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150000011512968l/2023-06817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 \ 劳动就业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文  号 内人社办发〔2023〕115号
成文日期 2023-06-30 公文时效 有效
索 引 号 11150000011512968l/2023-06817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 \ 劳动就业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文  号 内人社办发〔2023〕115号
成文日期 2023-06-30
公文时效 有效

关于同意内蒙古技师学院等单位开展网约配送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7-04 16:20   来源: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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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企业、院校、社会培训评价组织:

按照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申请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单位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20〕45号)要求,在各盟市对申报网约配送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单位进行评估的基础上,经研究,同意内蒙古技师学院等11家评价机构网约配送员增项备案,现就做好相关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积极构建政府监管、机构自律、社会监督、公众参与机制,建立完善评价机构信用档案,做好监管服务工作。经规范认定取得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可在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网(www.osta.org.cn)查询,并纳入技能人才统计范围。

二、各级就业服务中心(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要指导评价机构制定工作方案、评价规范,完善管理制度,规范工作流程,建立工作台账和管理数据库。要指导评价机构开展题库建设,为命题专家、考评人员、管理人员、内部质量督导等人员培训提供技术服务。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做好质量督导工作。

三、各评价机构要积极推动网约配送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在备案公布的级别范围内,按照“谁评价、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主动接受评价所在地人力资源会保障部门监督。

四、网约配送员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目录和开展评价的级别等相关信息在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网(pjjg.osta.org.cn)上公布,实行动态调整。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网约配送员增项备案目录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3年629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自治区就业服务中心技能人才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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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文  号 内人社办发〔2023〕115号
成文日期 2023-06-30 公文时效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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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7-04 16:20
来源: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关于同意内蒙古技师学院等单位开展网约配送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企业、院校、社会培训评价组织:按照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申请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单位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20〕45号)要求,在各盟市对申报网约配送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单位进行评估的基础上,经研究,同意内蒙古技师学院等11家评价机构网约配送员增项备案,现就做好相关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一、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积极构建政府监管、机构自律、社会监督、公众参与机制,建立完善评价机构信用档案,做好监管服务工作。经规范认定取得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可在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网(www.osta.org.cn)查询,并纳入技能人才统计范围。二、各级就业服务中心(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要指导评价机构制定工作方案、评价规范,完善管理制度,规范工作流程,建立工作台账和管理数据库。要指导评价机构开展题库建设,为命题专家、考评人员、管理人员、内部质量督导等人员培训提供技术服务。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做好质量督导工作。三、各评价机构要积极推动网约配送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在备案公布的级别范围内,按照“谁评价、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主动接受评价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监督。四、网约配送员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目录和开展评价的级别等相关信息在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网(pjjg.osta.org.cn)上公布,实行动态调整。附件:内蒙古自治区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网约配送员增项备案目录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3年6月29日(此件主动公开)(联系单位:自治区就业服务中心技能人才管理处)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企业、院校、社会培训评价组织:

按照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申请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单位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20〕45号)要求,在各盟市对申报网约配送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单位进行评估的基础上,经研究,同意内蒙古技师学院等11家评价机构网约配送员增项备案,现就做好相关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积极构建政府监管、机构自律、社会监督、公众参与机制,建立完善评价机构信用档案,做好监管服务工作。经规范认定取得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可在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网(www.osta.org.cn)查询,并纳入技能人才统计范围。

二、各级就业服务中心(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要指导评价机构制定工作方案、评价规范,完善管理制度,规范工作流程,建立工作台账和管理数据库。要指导评价机构开展题库建设,为命题专家、考评人员、管理人员、内部质量督导等人员培训提供技术服务。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做好质量督导工作。

三、各评价机构要积极推动网约配送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在备案公布的级别范围内,按照“谁评价、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主动接受评价所在地人力资源会保障部门监督。

四、网约配送员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目录和开展评价的级别等相关信息在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网(pjjg.osta.org.cn)上公布,实行动态调整。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网约配送员增项备案目录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3年629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自治区就业服务中心技能人才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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