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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内蒙古自治区2023年企业和分行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0-30 11:40   来源:全媒体采编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各有关单位,各类企业:

为加强对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工资正常增长决定机制合理确定职工工资水平,现将全区2023年企业和分行业工资指导线公布如下:

一、企业和分行业工资指导线

(一)企业工资指导线

企业工资增长的基准线为7%;企业工资增长的预警线为10%。

(二)分行业工资指导线

1.农、林、牧、渔业。基准线为5.5%,预警线为9%;

2.采矿业。基准线为8%,预警线为12.5%;

3.制造业。基准线为5%,预警线为11%;

4.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基准线为3%,预警线为6%;

5.建筑业。基准线为5%,预警线为8%;

  6.批发和零售业。基准线为3.5%,预警线为5.5%;

  7.交通运输、仓储及邮政业。基准线为5%,预警线为8%;

  8.住宿和餐饮业。基准线为2.5%,预警线为4%;

  9.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基准线为4.5%,预警线为7.5%;

   10.金融业。基准线为3.5%,预警线为7%;

  11.房地产业。基准线为3%,预警线为5%;

  12.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基准线为3%,预警线为4%;

  13.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基准线为9%,预警线为12%;

  14.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基准线为4%,预警线为7.5%;

15.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基准线为3%,预警线为3.5%;

16.教育。基准线为7%,预警线为10%;

17.卫生和社会工作。基准线为7%,预警线为10%;

18.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基准线为3%,预警线为4.5%;

19.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基准线为7%,预警线为10%。

二、企业工资增长指导意见

(一)企业经济效益增长的,可结合自身实际在工资指导线或分行业工资指导线预警线和基准线之间,安排本企业职工工资增长水平

(二)企业经济效益与往年持平或略有下降,可结合自身实际参照工资指导线或分行业工资指导线基准线,安排本企业职工工资增长水平

(三)企业经济效益下降的,可低于工资指导线或分行业工资指导线基准线安排本企业职工工资增长水平;企业经济效益大幅下降亏损严重的且职工工资发放出现困难,经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后,其工资可以不增长或负增长,但支付给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

(四)自治区国有企业根据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要求,按照工资效益联动机制和有关调控、对标要求等,结合工资指导线基准线,合理确定职工工资增长水平

(五)工资指导线适用于企业在岗职工工资分配,执行时间为本年度。

三、有关要求

(一)企业要认真落实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实施意见》(内党发〔2015〕22号)、《内蒙古自治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意见》(内政发〔2015〕44号),把工资指导线作为工资集体协商的重要依据之一,进一步完善职工民主参与收入分配机制,充分发挥企业工会组织在工资收入初次分配中的积极作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决定企业职工工资收入水平。

(二)企业应结合生产经营、经济效益劳动生产率等情况,参照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价位和人工成本等信息合理确定职工工资增长水平。已建立集体协商制度的企业,要将工资指导线作为开展集体协商的重要依据,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等民主程序,合理确定企业工资增长水平和工资分配方案。企业订立的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应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查备案。

(三)企业应建立内部工资分配的自我约束和激励机制,完善劳动、技术、管理、数据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决定报酬机制,充分调动职工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在坚持按劳分配原则的前提下,薪酬分配向关键岗位、高层次技术技能人才和苦脏累险一线岗位倾斜,原则上一线岗位职工工资增长不低于本企业职工工资增长幅度。要妥善处理、合理确定企业经营者与职工工资分配关系及收入比例,企业职工工资不增长的,企业经营者的工资原则上不得增长。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3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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