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 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医疗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医疗保障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经办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失业保险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切实保障失业人员合法权益,结合我区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代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代核、代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和职工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费,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个人不缴纳医疗保险费,参保后即正常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一)缴费基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领取失业保险人员代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按照不低于上年度自治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即社平工资,有新规定从其规定)的60%为缴费基数为其按月核定、缴纳。并代缴职工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费。
(二)缴费比例。按照统筹地区规定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职工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费缴费标准缴费,领金期间享受统筹地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待遇。
(三)代缴方式。
1.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已暂停参保的,在领取失业保险金后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续保,每月失业保险金发放后,按月为其代核代缴应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和职工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费。
2.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前已经缴纳本年度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和职工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费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为其代缴本年度领金期间医疗保险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个人缴纳的属于领金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和职工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费,在本医疗保险缴费年度结束或领金期满后,可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递交缴费票据申请返还,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应代缴的金额予以返还,超出应代缴部分的由个人承担,未达到应代缴金额的,据实返还。
3.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前已经个人核定全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未缴费的,本年度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为其核定、代缴,需按核定信息缴费。在本医疗保险缴费年度结束或领金期满后,个人缴纳领金期间应代缴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和职工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费,可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递交缴费票据申请返还,超出应代缴部分的由个人承担,未达到应代缴金额的,据实返还。
4.失业人员自治区内跨医疗保险统筹区个人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的,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仍按原方式继续参加医疗保险并缴费。个人缴纳的领金期间应代缴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和职工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费,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后,到为其发放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递交缴费票据申请返还,超出应代缴部分的由个人承担,未达到应代缴金额的,据实返还。
5.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前已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休待遇的,不再享受代缴和医疗保险费返还。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开始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休待遇的,自享受医疗保险退休待遇当月起停止代缴医疗保险费。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休待遇与代缴医疗保险费不能重复享受。
二、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前,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及职工医疗保险关系不在内蒙古地区的人员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前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及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征求本人同意后,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可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账标准,为其按相关规定办理参保手续并核定、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和职工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费。
(二)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前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如需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代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由本人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停保后申请转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自接到申请之月起为其按相关规定办理参保手续并核定、缴纳医疗保险费。
(三)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前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出自治区以外地区的,需将医疗保险关系转回内蒙古自治区内并告知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自接到告知之月起为其按相关规定办理参保手续并核定、缴纳医疗保险费。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后,重新就业的,按照统筹地区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未就业的,按照自愿原则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在领金期满的次月15日后到本人所在社区、办事处核定、缴费。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4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