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150000011512968l/2023-03576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 \ 其他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文  号 内人社办发[2023]129号
成文日期 2023-07-31 公文时效 有效
索 引 号 11150000011512968l/2023-03576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 \ 其他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文  号 内人社办发[2023]129号
成文日期 2023-07-31
公文时效 有效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问题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7-31 17:00   来源: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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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问题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人社厅函〔2023〕85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23〕105号)要求,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联合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问题专项治理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全区专项行动自2023年7月至12月,主要任务是:全面排查2019年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以来开展的各类补贴性培训和各类评价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集中打击虚假培训骗取补贴、售卖证书、“吃”培训的“黑色利益链”等行为,依法依规治理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工作中的乱象问题,进一步突出就业导向,推动培训和评价工作提质增效。

二、专项行动范围

(一)培训专项行动范围。全面排查各级各类培训机构(包括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企业、行业协会学会、主管部门所属单位等,以下统称培训机构)开展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情况。

(二)评价专项行动范围。全面排查全区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职业资格鉴定机构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以下统称评价机构)开展职业资格鉴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及发证情况,全面排查自治区范围内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自行开展的能力水平评价及发证情况。

三、专项行动整治内容

(一)培训专项行动整治内容

1.对培训机构及其开展的政府补贴性培训进行全面排查处理,主要包括:

(1)重点排查培训机构开展的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项目是否在其办学许可范围;

(2)重点排查培训机构开展补贴性培训时参训人员身份、培训时长、上课记录、申领补贴资金提交的材料、补贴资金发放记录等档案材料中,是否存在未按照经备案的培训项目、未按培训计划开展培训、擅自变更培训内容、减少培训课时等行为;

(3)重点排查培训机构是否存在举办不以推动就业创业为目的或培训促进就业效果不佳、偏离促进就业创业目标导向的“兴趣班”、低效无效培训、拼凑人数滥竽充数式培训等行为;

(4)重点排查培训机构是否存在虚假招生宣传等行为;

(5)重点排查培训机构是否存在提交虚假参训人员名单、虚假参训人员身份、虚假上课记录、虚假结业考核成绩等套取培训补贴等行为。

各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对存在以上行为造成就业针对性不强的低效无效培训进行综合分析。培训机构开展的培训项目与《关于印发自治区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内就服工办发〔2019〕2号)《关于印发<“技能内蒙古行动”实施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内人社发〔2022〕31号)要求不符,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市场急需紧缺、劳动者就业创业需求、企业主营职业(工种)存在偏差的,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未按期整改的,移出政府补贴性培训机构目录,对整改后依然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按照审批管理权限依法撤销办学许可。对培训机构弄虚作假骗取补贴资金的,要追回补贴资金,移出政府补贴性培训机构目录,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对利用互联网技术在线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培训机构及其开展的政府补贴性培训进行全面排查处理,主要包括:

(1)重点排查培训机构是否在当地备案为可开展线上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开展的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项目是否在其办学许可范围;

(2)重点排查培训机构开展线上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时,是否对参训人员进行了实名实人验证,培训过程是否可记录、可追溯;

(3)重点排查培训机构开展线上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时,是否存在篡改数据、线上学习记录造假、使用外挂软件刷课等骗取补贴资金等行为。

各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有以上行为之一的培训机构和其使用的线上平台,要追回补贴资金,移出政府补贴性培训机构目录,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对主管部门所属单位及其开展的政府补贴性培训进行全面排查处理,主要包括:

(1)重点排查盟市、旗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下属的培训机构是否存在承揽补贴性培训任务后违规转包其他培训机构从中获利等行为;

(2)重点排查盟市、旗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下属的培训机构是否存在举办不以推动就业创业为目的或培训促进就业效果不佳、偏离促进就业创业目标导向的“兴趣班”、低效无效培训、拼凑人数滥竽充数式培训等行为;

(3)重点排查盟市、旗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下属的培训机构是否存在提交虚假参训人员名单、虚假参训人员身份、虚假上课记录、虚假结业考核成绩等套取培训补贴等行为;

(4)重点排查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内部工作人员与社会人员内外勾结篡改数据、伪造记录、监守自盗,形成“靠训吃训”“黑色利益链”等行为。

各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有以上行为之一的所属培训机构,要追回补贴资金,责令限期整改;对公职人员违规违法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送纪检监察机关等查处,对相关人员的失职失责行为严肃追责问责。

(二)评价专项行动整治内容

1.对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评价机构(以下简称备案评价机构)及其开展的评价活动进行全面排查处理,主要包括:

(1)重点排查备案评价机构是否存在开展备案职业(工种)范围以外的评价行为;

(2)重点排查备案评价机构是否存在在备案属地之外开展评价工作、设立分支机构和评价点等行为;

(3)重点排查备案评价机构是否存在不按照报考规定审查参评人员资格、伪造报名资格、评价过程和考务管理不严、考试秩序混乱、无评价过程和考务管理记录、编造虚假评价过程和考务管理材料等行为;

(4)重点排查备案评价机构是否存在不按照国家职业(工种)职业标准进行命题擅自降低考试难度、无题库资源建设、考核试卷雷同或不批改直接出成绩、伪造试卷、评分标准不一致、篡改考试成绩等行为;

(5)重点排查备案评价机构是否存在短期内一人多证、不符合报考条件,证书数据异常等行为;

(6)重点排查备案评价机构是否存在不经考核评价直接发放证书滥发滥售证书等行为;

(7)重点排查备案评价机构是否存在“乱承诺、包通过”等虚假简章、虚假广告和违规收费等行为。

各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有以上行为之一的备案评价机构,取消评价结果、宣布证书作废、撤销上传证书数据,追回相应补贴资金,移出评价机构目录,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取消评价机构备案资质;对涉及滥发滥售证书的,立即予以取消评价机构备案资质;对备案评价机构虚假评价发证、中介人员牵线搭桥卖证、买证人员凭证骗补的,追回相应补贴资金,追涉嫌犯罪的相关人员,移送司法机关。

2.对未经备案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评价机构(含自行开展能力水平评价活动的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未备案山寨评价机构)相关活动进行全面排查处理,主要包括:

(1)重点排查本地区是否存在未备案山寨评价机构非法制售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行为;

(2)重点排查本地区是否存在未备案山寨评价机构假借行政机关名义进行商业宣传、违规使用国徽和行政机关标志、违规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中华”“国家”“全国”“职业资格”“人员资格”“职业技能鉴定”“包过”“保过”等字样等行为。

各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有以上行为之一的未备案山寨评价机构,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三)建立长效机制

各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当下改”与“长久立”相结合,完善职业技能培训资质行政许可和评价机构备案制度。组织开展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应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未经批准不得在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之外自行设置国家职业资格,严禁在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之外开展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工作。各类企业不得自行开展冠以职业资格名称的相关活动。加强信息化建设,实现职业技能培训实名制管理。

四、工作要求

(一)深化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全区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治理培训和评价乱象、提升培训质效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做好专项行动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结合开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将专项行动中发现的问题纳入主题教育检视整改清单,在全区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专项整治工作组领导下,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扎实推动专项行动走深走实。全区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做好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评价机构备案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行为。要加强部门协作,加大执法检查力度,确保专项行动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二)压实地方责任,加强情况报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本地区专项行动方案,明确职责分工,压实责任,密切配合,有序推动工作。要进一步加强专项行动进展情况报告,自7月起,每月10日、20日、30日向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工作专班办公室报送专项行动进展情况表(见附件1、附件2),11月底前报送各盟市专项行动工作总结。专项行动期间,发现重大要情应及时报告。

(三)畅通线索征集,加强调研检查。各盟市、旗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通过实地检查、互联网检索、大数据筛查等多种方式,结合网民留言、群众投诉举报、各类媒体报道、巡视审计等反映的问题线索,组织对培训机构和评价机构、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开展的培训和评价相关活动进行全面排查,做到全覆盖无死角。同时,各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场监管部门,指导督促培训机构、评价机构做好整改工作。审计问题清单涉及的盟市要按照审计整改要求执行;没有进行审计的盟市要主动与审计部门联系,了解审计要求,结合专项行动工作部署安排进行全面排查。要加强跟踪问效,做好工作调度、督促指导,及时开展检查抽查。

(四)加强作风建设和警示教育。各盟市要以严实深细作风推进专项行动整改到位,坚决防止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对排查发现以及审计报告反映的问题线索,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做到有案必查、违法必究。对涉及违反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规定的,要通过行政指导、行政约谈等行政管理措施予以督促,责令限期整改。对涉及行政违法的,要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坚决做到发现一起,严肃查处一起。对涉嫌违法犯罪的,要按照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刑事责任。对公职人员涉嫌违法违纪的,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严肃追责问责。同时,要根据专项行动进展,依法及时通报违纪违法典型案例。要深入开展警示教育,加强廉政教育,推动警示教育和廉政教育常态化,进一步增强党员干部、工作人员纪律意识和规矩意识。教育引导培训机构、评价机构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廉洁自律要求,严禁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假牟利。

联系人及j9国际站登录的联系方式: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职业能力建设处(职业技能培训)

联 系 人:庞东煜

联系电话:(0471)6944622

自治区就业服务中心技能人才管理处(职业技能评价)

联 系 人:彭春华

联系电话:(0471)6944246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稽查局

联 系 人:田伟

联系电话:(0471)6385863

附件:1.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问题专项治理行动进展情况表(职业技能培训)

2.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问题专项治理行动进展情况表(职业技能评价)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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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150000011512968l/2023-03576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 \ 其他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文  号 内人社办发[2023]129号
成文日期 2023-07-31 公文时效 有效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j9国际站登录

发布时间:2023-07-31 17:00
来源: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问题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问题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人社厅函〔2023〕85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23〕105号)要求,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联合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问题专项治理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全区专项行动自2023年7月至12月,主要任务是:全面排查2019年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以来开展的各类补贴性培训和各类评价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集中打击虚假培训骗取补贴、售卖证书、“吃”培训的“黑色利益链”等行为,依法依规治理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工作中的乱象问题,进一步突出就业导向,推动培训和评价工作提质增效。
  二、专项行动范围
  (一)培训专项行动范围。全面排查各级各类培训机构(包括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企业、行业协会学会、主管部门所属单位等,以下统称培训机构)开展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情况。
  (二)评价专项行动范围。全面排查全区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职业资格鉴定机构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以下统称评价机构)开展职业资格鉴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及发证情况,全面排查自治区范围内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自行开展的能力水平评价及发证情况。
  三、专项行动整治内容
  (一)培训专项行动整治内容
  1.对培训机构及其开展的政府补贴性培训进行全面排查处理,主要包括:
  (1)重点排查培训机构开展的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项目是否在其办学许可范围;
  (2)重点排查培训机构开展补贴性培训时参训人员身份、培训时长、上课记录、申领补贴资金提交的材料、补贴资金发放记录等档案材料中,是否存在未按照经备案的培训项目、未按培训计划开展培训、擅自变更培训内容、减少培训课时等行为;
  (3)重点排查培训机构是否存在举办不以推动就业创业为目的或培训促进就业效果不佳、偏离促进就业创业目标导向的“兴趣班”、低效无效培训、拼凑人数滥竽充数式培训等行为;
  (4)重点排查培训机构是否存在虚假招生宣传等行为;
  (5)重点排查培训机构是否存在提交虚假参训人员名单、虚假参训人员身份、虚假上课记录、虚假结业考核成绩等套取培训补贴等行为。
  各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对存在以上行为造成就业针对性不强的低效无效培训进行综合分析。培训机构开展的培训项目与《关于印发自治区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内就服工办发〔2019〕2号)《关于印发<“技能内蒙古行动”实施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内人社发〔2022〕31号)要求不符,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市场急需紧缺、劳动者就业创业需求、企业主营职业(工种)存在偏差的,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未按期整改的,移出政府补贴性培训机构目录,对整改后依然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按照审批管理权限依法撤销办学许可。对培训机构弄虚作假骗取补贴资金的,要追回补贴资金,移出政府补贴性培训机构目录,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对利用互联网技术在线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培训机构及其开展的政府补贴性培训进行全面排查处理,主要包括:
  (1)重点排查培训机构是否在当地备案为可开展线上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开展的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项目是否在其办学许可范围;
  (2)重点排查培训机构开展线上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时,是否对参训人员进行了实名实人验证,培训过程是否可记录、可追溯;
  (3)重点排查培训机构开展线上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时,是否存在篡改数据、线上学习记录造假、使用外挂软件刷课等骗取补贴资金等行为。
  各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有以上行为之一的培训机构和其使用的线上平台,要追回补贴资金,移出政府补贴性培训机构目录,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对主管部门所属单位及其开展的政府补贴性培训进行全面排查处理,主要包括:
  (1)重点排查盟市、旗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下属的培训机构是否存在承揽补贴性培训任务后违规转包其他培训机构从中获利等行为;
  (2)重点排查盟市、旗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下属的培训机构是否存在举办不以推动就业创业为目的或培训促进就业效果不佳、偏离促进就业创业目标导向的“兴趣班”、低效无效培训、拼凑人数滥竽充数式培训等行为;
  (3)重点排查盟市、旗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下属的培训机构是否存在提交虚假参训人员名单、虚假参训人员身份、虚假上课记录、虚假结业考核成绩等套取培训补贴等行为;
  (4)重点排查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内部工作人员与社会人员内外勾结篡改数据、伪造记录、监守自盗,形成“靠训吃训”“黑色利益链”等行为。
  各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有以上行为之一的所属培训机构,要追回补贴资金,责令限期整改;对公职人员违规违法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送纪检监察机关等查处,对相关人员的失职失责行为严肃追责问责。
  (二)评价专项行动整治内容
  1.对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评价机构(以下简称备案评价机构)及其开展的评价活动进行全面排查处理,主要包括:
  (1)重点排查备案评价机构是否存在开展备案职业(工种)范围以外的评价行为;
  (2)重点排查备案评价机构是否存在在备案属地之外开展评价工作、设立分支机构和评价点等行为;
  (3)重点排查备案评价机构是否存在不按照报考规定审查参评人员资格、伪造报名资格、评价过程和考务管理不严、考试秩序混乱、无评价过程和考务管理记录、编造虚假评价过程和考务管理材料等行为;
  (4)重点排查备案评价机构是否存在不按照国家职业(工种)职业标准进行命题擅自降低考试难度、无题库资源建设、考核试卷雷同或不批改直接出成绩、伪造试卷、评分标准不一致、篡改考试成绩等行为;
  (5)重点排查备案评价机构是否存在短期内一人多证、不符合报考条件,证书数据异常等行为;
  (6)重点排查备案评价机构是否存在不经考核评价直接发放证书滥发滥售证书等行为;
  (7)重点排查备案评价机构是否存在“乱承诺、包通过”等虚假简章、虚假广告和违规收费等行为。
  各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有以上行为之一的备案评价机构,取消评价结果、宣布证书作废、撤销上传证书数据,追回相应补贴资金,移出评价机构目录,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取消评价机构备案资质;对涉及滥发滥售证书的,立即予以取消评价机构备案资质;对备案评价机构虚假评价发证、中介人员牵线搭桥卖证、买证人员凭证骗补的,追回相应补贴资金,追涉嫌犯罪的相关人员,移送司法机关。
  2.对未经备案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评价机构(含自行开展能力水平评价活动的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未备案山寨评价机构)相关活动进行全面排查处理,主要包括:
  (1)重点排查本地区是否存在未备案山寨评价机构非法制售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行为;
  (2)重点排查本地区是否存在未备案山寨评价机构假借行政机关名义进行商业宣传、违规使用国徽和行政机关标志、违规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中华”“国家”“全国”“职业资格”“人员资格”“职业技能鉴定”“包过”“保过”等字样等行为。
  各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有以上行为之一的未备案山寨评价机构,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三)建立长效机制
  各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当下改”与“长久立”相结合,完善职业技能培训资质行政许可和评价机构备案制度。组织开展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应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未经批准不得在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之外自行设置国家职业资格,严禁在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之外开展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工作。各类企业不得自行开展冠以职业资格名称的相关活动。加强信息化建设,实现职业技能培训实名制管理。
  四、工作要求
  (一)深化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全区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治理培训和评价乱象、提升培训质效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做好专项行动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结合开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将专项行动中发现的问题纳入主题教育检视整改清单,在全区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专项整治工作组领导下,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扎实推动专项行动走深走实。全区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做好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评价机构备案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行为。要加强部门协作,加大执法检查力度,确保专项行动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二)压实地方责任,加强情况报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本地区专项行动方案,明确职责分工,压实责任,密切配合,有序推动工作。要进一步加强专项行动进展情况报告,自7月起,每月10日、20日、30日向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工作专班办公室报送专项行动进展情况表(见附件1、附件2),11月底前报送各盟市专项行动工作总结。专项行动期间,发现重大要情应及时报告。
  (三)畅通线索征集,加强调研检查。各盟市、旗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通过实地检查、互联网检索、大数据筛查等多种方式,结合网民留言、群众投诉举报、各类媒体报道、巡视审计等反映的问题线索,组织对培训机构和评价机构、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开展的培训和评价相关活动进行全面排查,做到全覆盖无死角。同时,各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场监管部门,指导督促培训机构、评价机构做好整改工作。审计问题清单涉及的盟市要按照审计整改要求执行;没有进行审计的盟市要主动与审计部门联系,了解审计要求,结合专项行动工作部署安排进行全面排查。要加强跟踪问效,做好工作调度、督促指导,及时开展检查抽查。
  (四)加强作风建设和警示教育。各盟市要以严实深细作风推进专项行动整改到位,坚决防止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对排查发现以及审计报告反映的问题线索,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做到有案必查、违法必究。对涉及违反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规定的,要通过行政指导、行政约谈等行政管理措施予以督促,责令限期整改。对涉及行政违法的,要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坚决做到发现一起,严肃查处一起。对涉嫌违法犯罪的,要按照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刑事责任。对公职人员涉嫌违法违纪的,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严肃追责问责。同时,要根据专项行动进展,依法及时通报违纪违法典型案例。要深入开展警示教育,加强廉政教育,推动警示教育和廉政教育常态化,进一步增强党员干部、工作人员纪律意识和规矩意识。教育引导培训机构、评价机构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廉洁自律要求,严禁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假牟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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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职业能力建设处(职业技能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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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治区就业服务中心技能人才管理处(职业技能评价)
  联 系 人:彭春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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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稽查局
  联 系 人:田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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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1.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问题专项治理行动进展情况表(职业技能培训)
  2.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问题专项治理行动进展情况表(职业技能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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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问题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人社厅函〔2023〕85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23〕105号)要求,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联合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问题专项治理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全区专项行动自2023年7月至12月,主要任务是:全面排查2019年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以来开展的各类补贴性培训和各类评价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集中打击虚假培训骗取补贴、售卖证书、“吃”培训的“黑色利益链”等行为,依法依规治理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工作中的乱象问题,进一步突出就业导向,推动培训和评价工作提质增效。

二、专项行动范围

(一)培训专项行动范围。全面排查各级各类培训机构(包括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企业、行业协会学会、主管部门所属单位等,以下统称培训机构)开展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情况。

(二)评价专项行动范围。全面排查全区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职业资格鉴定机构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以下统称评价机构)开展职业资格鉴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及发证情况,全面排查自治区范围内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自行开展的能力水平评价及发证情况。

三、专项行动整治内容

(一)培训专项行动整治内容

1.对培训机构及其开展的政府补贴性培训进行全面排查处理,主要包括:

(1)重点排查培训机构开展的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项目是否在其办学许可范围;

(2)重点排查培训机构开展补贴性培训时参训人员身份、培训时长、上课记录、申领补贴资金提交的材料、补贴资金发放记录等档案材料中,是否存在未按照经备案的培训项目、未按培训计划开展培训、擅自变更培训内容、减少培训课时等行为;

(3)重点排查培训机构是否存在举办不以推动就业创业为目的或培训促进就业效果不佳、偏离促进就业创业目标导向的“兴趣班”、低效无效培训、拼凑人数滥竽充数式培训等行为;

(4)重点排查培训机构是否存在虚假招生宣传等行为;

(5)重点排查培训机构是否存在提交虚假参训人员名单、虚假参训人员身份、虚假上课记录、虚假结业考核成绩等套取培训补贴等行为。

各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对存在以上行为造成就业针对性不强的低效无效培训进行综合分析。培训机构开展的培训项目与《关于印发自治区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内就服工办发〔2019〕2号)《关于印发<“技能内蒙古行动”实施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内人社发〔2022〕31号)要求不符,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市场急需紧缺、劳动者就业创业需求、企业主营职业(工种)存在偏差的,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未按期整改的,移出政府补贴性培训机构目录,对整改后依然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按照审批管理权限依法撤销办学许可。对培训机构弄虚作假骗取补贴资金的,要追回补贴资金,移出政府补贴性培训机构目录,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对利用互联网技术在线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培训机构及其开展的政府补贴性培训进行全面排查处理,主要包括:

(1)重点排查培训机构是否在当地备案为可开展线上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开展的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项目是否在其办学许可范围;

(2)重点排查培训机构开展线上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时,是否对参训人员进行了实名实人验证,培训过程是否可记录、可追溯;

(3)重点排查培训机构开展线上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时,是否存在篡改数据、线上学习记录造假、使用外挂软件刷课等骗取补贴资金等行为。

各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有以上行为之一的培训机构和其使用的线上平台,要追回补贴资金,移出政府补贴性培训机构目录,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对主管部门所属单位及其开展的政府补贴性培训进行全面排查处理,主要包括:

(1)重点排查盟市、旗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下属的培训机构是否存在承揽补贴性培训任务后违规转包其他培训机构从中获利等行为;

(2)重点排查盟市、旗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下属的培训机构是否存在举办不以推动就业创业为目的或培训促进就业效果不佳、偏离促进就业创业目标导向的“兴趣班”、低效无效培训、拼凑人数滥竽充数式培训等行为;

(3)重点排查盟市、旗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下属的培训机构是否存在提交虚假参训人员名单、虚假参训人员身份、虚假上课记录、虚假结业考核成绩等套取培训补贴等行为;

(4)重点排查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内部工作人员与社会人员内外勾结篡改数据、伪造记录、监守自盗,形成“靠训吃训”“黑色利益链”等行为。

各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有以上行为之一的所属培训机构,要追回补贴资金,责令限期整改;对公职人员违规违法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送纪检监察机关等查处,对相关人员的失职失责行为严肃追责问责。

(二)评价专项行动整治内容

1.对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评价机构(以下简称备案评价机构)及其开展的评价活动进行全面排查处理,主要包括:

(1)重点排查备案评价机构是否存在开展备案职业(工种)范围以外的评价行为;

(2)重点排查备案评价机构是否存在在备案属地之外开展评价工作、设立分支机构和评价点等行为;

(3)重点排查备案评价机构是否存在不按照报考规定审查参评人员资格、伪造报名资格、评价过程和考务管理不严、考试秩序混乱、无评价过程和考务管理记录、编造虚假评价过程和考务管理材料等行为;

(4)重点排查备案评价机构是否存在不按照国家职业(工种)职业标准进行命题擅自降低考试难度、无题库资源建设、考核试卷雷同或不批改直接出成绩、伪造试卷、评分标准不一致、篡改考试成绩等行为;

(5)重点排查备案评价机构是否存在短期内一人多证、不符合报考条件,证书数据异常等行为;

(6)重点排查备案评价机构是否存在不经考核评价直接发放证书滥发滥售证书等行为;

(7)重点排查备案评价机构是否存在“乱承诺、包通过”等虚假简章、虚假广告和违规收费等行为。

各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有以上行为之一的备案评价机构,取消评价结果、宣布证书作废、撤销上传证书数据,追回相应补贴资金,移出评价机构目录,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取消评价机构备案资质;对涉及滥发滥售证书的,立即予以取消评价机构备案资质;对备案评价机构虚假评价发证、中介人员牵线搭桥卖证、买证人员凭证骗补的,追回相应补贴资金,追涉嫌犯罪的相关人员,移送司法机关。

2.对未经备案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评价机构(含自行开展能力水平评价活动的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未备案山寨评价机构)相关活动进行全面排查处理,主要包括:

(1)重点排查本地区是否存在未备案山寨评价机构非法制售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行为;

(2)重点排查本地区是否存在未备案山寨评价机构假借行政机关名义进行商业宣传、违规使用国徽和行政机关标志、违规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中华”“国家”“全国”“职业资格”“人员资格”“职业技能鉴定”“包过”“保过”等字样等行为。

各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有以上行为之一的未备案山寨评价机构,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三)建立长效机制

各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当下改”与“长久立”相结合,完善职业技能培训资质行政许可和评价机构备案制度。组织开展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应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未经批准不得在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之外自行设置国家职业资格,严禁在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之外开展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工作。各类企业不得自行开展冠以职业资格名称的相关活动。加强信息化建设,实现职业技能培训实名制管理。

四、工作要求

(一)深化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全区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治理培训和评价乱象、提升培训质效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做好专项行动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结合开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将专项行动中发现的问题纳入主题教育检视整改清单,在全区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专项整治工作组领导下,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扎实推动专项行动走深走实。全区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做好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评价机构备案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行为。要加强部门协作,加大执法检查力度,确保专项行动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二)压实地方责任,加强情况报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本地区专项行动方案,明确职责分工,压实责任,密切配合,有序推动工作。要进一步加强专项行动进展情况报告,自7月起,每月10日、20日、30日向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工作专班办公室报送专项行动进展情况表(见附件1、附件2),11月底前报送各盟市专项行动工作总结。专项行动期间,发现重大要情应及时报告。

(三)畅通线索征集,加强调研检查。各盟市、旗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通过实地检查、互联网检索、大数据筛查等多种方式,结合网民留言、群众投诉举报、各类媒体报道、巡视审计等反映的问题线索,组织对培训机构和评价机构、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开展的培训和评价相关活动进行全面排查,做到全覆盖无死角。同时,各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场监管部门,指导督促培训机构、评价机构做好整改工作。审计问题清单涉及的盟市要按照审计整改要求执行;没有进行审计的盟市要主动与审计部门联系,了解审计要求,结合专项行动工作部署安排进行全面排查。要加强跟踪问效,做好工作调度、督促指导,及时开展检查抽查。

(四)加强作风建设和警示教育。各盟市要以严实深细作风推进专项行动整改到位,坚决防止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对排查发现以及审计报告反映的问题线索,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做到有案必查、违法必究。对涉及违反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规定的,要通过行政指导、行政约谈等行政管理措施予以督促,责令限期整改。对涉及行政违法的,要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坚决做到发现一起,严肃查处一起。对涉嫌违法犯罪的,要按照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刑事责任。对公职人员涉嫌违法违纪的,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严肃追责问责。同时,要根据专项行动进展,依法及时通报违纪违法典型案例。要深入开展警示教育,加强廉政教育,推动警示教育和廉政教育常态化,进一步增强党员干部、工作人员纪律意识和规矩意识。教育引导培训机构、评价机构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廉洁自律要求,严禁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假牟利。

联系人及j9国际站登录的联系方式: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职业能力建设处(职业技能培训)

联 系 人:庞东煜

联系电话:(0471)6944622

自治区就业服务中心技能人才管理处(职业技能评价)

联 系 人:彭春华

联系电话:(0471)6944246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稽查局

联 系 人:田伟

联系电话:(0471)6385863

附件:1.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问题专项治理行动进展情况表(职业技能培训)

2.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问题专项治理行动进展情况表(职业技能评价)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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