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系列专业人员职称评审条件》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05-08 10:30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社会科学院联合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系列专业人员职称评审条件》(以下简称《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系列评审条件》),对哲学社会科学高、中、初等各级职称申报条件进行了明确,以进一步推进职称评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现就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系列评审条件》出台的背景

为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7号)、《关于深化社会科学研究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09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60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内党办发〔2017〕36号)精神,建立符合社会科学研究人员职业特点的职称评价制度,发挥好人才评价引领作用,坚持品德、能力、业绩导向,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系列评审条件》。

二、《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系列评审条件》主要内容

《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系列评审条件》共4章23条。

第一章  总则。对制定文件的目的、依据、原则、适用人员范围、各专业重点评价内容、职称级别及其对应的专业技术岗位、评审和核准备案部门进行说明。

第二章  申报基本条件。对申报人员的政治素质、道德素养和科研诚信、申报的年限、学历(学位)和资历条件、破格条件等方面进行明确。 

第三章  能力业绩条件。主要对社会科学研究人员参加职称评审,应具备的专业理论水平、工作能力、学术科研业绩的具体条件进行阐明。

第四章  附则。对评审条件中相关内容进行了附加说明。主要包括对工作能力、工作业绩、科研成果、论文著作等的专业相关、取得时间、佐证材料作出要求,对条件中的有关词语或概念作出特定解释,对年份的周年、专著、译著、学术期刊、核心期刊等作出明确界定,不得申报情形列举,符合申报评审的其他规定的要求、负责解释单位的说明,对内人社发〔2015〕119号文件明确废止。

三、《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系列评审条件》的适用范围

全区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自由职业中从事哲学社会科学领域各学科工作在职在岗的专业技术人员,符合条件均可申报。

四、《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系列评审条件》的特征

(一)推行分类评价制度

根据不同岗位科研人员及科研活动特点,分类制定评价标准,避免“一刀切”。对主要从事基础研究的人员,着重评价其在创新理论、传承文明、推动学科建设等方面的能力和贡献;对主要从事应用研究和决策咨询研究的人员,着重评价其在为党和政府提供决策服务、解决经济和社会发展问题等方面的能力和贡献。

(二)推行层级区分制度

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员评审坚持把职业品德放在评价首位,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坚持人民导向,坚持实事求是、追求真理,注重考察专业技术人才的专业性、创新性和实际贡献。对违法、失信和学术不端行为实施“一票否决制”。区分正常申报、破格申报两种不同层级申报条件。职称设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和初级。对应的职称名称依次为研究员、副研究员、助理研究员、研究实习员。正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副高级对应五至七级,中级对应八至十级,初级对应十一至十三级。

(三)推行实效评价制度

注重考察科研人员专业性和创造性,以职业道德、学术修养和敬业精神、科研能力、理论创新、学术水平、业绩贡献等为评价重点,以问题突破、方法创新、提出新观点、形成新成果、取得新效益等为衡量标准。实行定量、定性评价相结合,注重论著质量,淡化数量要求,切实克服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的倾向。

五、《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系列评审条件》对推进我区哲学社会科学事业发展及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意义

修订出台这个《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系列评审条件》,进一步深化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专业技术人才职称制度,完善符合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专业技术人才职业特点的评价机制,对于科学、客观、公正评价专业技术人才的能力和水平、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专业人才队伍具有重要意义,有利于为培养造就方向明、主义真、学问高、德行正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夯实制度基础,有利于推动哲学社会科学事业高质量繁荣发展、建设具有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哲学社会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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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5-08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内蒙古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系列专业人员职称评审条件》政策解读,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社会科学院联合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系列专业人员职称评审条件》(以下简称《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系列评审条件》),对哲学社会科学高、中、初等各级职称申报条件进行了明确,以进一步推进职称评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现就相关政策解读如下。一、《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系列评审条件》出台的背景为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7号)、《关于深化社会科学研究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09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60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内党办发〔2017〕36号)精神,建立符合社会科学研究人员职业特点的职称评价制度,发挥好人才评价引领作用,坚持品德、能力、业绩导向,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系列评审条件》。二、《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系列评审条件》主要内容《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系列评审条件》共4章23条。第一章  总则。对制定文件的目的、依据、原则、适用人员范围、各专业重点评价内容、职称级别及其对应的专业技术岗位、评审和核准备案部门进行说明。第二章  申报基本条件。对申报人员的政治素质、道德素养和科研诚信、申报的年限、学历(学位)和资历条件、破格条件等方面进行明确。 第三章  能力业绩条件。主要对社会科学研究人员参加职称评审,应具备的专业理论水平、工作能力、学术科研业绩的具体条件进行阐明。第四章  附则。对评审条件中相关内容进行了附加说明。主要包括对工作能力、工作业绩、科研成果、论文著作等的专业相关、取得时间、佐证材料作出要求,对条件中的有关词语或概念作出特定解释,对年份的周年、专著、译著、学术期刊、核心期刊等作出明确界定,不得申报情形列举,符合申报评审的其他规定的要求、负责解释单位的说明,对内人社发〔2015〕119号文件明确废止。三、《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系列评审条件》的适用范围全区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自由职业中从事哲学社会科学领域各学科工作在职在岗的专业技术人员,符合条件均可申报。四、《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系列评审条件》的特征(一)推行分类评价制度根据不同岗位科研人员及科研活动特点,分类制定评价标准,避免“一刀切”。对主要从事基础研究的人员,着重评价其在创新理论、传承文明、推动学科建设等方面的能力和贡献;对主要从事应用研究和决策咨询研究的人员,着重评价其在为党和政府提供决策服务、解决经济和社会发展问题等方面的能力和贡献。(二)推行层级区分制度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员评审坚持把职业品德放在评价首位,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坚持人民导向,坚持实事求是、追求真理,注重考察专业技术人才的专业性、创新性和实际贡献。对违法、失信和学术不端行为实施“一票否决制”。区分正常申报、破格申报两种不同层级申报条件。职称设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和初级。对应的职称名称依次为研究员、副研究员、助理研究员、研究实习员。正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副高级对应五至七级,中级对应八至十级,初级对应十一至十三级。(三)推行实效评价制度注重考察科研人员专业性和创造性,以职业道德、学术修养和敬业精神、科研能力、理论创新、学术水平、业绩贡献等为评价重点,以问题突破、方法创新、提出新观点、形成新成果、取得新效益等为衡量标准。实行定量、定性评价相结合,注重论著质量,淡化数量要求,切实克服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的倾向。五、《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系列评审条件》对推进我区哲学社会科学事业发展及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意义修订出台这个《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系列评审条件》,进一步深化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专业技术人才职称制度,完善符合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专业技术人才职业特点的评价机制,对于科学、客观、公正评价专业技术人才的能力和水平、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专业人才队伍具有重要意义,有利于为培养造就方向明、主义真、学问高、德行正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夯实制度基础,有利于推动哲学社会科学事业高质量繁荣发展、建设具有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哲学社会科学。点击查看政策原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社会科学院联合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系列专业人员职称评审条件》(以下简称《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系列评审条件》),对哲学社会科学高、中、初等各级职称申报条件进行了明确,以进一步推进职称评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现就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系列评审条件》出台的背景

为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7号)、《关于深化社会科学研究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09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60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内党办发〔2017〕36号)精神,建立符合社会科学研究人员职业特点的职称评价制度,发挥好人才评价引领作用,坚持品德、能力、业绩导向,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系列评审条件》。

二、《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系列评审条件》主要内容

《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系列评审条件》共4章23条。

第一章  总则。对制定文件的目的、依据、原则、适用人员范围、各专业重点评价内容、职称级别及其对应的专业技术岗位、评审和核准备案部门进行说明。

第二章  申报基本条件。对申报人员的政治素质、道德素养和科研诚信、申报的年限、学历(学位)和资历条件、破格条件等方面进行明确。 

第三章  能力业绩条件。主要对社会科学研究人员参加职称评审,应具备的专业理论水平、工作能力、学术科研业绩的具体条件进行阐明。

第四章  附则。对评审条件中相关内容进行了附加说明。主要包括对工作能力、工作业绩、科研成果、论文著作等的专业相关、取得时间、佐证材料作出要求,对条件中的有关词语或概念作出特定解释,对年份的周年、专著、译著、学术期刊、核心期刊等作出明确界定,不得申报情形列举,符合申报评审的其他规定的要求、负责解释单位的说明,对内人社发〔2015〕119号文件明确废止。

三、《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系列评审条件》的适用范围

全区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自由职业中从事哲学社会科学领域各学科工作在职在岗的专业技术人员,符合条件均可申报。

四、《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系列评审条件》的特征

(一)推行分类评价制度

根据不同岗位科研人员及科研活动特点,分类制定评价标准,避免“一刀切”。对主要从事基础研究的人员,着重评价其在创新理论、传承文明、推动学科建设等方面的能力和贡献;对主要从事应用研究和决策咨询研究的人员,着重评价其在为党和政府提供决策服务、解决经济和社会发展问题等方面的能力和贡献。

(二)推行层级区分制度

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员评审坚持把职业品德放在评价首位,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坚持人民导向,坚持实事求是、追求真理,注重考察专业技术人才的专业性、创新性和实际贡献。对违法、失信和学术不端行为实施“一票否决制”。区分正常申报、破格申报两种不同层级申报条件。职称设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和初级。对应的职称名称依次为研究员、副研究员、助理研究员、研究实习员。正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副高级对应五至七级,中级对应八至十级,初级对应十一至十三级。

(三)推行实效评价制度

注重考察科研人员专业性和创造性,以职业道德、学术修养和敬业精神、科研能力、理论创新、学术水平、业绩贡献等为评价重点,以问题突破、方法创新、提出新观点、形成新成果、取得新效益等为衡量标准。实行定量、定性评价相结合,注重论著质量,淡化数量要求,切实克服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的倾向。

五、《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系列评审条件》对推进我区哲学社会科学事业发展及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意义

修订出台这个《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系列评审条件》,进一步深化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专业技术人才职称制度,完善符合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专业技术人才职业特点的评价机制,对于科学、客观、公正评价专业技术人才的能力和水平、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专业人才队伍具有重要意义,有利于为培养造就方向明、主义真、学问高、德行正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夯实制度基础,有利于推动哲学社会科学事业高质量繁荣发展、建设具有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哲学社会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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