式构建了改革和法治有机统一的良好关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四中全会分别就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作出战略部署,分别通过的两个决定构成了相得益彰的姊妹篇。随着“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转化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内涵发生深刻变化,全面依法治国的作用更加重要。在“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全面依法治国既是重要内容又是重要保障,具有基础性、保障性作用。没有全面依法治国,就治不好国、理不好政,我们的战略布局就会落空,全面深化改革和中国式现代化就不可能顺利推进。
因此,2023年修改的《立法法》明确规定,立法应当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改革开放,贯彻新发展理念,保障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保障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上述规定以国家意志的法律形式,确认了新时代处理好改革和法治关系的宝贵经验,使之制度化法律化,成为新征程加强法治建设尤其是推进立法工作必须长期遵循的基本原则。
在法治轨道上全面深化改革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在整个改革过程中,都要高度重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发挥法治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加强对相关立法工作的协调,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
首先,以法治凝聚全面深化改革共识。我们要以法治最大限度地凝聚改革的思想共识、价值共识、制度共识和行为共识,为深化改革奠定良好的法治基础、提供重要的法治保障。为此,要更加重视发挥法治的引导功能和教化作用,在法治框架下求大同、存小异,努力达成改革共识。要更加重视发挥立法分配正义的作用,通过民主科学依法立法对各种利益作出公正公平合理的分配和处置。要更加重视发挥程序立法的规则作用,通过程序立法把利益的冲突或者失衡控制在公平正义的范围内。要更加注重培养各级领导干部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破解改革难题的能力,掌握以法治凝聚改革共识、规范发展行为、促进矛盾化解、保障社会和谐的执政本领。
其次,以立法授权促进全面深化改革。为了保证改革的合法性,通过授权来进行改革试点,是我国处理改革和法治关系的成功经验。《立法法》对改革涉及法律调整的授权机制作出明确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根据改革发展的需要,决定就特定事项授权在规定期限和范围内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法律的部分规定。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法律的部分规定的事项,实践证明可行的,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及时修改有关法律;修改法律的条件尚不成熟的,可以延长授权的期限,或者恢复施行有关法律规定。
最后,以立法破除全面深化改革障碍。对于不适应改革发展要求的现行法律规定,及时进行修改完善或者依法予以废止。对于相关改革决策已经明确、需要多部法律作出相应修改的事项,可以采取“打包”修法方式一并处理。对于需要分步推进的制度创新举措,可以采取“决定+立法”“决定+修法”等方式,先依法作出有关决定,再及时部署和推进相关立法修法工作。
在全面深化改革中不断完善法治
新征程上,坚持全面依法治国重大原则,应当把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同《决定》的决策部署紧密结合起来,在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进程中不断完善我国法治体系。
一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围绕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协调推进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改革,健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障机制,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
二要深化立法领域改革,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制度体系,建立宪法实施情况报告制度,更好发挥宪法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作用。完善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抓紧制定民营经济促进法、金融法、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反跨境腐败法,修改监督法、监察法,编纂生态环境法典。推进立法领域体制机制改革,完善立改废释纂授权等立法机制,及时把改革成果通过立法程序上升为法律制度。完善合宪性审查、备案审查制度,提高立法质量,加快构建新时代良法体系。
三要深化法治领域改革。深入推进依法行政,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完善基层综合执法体制机制,健全行政执法监督体制机制。完善行政处罚等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推动行政执法标准跨区域衔接。完善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双向衔接制度,健全行政复议体制机制,完善行政裁决制度。深化审判权和执行权分离改革,健全国家执行体制,强化当事人、检察机关和社会公众对执行活动的全程监督。完善推进法治社会建设机制,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健全覆盖城乡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深化律师制度、公证体制、仲裁制度、调解制度、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
四要加强涉外法治建设。要坚持在法治基础上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在扩大开放中推进涉外法治建设,建立一体推进涉外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服务、法治人才培养的工作机制,形成涉外法治工作大协同格局。坚持立法先行、立改废释并举,形成系统完备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协同高效的涉外法治实施体系,深化执法司法国际合作,加强领事保护与协助,建强保护我国海外利益的法治安全链。积极参与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和建设,推动全球治理朝着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以国际良法促进全球善治,助力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作者系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会长、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