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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农牧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24-02-07 17:00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农牧民工是产业工人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劳动力市场的主力军,也是促进人口高质量发展和实现共同富裕的重点群体。为进一步促进全区农牧民工技能提升和就业创业,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农牧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意见》(人社厅发〔2023〕55号)精神,现就加强全区农牧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全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会议、自治区党委十一届七次全会暨全区经济工作会议部署要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聚焦自治区“两件大事”,深入推进“技能内蒙古行动”,以农村转移劳动力、返乡农牧民工、脱贫劳动力和在岗农牧民工(以下简称“农牧民工”)等为重点,开展大规模、广覆盖、多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努力提升农牧民工职业技能和就业创业能力,促进农牧民工高质量充分就业,提高农牧民工收入水平,为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和实现共同富裕提供技能要素支撑。

二、工作任务

(一)大力开展就业技能培训。紧紧围绕乡村振兴、新型城镇化、城乡融合发展等战略要求,以就业为导向,组织开展农牧民工就业技能培训,强化实际操作技能训练和职业素质培养,使农牧民工达到上岗要求或掌握初级以上职业技能,持续提升农牧民工技能素质和稳定就业能力。

(二)积极开展创业培训和新职业新业态培训。深入实施“马兰花”创业培训行动,针对符合条件的农牧民工创业需求和不同创业阶段,开展“创业意识”“创办企业”“网络创业”等培训,提升农牧民工创业能力。对学习能力强、创业意识足的新生代农牧民工,积极开展电子商务、数字经济、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新领域创业培训,促进提高创业质量和层次。

(三)加强在岗农牧民工职业技能培训。支持各类企业对新录用农牧民工和在岗转岗农牧民工广泛开展岗前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和高技能人才培训。发挥行业协会、龙头企业和培训机构作用,引导帮助中小微企业开展在岗农牧民工培训。推动用工企业通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培训机构等与农牧民工主要输出地对接,根据用工企业实际需求开展农牧民工订单、定向、定岗和项目制培训,促进技能培训与就业岗位精准对接。

三、工作措施

(一)精准确定培训意愿。各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以农牧民工培训需求和就业意愿为抓手,依托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零工市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站、人社app等渠道,多途径采集培训需求和求职意愿信息,建立职业技能培训、技能等级评价和就业需求台账。通过信息推送、集中宣讲、送政策入村入企等多种方式,大力宣传职业技能培训相关政策,提高农牧民工对培训项目、培训政策等相关内容的知晓度,引导农村牧区劳动力合理选择培训方向,积极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对于有意愿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的农牧民工,各盟市、旗县要及时对接职业培训机构,按照劳动者意愿组织参加培训,做到愿培尽培。

(二)科学制定培训内容。各盟市要指导培训机构对拟参训农牧民工的知识技能基础、就业意愿等情况进行分析,结合农牧民工自身特点、培训意愿和就业需求,科学制定培训方案、开设相关课程,持续提升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对有外出务工意愿的农牧民工,要根据个人意愿并结合劳务输出地各行业企业技能人才需求,围绕市场急需紧缺职业,大力开展建筑、机械、维修、家政、养老、餐饮、保安、物流、快递、网约配送等有效实用的技能培训,帮助其稳定就业,更好融入城市。对有在当地务工意愿的农牧民工,要结合当地产业发展和企业用工需求以及农牧民工就业意愿,重点围绕县域内生产制造业、建筑业、服务业、乡土产业、休闲旅游业、餐饮业等开展定向、定岗和专项技能培训,提升农牧民工技能,支持当地产业发展。充分发挥行业龙头企业、大型电商平台等的引领作用,开展直播销售、网络约车、网络送餐、快递物流等新职业新业态领域职业技能培训。各盟市要积极开设一批适合大龄农牧民工、青年农牧民工的培训项目,打造一批农牧民工培训特色优质品牌,培养一批高技能人才和乡村工匠。用好“互联网 职业技能培训”、多媒体资源培训等培训形式,满足更多农牧民工特别是新生代农牧民工的多样化、个性化培训需求。

(三)提升公共就业服务水平。对在就业公共服务平台等登记有培训就业意愿的农牧民工,各盟市应及时提供相应的培训信息或统筹组织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依托公共就业服务中心、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下同)、职业培训机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为准备外出就业的农牧民工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及培训政策解读、职业指导、技能培训、岗位推荐等全链条服务,加强对参训学员的后续跟踪回访服务。对经职业技能培训取得相应证书并有求职愿望的农牧民工,根据群体特点和需求引导推荐与其技能水平相匹配的就业岗位,组织更多专业化、小型化的定向或专场招聘会。坚持就地就近、辐射全域打造“家门口就业服务圈”,为农牧民工实现家门口就业提供“最后一公里”服务。强化零工市场即时快招服务,为零散务工农牧民工提供便捷化、扁平化、实用化的短期技能培训。鼓励农牧民工积极参加岗位练兵、技术比武、各级各类职业技能竞赛,提升技能水平。

(四)加强培训载体建设。积极构建市场主导、政府支持的培训载体建设体系。鼓励支持行业协会、龙头企业、职业院校等兴办职业培训集团(联盟),推进培训、就业一体化发展。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要加强与产业园区、用工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对接,推广以“用工单位 培训机构”“劳务机构 培训机构”等模式,拓展校企合作范围,根据企业岗位需求大力开展订单、定岗、定向式培训。各盟市要遴选诚信规范、具备相应条件的优质培训资源承担政府补贴性培训,积极培育自治区级、盟市级、旗县(市、区)级职业技能培训品牌,通过“以奖代补”扶持建设功能齐全、产教融合、能够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就业技能实训基地,对就业任务重、实训条件差的农村牧区、边境地区予以政策倾斜。

(五)落实培训支持政策。各盟市要以就业和市场需求为导向,结合当地经济发展,及时调整发布职业技能培训需求指导目录。要统筹使用好就业补助资金、失业保险基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以及人才队伍建设有关经费,支持农牧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农牧民工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鼓励农牧民工培训后参加职业技能评价,对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规定落实职业技能评价补贴和技能提升补贴等政策。同一职业(工种)的同一等级不可重复申领培训补贴(含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

(六)提升经办服务效率。各盟市要利用政府网站、内蒙古人社手机app,“四位一体”就业服务平台、官方微信公众号、官方微博等平台,向农牧民工告知参加培训流程、所需申请材料、办理条件、办理时限等,提升经办服务效率。对可通过大数据等信息化手段比对确认信息的,不再要求提供纸质证明材料。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盟市要高度重视农牧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充分认识做好农牧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将农牧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提上重要日程安排。建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协调、多部门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加强统筹、明确责任、细化分工,形成工作合力。做好现有各项培训政策措施的衔接与融合,确保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二)压实资金安全主体责任。各盟市要定期组织开展补贴经办流程风险防控和排查,建立风险隐患清单,明确日常监督重点,规范职权行为。建立政府补贴培训资金“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追究机制,对关键环节、关键流程经办人员加强警示教育,签订廉政守纪承诺书。对经办人员违纪违法行为保持零容忍态势,对套取骗取、虚报冒领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等违纪违法问题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

(三)加大政策宣传引导。加大政策宣传解读力度,创新宣传方式,充分运用新媒体等多种途径提高政策的公众知晓度,为院校、机构、企业、农牧民工等全面了解并享受政策提供支持,促进农牧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取得实效。各盟市要积极总结经验做法,宣传推广典型案例,大力营造技能就业、技能成才的良好社会氛围。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4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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