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近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定出台了《内蒙古自治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就《实施办法》解读如下:
一、《实施办法》出台的目的是什么?
答: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技能人才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加强人力资源开发利用,推行新时代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制度,规范全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扎实推进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专项整治工作,提升评价质效,我们制定出台了《实施办法》。
二、《实施办法》包括哪些内容?
答:《实施办法》主要包括总则、备案管理、认定实施、服务和监管、违规违纪认定与处理和附则6个部分,共51条。
第一部分总则(6条),对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评价机构和评价监管部门的概念做了明确,并确定了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原则和范围。
第二部分备案管理(12条),明确了各级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责和机构申报条件,评价机构备案、续期备案和终止备案的流程及要求。
第三部分认定实施(12条),明确了评价机构可开展的职业、等级、依据标准,以及制度和队伍建设、考核发证、证书数据和档案管理等方面的要求。
第四部分服务和监管(11条),明确了各级监管部门如何做好服务,如何指导考评员、督导员有效开展工作。
第五部分违规违纪认定与处理(8条),明确了对评价机构、评价机构工作人员、参评人员违纪违规行为认定、处理的程序和要求。
第六部分附则(2条),明确了执行条件和政策解释单位。
三、申报设立评价机构,应具备什么条件?
答:申报设立评价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自治区境内依法登记的独立法人,具有规范的财务制度和管理制度,社会信用良好,无违法违规、失信等不良行为记录;
(二)有负责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专门机构、与认定工作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专家团队及相应的场地、设备设施(含视频监控设备),安全防护措施完善,安全环保等符合国家或行业有关要求;
(三)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不以人才评价为营利目的,能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提供稳定的经费保障;
(四)具有完善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质量管控措施,自愿接受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监督;
(五)申报设立评价机构,还需满足以下条件:
1.用人单位
(1)在拟开展认定的职业领域具有广泛的影响力,拟开展认定的职业 (工种) 在本企业从业人员较多,且与本企业主营业务相关;
(2)建立培养与使用相结合、评价与待遇相挂钩的长效机制。
2.社会培训评价组织
(1)具备人才培养、培训或评价服务职能的各类独立法人主体(含企业、院校、民办非企业、行业协会、与政府部门脱钩的社会团体等);
(2)在拟开展认定的职业领域具有广泛影响力,在所申报职业(工种)方面具有较丰富的培训或评价经验。
四、评价机构可以开展哪些职业(工种)和等级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答:评价机构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应当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的新职业中第三、四、五、六大类中的技能类职业(工种),确定认定职业(工种)、等级,不得擅造职业(工种)名称、擅加职业技能等级。
职业技能等级一般分为初级工(五级)、中级工(四级)、高级工(三级)、技师(二级) 和高级技师(一级) 五个级别。开展自主评价的用人单位,对设有高级技师的职业(工种),可在其上增设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技术职务(岗位),在初级工之下补设学徒工,形成由学徒工、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特级技师、首席技师构成的“新八级工”职业技能等级(岗位)序列。社会培训评价组织一般按五个技能等级开展评价。
《内蒙古自治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近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定出台了《内蒙古自治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就《实施办法》解读如下:一、《实施办法》出台的目的是什么?答: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技能人才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加强人力资源开发利用,推行新时代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制度,规范全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扎实推进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专项整治工作,提升评价质效,我们制定出台了《实施办法》。二、《实施办法》包括哪些内容?答:《实施办法》主要包括总则、备案管理、认定实施、服务和监管、违规违纪认定与处理和附则6个部分,共51条。第一部分总则(6条),对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评价机构和评价监管部门的概念做了明确,并确定了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原则和范围。第二部分备案管理(12条),明确了各级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责和机构申报条件,评价机构备案、续期备案和终止备案的流程及要求。第三部分认定实施(12条),明确了评价机构可开展的职业、等级、依据标准,以及制度和队伍建设、考核发证、证书数据和档案管理等方面的要求。第四部分服务和监管(11条),明确了各级监管部门如何做好服务,如何指导考评员、督导员有效开展工作。第五部分违规违纪认定与处理(8条),明确了对评价机构、评价机构工作人员、参评人员违纪违规行为认定、处理的程序和要求。第六部分附则(2条),明确了执行条件和政策解释单位。三、申报设立评价机构,应具备什么条件?答:申报设立评价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在自治区境内依法登记的独立法人,具有规范的财务制度和管理制度,社会信用良好,无违法违规、失信等不良行为记录;(二)有负责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专门机构、与认定工作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专家团队及相应的场地、设备设施(含视频监控设备),安全防护措施完善,安全环保等符合国家或行业有关要求;(三)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不以人才评价为营利目的,能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提供稳定的经费保障;(四)具有完善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质量管控措施,自愿接受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监督;(五)申报设立评价机构,还需满足以下条件:1.用人单位(1)在拟开展认定的职业领域具有广泛的影响力,拟开展认定的职业 (工种) 在本企业从业人员较多,且与本企业主营业务相关;(2)建立培养与使用相结合、评价与待遇相挂钩的长效机制。2.社会培训评价组织(1)具备人才培养、培训或评价服务职能的各类独立法人主体(含企业、院校、民办非企业、行业协会、与政府部门脱钩的社会团体等);(2)在拟开展认定的职业领域具有广泛影响力,在所申报职业(工种)方面具有较丰富的培训或评价经验。四、评价机构可以开展哪些职业(工种)和等级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答:评价机构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应当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的新职业中第三、四、五、六大类中的技能类职业(工种),确定认定职业(工种)、等级,不得擅造职业(工种)名称、擅加职业技能等级。职业技能等级一般分为初级工(五级)、中级工(四级)、高级工(三级)、技师(二级) 和高级技师(一级) 五个级别。开展自主评价的用人单位,对设有高级技师的职业(工种),可在其上增设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技术职务(岗位),在初级工之下补设学徒工,形成由学徒工、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特级技师、首席技师构成的“新八级工”职业技能等级(岗位)序列。社会培训评价组织一般按五个技能等级开展评价。 点击查看政策原文
近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定出台了《内蒙古自治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就《实施办法》解读如下:
一、《实施办法》出台的目的是什么?
答: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技能人才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加强人力资源开发利用,推行新时代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制度,规范全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扎实推进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专项整治工作,提升评价质效,我们制定出台了《实施办法》。
二、《实施办法》包括哪些内容?
答:《实施办法》主要包括总则、备案管理、认定实施、服务和监管、违规违纪认定与处理和附则6个部分,共51条。
第一部分总则(6条),对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评价机构和评价监管部门的概念做了明确,并确定了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原则和范围。
第二部分备案管理(12条),明确了各级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责和机构申报条件,评价机构备案、续期备案和终止备案的流程及要求。
第三部分认定实施(12条),明确了评价机构可开展的职业、等级、依据标准,以及制度和队伍建设、考核发证、证书数据和档案管理等方面的要求。
第四部分服务和监管(11条),明确了各级监管部门如何做好服务,如何指导考评员、督导员有效开展工作。
第五部分违规违纪认定与处理(8条),明确了对评价机构、评价机构工作人员、参评人员违纪违规行为认定、处理的程序和要求。
第六部分附则(2条),明确了执行条件和政策解释单位。
三、申报设立评价机构,应具备什么条件?
答:申报设立评价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自治区境内依法登记的独立法人,具有规范的财务制度和管理制度,社会信用良好,无违法违规、失信等不良行为记录;
(二)有负责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专门机构、与认定工作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专家团队及相应的场地、设备设施(含视频监控设备),安全防护措施完善,安全环保等符合国家或行业有关要求;
(三)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不以人才评价为营利目的,能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提供稳定的经费保障;
(四)具有完善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质量管控措施,自愿接受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监督;
(五)申报设立评价机构,还需满足以下条件:
1.用人单位
(1)在拟开展认定的职业领域具有广泛的影响力,拟开展认定的职业 (工种) 在本企业从业人员较多,且与本企业主营业务相关;
(2)建立培养与使用相结合、评价与待遇相挂钩的长效机制。
2.社会培训评价组织
(1)具备人才培养、培训或评价服务职能的各类独立法人主体(含企业、院校、民办非企业、行业协会、与政府部门脱钩的社会团体等);
(2)在拟开展认定的职业领域具有广泛影响力,在所申报职业(工种)方面具有较丰富的培训或评价经验。
四、评价机构可以开展哪些职业(工种)和等级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答:评价机构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应当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的新职业中第三、四、五、六大类中的技能类职业(工种),确定认定职业(工种)、等级,不得擅造职业(工种)名称、擅加职业技能等级。
职业技能等级一般分为初级工(五级)、中级工(四级)、高级工(三级)、技师(二级) 和高级技师(一级) 五个级别。开展自主评价的用人单位,对设有高级技师的职业(工种),可在其上增设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技术职务(岗位),在初级工之下补设学徒工,形成由学徒工、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特级技师、首席技师构成的“新八级工”职业技能等级(岗位)序列。社会培训评价组织一般按五个技能等级开展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