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150000011512968l/2023-03281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 \ 人事工作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文  号 内人社发〔2023〕48号
成文日期 2023-07-04 公文时效 有效
索 引 号 11150000011512968l/2023-03281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 \ 人事工作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文  号 内人社发〔2023〕48号
成文日期 2023-07-04
公文时效 有效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工艺美术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条件》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7-04 16:55   来源: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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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业和信息化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人事(干部)处,各大企事业单位人力资源(人事)部门:

现将新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工艺美术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条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3年7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内蒙古自治区工艺美术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条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7号)、《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内党办发201736号)等文件精神,为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工艺美术专业技术人员能力和水平,弘扬精益求精的工匠精神,提升我区工艺美术行业传承和创新能力,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结合内蒙古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在全区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中在职在岗的从事传统工艺美术和现代工艺美术的理论研究、设计、制作、研发、技术指导和技艺管理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

第三条 本评审条件突出品德、能力和业绩评价导向,坚持把职业道德放在首位,强化责任意识,弘扬科学精神。切实破除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倾向,推行工艺美术专业技术人才理论水平、创新能力与工作业绩综合评价制度,突出技术性、实践性和创新性,注重标志性成果转化应用的质量、贡献和影响。

第四条 工艺美术专业技术人才职称名称为:正高级工艺美术师、高级工艺美术师、工艺美术师、助理工艺美术师和工艺美术员。其中,正高级工艺美术师和高级工艺美术师为高级职称,工艺美术师为中级职称,助理工艺美术师和工艺美术员为初级职称。工艺美术专业技术人才职称分别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相衔接,正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副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中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助理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十二级,技术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

第五条 打通高技能人才和工艺美术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在工艺美术专业技术领域生产一线岗位从事技术技能工作的高技能人才,符合相应条件的,可参加本专业职称评审。

第六条 工艺美术专业技术人才职称通过相应评审委员会评审,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备案后方可取得。

第二章  申报基本条件

第七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等法律法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作风端正。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遵守单位规章制度和生产操作规程,积极为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持续参加行业组织开展的工艺美术公共文化和社会教育等服务,取得良好的社会效应和行业认可。

第八条 任现职以来近3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合格)以上,并按要求参加继续教育。

第九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一)申报正高级工艺美术师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般应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工艺美术师职称后,从事工艺美术相关工作满5年。

(二)申报高级工艺美术师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取得工艺美术师职称后,从事工艺美术相关工作满2年;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大学本、专科学历,取得工艺美术师职称后,从事工艺美术相关工作满5年。

(三)申报工艺美术师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艺美术师职称后,从事工艺美术工作满2年;

3.具备大学本科或专科学历,取得助理工艺美术师职称后,从事工艺美术工作满4年;

4.取得助理工艺美术师职称后,从事工艺美术相关工作满5年;

5.从事工艺美术工作满15年。

(四)申报助理工艺美术师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

2.大学本科毕业,专职从事工艺美术工作1年以上;

3.大学专科毕业,专职从事工艺美术工作2年以上;

4.中专毕业,专职从事工艺美术工作4年以上;

5.专职从事工艺美术工作10年以上;

6.中专(不含)以下学历,取得工艺美术员职称后,从事工艺美术相关工作满5年或取得工艺美术员职称后,在省级以上工艺美术大师或高级工艺美术师工作室从事专业工作满4年,且独立完成至少3件(套)具有一定水平的作品。

(五)申报工艺美术员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专科毕业,专职从事工艺美术工作1年以上;

2.中专毕业,专职从事工艺美术工作2年以上;

3.在省级以上工艺美术大师工作室或高级工艺美术师工作室从事专业工作三年以上,经考察合格;

4.专职从事工艺美术工作5年以上。

(六)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可分别按具备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职称评审。

第十条 副高级职称以上破格申报条件按照申报评审年度国家、自治区职称评审工作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能力业绩条件

第十一条 申报人员除具备第二章规定的申报基本条件外,还需达到以下相应能力业绩条件。

第十二条 正高级工艺美术师

(一)专业理论水平

具有全面系统的专业理论和实践功底、科研水平、学术造诣或实践能力强、全面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取得重大理论研究成果,或在相关领域取得创新成果,推动了本专业发展。

(二)工作能力

1.长期从事工艺美术发掘、传承、保护、管理、研究、创新、发展、人才培养等工作,业绩突出,能够独立主持相关重大项目,取得较高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2.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在工艺美术设计、制作、自主创新、教学研究方面做出贡献,发挥了较强的引领和示范作用;

3.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做出突出贡献,能够有效指导高级工艺美术师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三)工作业绩与成果

申报人员需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能够主持完成本专业领域重大项目,能够解决重大技术问题或掌握关键核心技术,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且取得高级工艺美术师职称后,业绩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创人员参与创作的作品至少2件被用于重要国事活动或国际大型活动、赛事等场合;被自治区(省、部)级以上专业艺术馆、博物馆收藏的作品不少于2件;

2.作为第一撰写人或作者,在自治区(省、部)级以上专业学术会议上或在公开发行的期刊、出版的书籍上发表至少5篇专业性学术论文、专业性研究报告、专业技艺创作总结报告等,其中至少1篇论文或报告达到专业领域国内领先水平;

3.作为第一起草人,主持编写完成至少1项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或至少2项团体或地方(省级)标准;组织恢复传承并发展濒临失传传统技艺至少1项;

4.获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学技术进步奖(以奖励证书为准)或作品获得中央国家机关评比达标表彰保留项目中,工艺美术类全国一等奖5项或经自治区(省、部)级工艺美术类评比一等奖8项或自治区(省、部)级以上专业技能竞赛第一名获得者;

5.作品或项目参加高水平的国际、国家级工艺美术类专业展览或竞赛,获金奖(一等奖)2项或银奖(二等奖)4项或参加自治区(省、部)级专业展获金奖(一等奖)5项或银奖(二等奖)8项;

6.主持完成1项国家级或2项自治区(省、部)级以上研究课题;主持完成1项国家级重点设计项目或2项超大型设计项目或作为主要成员参与完成2项自治区(省、部)级以上攻关项目或重点科研项目(课题),且课题已通过鉴定或准予结题(须提供正式立项证书、正式验收证明);

7.主编并公开出版1部高等院校本专业教材或行业培训教材、或公开出版具有显著学术价值的专著1部(如系合著,本人应占专著工作量的70%以上)或公开出版工艺美术作品集1部,包含独立创作工艺美术类设计或制作作品30件(套)以上,其中至少15件作品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8.主持获得与工艺美术相关的发明专利1项以上或具有较强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实用新型专利3项以上或外观设计专利5项以上。

第十三条 高级工艺美术师

(一)专业理论水平

系统掌握专业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运用本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在相关领域取得重要成果。

(二)工作能力

1.长期从事工艺美术发掘、传承、保护、管理、教学研究、创新、发展、人才培养工作,业绩突出,能够独立主持相关重大项目,取得较高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2.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能够指导工艺美术师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三)工作业绩与成果

申报人员须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能独立主持和建设重大工程项目,取得了较高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且取得工艺美术师职称后,业绩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创人员参与创作的作品至少1件被用于重要国事活动,赛事等场合或被国家级或自治区(省、部)级专业艺术馆、博物馆收藏的作品不少于1件;

2.作为第一撰稿人或作者,在自治区(省、部)级以上专业学术会议上或在公开发行的期刊、出版的书籍上发表至少2篇专业性学术论文、专业性研究报告、专业技艺创作总结报告等,至少1篇论文或报告达到专业领域国内先进水平;

3.作为主要参编者,参与完成至少1项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或至少2项团体或地方(省级)技术标准;参与组织恢复传承并发展濒临失传传统技艺至少1项;

4.获自治区(省、部)级以上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学技术进步奖(以奖励证书为准)或作品获中央国家机关保留目录中的评比达标表彰工艺美术类全国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或经省市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省市级工艺美术类一等奖3项或二等奖5项以上;

5.作品或项目参加高水平的国际、国家级展览或竞赛,获金奖(一等奖)1项或银奖(二等奖)2项或参加自治区(省、部)级专业展获得金奖(一等奖)2项或银奖(二等奖)4项;

6.主要参与完成1项省部级攻关项目或参与省部级大型科研项目(课题)且课题已通过鉴定或准予结题(须提供正式立项证书、正式验收证明);

7.作为主要成员(副主编以上),公开出版1部本专业教材或行业培训教材、或公开出版具有显著学术价值的专著1部(如系合著,本人完成5万字以上)或公开出版工艺美术作品集1部,包含独立创作工艺美术类设计或制作作品10件(套)以上,其中至少5件作品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8.获得与工艺美术相关的发明专利1项以上,或具有较强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实用新型专利2项以上或外观设计专利3项以上。

第十四条 工艺美术师

(一)专业理论水平

熟练掌握并能够灵活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了解本专业状况和发展趋势,有较高的艺术造诣、创新能力、较高水平代表作。

(二)工作能力

1.具有一定的工艺美术研究能力,能独立撰写学术论文,或研究报告;

2.具有指导、审核助理工艺美术师学习、工作的能力。

(三)工作业绩与成果

具有独立承担较复杂工程项目的工作能力,能够解决本专业范围内较复杂的技术问题,且取得助理工艺美术师职称后,业绩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至少1件作品被用于省级大型活动、赛事等场合或至少1件作品被盟市(厅)级以上专业艺术馆、博物馆收藏;

2.作为第一撰稿人或独立作者,在自治区(省、部)级以上专业学术会议上或公开发行的期刊、出版的书籍上发表至少1篇高水平、专业性学术论文、研究报告、技术创作总结报告等;

3.获盟市(厅)级以上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学技术进步奖(以奖励证书为准)或获盟市(厅)级以上工艺美术教学或行业技能竞赛一等奖1次或二等奖、三等奖2次;

4.作品或项目获自治区(省、部)级专业展评二等奖以上1项或盟市(厅)级一等奖以上2项;

5.主要参与完成盟市级以上科研项目2项,项目需通过相关部门鉴定或验收;

6.公开出版工艺美术作品集1部,包含独立创作工艺美术类设计或制作作品4件(套)以上,其中至少2件(套)作品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7.取得具有较强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实用新型专利1项以上,或外观设计专利2项以上。

第十五条 助理工艺美术师

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具备运用专业技艺知识独立完成一般性专业工作的实际能力,能处理专业范围内一般性技艺难题。具有指导工艺美术员工作的能力。

第十六条 工艺美术员

熟悉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完成辅助性专业工作的操作能力。

第十七条 工艺美术师破格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直接申报工艺美术师:

(一)作为第一撰写人或作者发表至少2篇专业性学术论文、专业性研究报告、专业技艺创作总结报告等。

(二)参与编制完成至少一项行业标准或团体地方标准。

(三)参与恢复传承并发展1项濒临失传传统技艺。

(四)作品获中央国家机关保留目录中的评比达标表彰工艺美术类全国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或经省市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省市级工艺美术类一等奖3项,或二等奖5项以上。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评审条件中涉及的工作能力、工作业绩、科研成果、论文著作等均应与工艺美术专业相关,且为任现职期间取得(工作业绩成果和获得奖项均应为等级内额定人员),并需提供相应佐证材料。

第十九条 传统工艺美术和现代工艺美术目录:

(一)传统工艺美术

雕塑工艺:玉雕、石雕、竹木核根雕、砖雕、泥塑、面塑、印刻、砚刻、蛋雕、纸雕等;

金属工艺:金银器物、青铜器、铁器、锡器、刀剑工艺品等;

陶瓷工艺:陶类、青瓷类、黑瓷类、白瓷类、钧瓷、汝瓷、官瓷、三彩、绞胎、唐花瓷、澄泥砚、刻瓷、瓷绘、琉璃器等;

编织绣染工艺:汴绣、织毯、丝棉麻织、竹草木编、绢花、刺绣、彩绣、印染等;

漆器工艺:雕漆、漆器髹饰、漆髹乐器等;

花画工艺(工艺画):皮画、漆画、版画、年画、烙画、沙画、壁画、秸秆画、古建彩画等;

珠宝玉石首饰工艺:金银等各类材质首饰设计、珠宝设计等;

家具工艺:传统家具设计、工艺、制作等;

民族民间工艺:灯彩、香道、花艺、戏剧服饰、马鞍具、蒙古包等;

文物修复:青铜器修复、装裱装帧修复、古字画临摹、陶瓷修复、漆类、织物类、拓片等;

其他工艺美术:乐器工艺、标本制作、剪纸、皮影制作等。

(二)现代工艺美术

视觉传达:平面设计、广告艺术设计、包装装璜设计、传媒艺术设计、装帧设计等;

环境艺术:室内艺术设计、园林艺术设计、建筑装饰设计、室内陈设设计等;

公共艺术:装饰艺术、展示艺术设计、雕塑设计、纤维艺术等;

数字媒体艺术:动漫设计、游戏艺术设计、新媒体艺术、艺术与科技等;

工业设计:产品艺术设计等;

服装与服饰设计:服装设计、服饰设计等;

其他艺术设计:网页设计、网店装饰设计、文化创意设计等。

第二十条本评审条件中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主持”是指科研课题、工程项目或标准的第一完成者。

(二)“以上”“以下”均含本级或本数。

(三)“年”均为周年。

(四)专著译著是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学术期刊是指经国家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持有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领取期刊出版许可证,以刊载研究发现和创新成果的学术论文、文献为主的定期连续出版物。

(五)展览或竞赛:指由行业主管部门或评委会认可的展览或竞赛。其中:国家级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轻工联合会“百鹤奖”、中国工艺美术协会“百花杯”、中国工艺美术学会“百花奖”、中国(深圳)国际文化产业博览交易会“中国工艺美术文化创意奖”等;省级包括但不限于内蒙古自治区工艺美术协会“工艺美术品飞马奖”等。

(六)主要参与人员:指完成项目(课题)的技术主管或骨干,从事辅助性工作的人员不能视为主要参与者。

(七)研究报告:指对工艺美术项目的研究报告,解决工作中的疑难问题的技术报告或反映项目情况的专项统计分析报告等。

(八)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指等级额定获奖人数内取得个人奖励证书者(以奖励证书为准),对只有项目获奖而不列个人名字的奖项,需提供获奖项证书(集体)和单位对获奖者排名的证明及该项目报告责任表,或颁奖部门认可的获奖排名的证明。

第二十一条 申报人员存在伪造、变造证件、证明等申报材料情形的,或有其他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行为的,取消其评审资格,对已通过评审的人员,取消其职称,由发证机关收回其职称证书,并从次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相应职称评审。

第二十二条 申报人除符合本评审条件所明确的要求外,还须符合评审年度自治区职称工作安排的有关规定,对本评审条件相关条款在评审年度自治区职称工作安排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评审条件中所涉及到的业绩成果被“有关主管部门鉴定、验收”等条款,均以申报人员提供的有关主管部门下发的认证文件或证书为依据。

第二十四条 本评审条件由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评审条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工艺美术专业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内人社发201510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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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2023-07-04 公文时效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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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工艺美术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条件》的通知,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业和信息化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人事(干部)处,各大企事业单位人力资源(人事)部门:    现将新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工艺美术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条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3年7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内蒙古自治区工艺美术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条件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7号)、《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内党办发〔2017〕36号)等文件精神,为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工艺美术专业技术人员能力和水平,弘扬精益求精的工匠精神,提升我区工艺美术行业传承和创新能力,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结合内蒙古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第二条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在全区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中在职在岗的从事传统工艺美术和现代工艺美术的理论研究、设计、制作、研发、技术指导和技艺管理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第三条 本评审条件突出品德、能力和业绩评价导向,坚持把职业道德放在首位,强化责任意识,弘扬科学精神。切实破除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倾向,推行工艺美术专业技术人才理论水平、创新能力与工作业绩综合评价制度,突出技术性、实践性和创新性,注重标志性成果转化应用的质量、贡献和影响。第四条 工艺美术专业技术人才职称名称为:正高级工艺美术师、高级工艺美术师、工艺美术师、助理工艺美术师和工艺美术员。其中,正高级工艺美术师和高级工艺美术师为高级职称,工艺美术师为中级职称,助理工艺美术师和工艺美术员为初级职称。工艺美术专业技术人才职称分别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相衔接,正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副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中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助理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十二级,技术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第五条 打通高技能人才和工艺美术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在工艺美术专业技术领域生产一线岗位从事技术技能工作的高技能人才,符合相应条件的,可参加本专业职称评审。第六条 工艺美术专业技术人才职称通过相应评审委员会评审,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备案后方可取得。 第二章  申报基本条件第七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等法律法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作风端正。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遵守单位规章制度和生产操作规程,积极为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持续参加行业组织开展的工艺美术公共文化和社会教育等服务,取得良好的社会效应和行业认可。第八条 任现职以来近3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合格)以上,并按要求参加继续教育。第九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一)申报正高级工艺美术师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一般应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工艺美术师职称后,从事工艺美术相关工作满5年。(二)申报高级工艺美术师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具备博士学位,取得工艺美术师职称后,从事工艺美术相关工作满2年;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大学本、专科学历,取得工艺美术师职称后,从事工艺美术相关工作满5年。(三)申报工艺美术师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具备博士学位;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艺美术师职称后,从事工艺美术工作满2年;3.具备大学本科或专科学历,取得助理工艺美术师职称后,从事工艺美术工作满4年;4.取得助理工艺美术师职称后,从事工艺美术相关工作满5年;5.从事工艺美术工作满15年。(四)申报助理工艺美术师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2.大学本科毕业,专职从事工艺美术工作1年以上;3.大学专科毕业,专职从事工艺美术工作2年以上;4.中专毕业,专职从事工艺美术工作4年以上;5.专职从事工艺美术工作10年以上;6.中专(不含)以下学历,取得工艺美术员职称后,从事工艺美术相关工作满5年或取得工艺美术员职称后,在省级以上工艺美术大师或高级工艺美术师工作室从事专业工作满4年,且独立完成至少3件(套)具有一定水平的作品。    (五)申报工艺美术员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大学专科毕业,专职从事工艺美术工作1年以上;2.中专毕业,专职从事工艺美术工作2年以上;3.在省级以上工艺美术大师工作室或高级工艺美术师工作室从事专业工作三年以上,经考察合格;4.专职从事工艺美术工作5年以上。(六)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可分别按具备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职称评审。第十条 副高级职称以上破格申报条件按照申报评审年度国家、自治区职称评审工作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能力业绩条件第十一条 申报人员除具备第二章规定的申报基本条件外,还需达到以下相应能力业绩条件。第十二条 正高级工艺美术师(一)专业理论水平具有全面系统的专业理论和实践功底、科研水平、学术造诣或实践能力强、全面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取得重大理论研究成果,或在相关领域取得创新成果,推动了本专业发展。(二)工作能力1.长期从事工艺美术发掘、传承、保护、管理、研究、创新、发展、人才培养等工作,业绩突出,能够独立主持相关重大项目,取得较高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2.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在工艺美术设计、制作、自主创新、教学研究方面做出贡献,发挥了较强的引领和示范作用;3.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做出突出贡献,能够有效指导高级工艺美术师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三)工作业绩与成果申报人员需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能够主持完成本专业领域重大项目,能够解决重大技术问题或掌握关键核心技术,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且取得高级工艺美术师职称后,业绩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作为主创人员参与创作的作品至少2件被用于重要国事活动或国际大型活动、赛事等场合;被自治区(省、部)级以上专业艺术馆、博物馆收藏的作品不少于2件;2.作为第一撰写人或作者,在自治区(省、部)级以上专业学术会议上或在公开发行的期刊、出版的书籍上发表至少5篇专业性学术论文、专业性研究报告、专业技艺创作总结报告等,其中至少1篇论文或报告达到专业领域国内领先水平;3.作为第一起草人,主持编写完成至少1项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或至少2项团体或地方(省级)标准;组织恢复传承并发展濒临失传传统技艺至少1项;4.获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学技术进步奖(以奖励证书为准)或作品获得中央国家机关评比达标表彰保留项目中,工艺美术类全国一等奖5项或经自治区(省、部)级工艺美术类评比一等奖8项或自治区(省、部)级以上专业技能竞赛第一名获得者;5.作品或项目参加高水平的国际、国家级工艺美术类专业展览或竞赛,获金奖(一等奖)2项或银奖(二等奖)4项或参加自治区(省、部)级专业展获金奖(一等奖)5项或银奖(二等奖)8项;6.主持完成1项国家级或2项自治区(省、部)级以上研究课题;主持完成1项国家级重点设计项目或2项超大型设计项目或作为主要成员参与完成2项自治区(省、部)级以上攻关项目或重点科研项目(课题),且课题已通过鉴定或准予结题(须提供正式立项证书、正式验收证明);7.主编并公开出版1部高等院校本专业教材或行业培训教材、或公开出版具有显著学术价值的专著1部(如系合著,本人应占专著工作量的70%以上)或公开出版工艺美术作品集1部,包含独立创作工艺美术类设计或制作作品30件(套)以上,其中至少15件作品达到国内先进水平;8.主持获得与工艺美术相关的发明专利1项以上或具有较强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实用新型专利3项以上或外观设计专利5项以上。第十三条 高级工艺美术师(一)专业理论水平系统掌握专业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运用本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在相关领域取得重要成果。(二)工作能力1.长期从事工艺美术发掘、传承、保护、管理、教学研究、创新、发展、人才培养工作,业绩突出,能够独立主持相关重大项目,取得较高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2.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能够指导工艺美术师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三)工作业绩与成果申报人员须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能独立主持和建设重大工程项目,取得了较高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且取得工艺美术师职称后,业绩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作为主创人员参与创作的作品至少1件被用于重要国事活动,赛事等场合或被国家级或自治区(省、部)级专业艺术馆、博物馆收藏的作品不少于1件;2.作为第一撰稿人或作者,在自治区(省、部)级以上专业学术会议上或在公开发行的期刊、出版的书籍上发表至少2篇专业性学术论文、专业性研究报告、专业技艺创作总结报告等,至少1篇论文或报告达到专业领域国内先进水平;3.作为主要参编者,参与完成至少1项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或至少2项团体或地方(省级)技术标准;参与组织恢复传承并发展濒临失传传统技艺至少1项;4.获自治区(省、部)级以上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学技术进步奖(以奖励证书为准)或作品获中央国家机关保留目录中的评比达标表彰工艺美术类全国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或经省市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省市级工艺美术类一等奖3项或二等奖5项以上;5.作品或项目参加高水平的国际、国家级展览或竞赛,获金奖(一等奖)1项或银奖(二等奖)2项或参加自治区(省、部)级专业展获得金奖(一等奖)2项或银奖(二等奖)4项;6.主要参与完成1项省部级攻关项目或参与省部级大型科研项目(课题)且课题已通过鉴定或准予结题(须提供正式立项证书、正式验收证明);7.作为主要成员(副主编以上),公开出版1部本专业教材或行业培训教材、或公开出版具有显著学术价值的专著1部(如系合著,本人完成5万字以上)或公开出版工艺美术作品集1部,包含独立创作工艺美术类设计或制作作品10件(套)以上,其中至少5件作品达到国内先进水平;8.获得与工艺美术相关的发明专利1项以上,或具有较强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实用新型专利2项以上或外观设计专利3项以上。第十四条 工艺美术师(一)专业理论水平熟练掌握并能够灵活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了解本专业状况和发展趋势,有较高的艺术造诣、创新能力、较高水平代表作。(二)工作能力1.具有一定的工艺美术研究能力,能独立撰写学术论文,或研究报告;2.具有指导、审核助理工艺美术师学习、工作的能力。(三)工作业绩与成果具有独立承担较复杂工程项目的工作能力,能够解决本专业范围内较复杂的技术问题,且取得助理工艺美术师职称后,业绩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至少1件作品被用于省级大型活动、赛事等场合或至少1件作品被盟市(厅)级以上专业艺术馆、博物馆收藏;2.作为第一撰稿人或独立作者,在自治区(省、部)级以上专业学术会议上或公开发行的期刊、出版的书籍上发表至少1篇高水平、专业性学术论文、研究报告、技术创作总结报告等;3.获盟市(厅)级以上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学技术进步奖(以奖励证书为准)或获盟市(厅)级以上工艺美术教学或行业技能竞赛一等奖1次或二等奖、三等奖2次;4.作品或项目获自治区(省、部)级专业展评二等奖以上1项或盟市(厅)级一等奖以上2项;5.主要参与完成盟市级以上科研项目2项,项目需通过相关部门鉴定或验收;6.公开出版工艺美术作品集1部,包含独立创作工艺美术类设计或制作作品4件(套)以上,其中至少2件(套)作品达到国内先进水平;7.取得具有较强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实用新型专利1项以上,或外观设计专利2项以上。第十五条 助理工艺美术师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具备运用专业技艺知识独立完成一般性专业工作的实际能力,能处理专业范围内一般性技艺难题。具有指导工艺美术员工作的能力。第十六条 工艺美术员熟悉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完成辅助性专业工作的操作能力。第十七条 工艺美术师破格条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直接申报工艺美术师:(一)作为第一撰写人或作者发表至少2篇专业性学术论文、专业性研究报告、专业技艺创作总结报告等。(二)参与编制完成至少一项行业标准或团体地方标准。(三)参与恢复传承并发展1项濒临失传传统技艺。(四)作品获中央国家机关保留目录中的评比达标表彰工艺美术类全国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或经省市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省市级工艺美术类一等奖3项,或二等奖5项以上。 第四章  附  则第十八条 本评审条件中涉及的工作能力、工作业绩、科研成果、论文著作等均应与工艺美术专业相关,且为任现职期间取得(工作业绩成果和获得奖项均应为等级内额定人员),并需提供相应佐证材料。第十九条 传统工艺美术和现代工艺美术目录:(一)传统工艺美术雕塑工艺:玉雕、石雕、竹木核根雕、砖雕、泥塑、面塑、印刻、砚刻、蛋雕、纸雕等;金属工艺:金银器物、青铜器、铁器、锡器、刀剑工艺品等;陶瓷工艺:陶类、青瓷类、黑瓷类、白瓷类、钧瓷、汝瓷、官瓷、三彩、绞胎、唐花瓷、澄泥砚、刻瓷、瓷绘、琉璃器等;编织绣染工艺:汴绣、织毯、丝棉麻织、竹草木编、绢花、刺绣、彩绣、印染等;漆器工艺:雕漆、漆器髹饰、漆髹乐器等;花画工艺(工艺画):皮画、漆画、版画、年画、烙画、沙画、壁画、秸秆画、古建彩画等;珠宝玉石首饰工艺:金银等各类材质首饰设计、珠宝设计等;家具工艺:传统家具设计、工艺、制作等;民族民间工艺:灯彩、香道、花艺、戏剧服饰、马鞍具、蒙古包等;文物修复:青铜器修复、装裱装帧修复、古字画临摹、陶瓷修复、漆类、织物类、拓片等;其他工艺美术:乐器工艺、标本制作、剪纸、皮影制作等。(二)现代工艺美术视觉传达:平面设计、广告艺术设计、包装装璜设计、传媒艺术设计、装帧设计等;环境艺术:室内艺术设计、园林艺术设计、建筑装饰设计、室内陈设设计等;公共艺术:装饰艺术、展示艺术设计、雕塑设计、纤维艺术等;数字媒体艺术:动漫设计、游戏艺术设计、新媒体艺术、艺术与科技等;工业设计:产品艺术设计等;服装与服饰设计:服装设计、服饰设计等;其他艺术设计:网页设计、网店装饰设计、文化创意设计等。第二十条 本评审条件中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一)“主持”是指科研课题、工程项目或标准的第一完成者。(二)“以上”“以下”均含本级或本数。(三)“年”均为周年。(四)专著译著是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学术期刊是指经国家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持有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领取期刊出版许可证,以刊载研究发现和创新成果的学术论文、文献为主的定期连续出版物。(五)展览或竞赛:指由行业主管部门或评委会认可的展览或竞赛。其中:国家级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轻工联合会“百鹤奖”、中国工艺美术协会“百花杯”、中国工艺美术学会“百花奖”、中国(深圳)国际文化产业博览交易会“中国工艺美术文化创意奖”等;省级包括但不限于内蒙古自治区工艺美术协会“工艺美术品飞马奖”等。(六)主要参与人员:指完成项目(课题)的技术主管或骨干,从事辅助性工作的人员不能视为主要参与者。(七)研究报告:指对工艺美术项目的研究报告,解决工作中的疑难问题的技术报告或反映项目情况的专项统计分析报告等。(八)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指等级额定获奖人数内取得个人奖励证书者(以奖励证书为准),对只有项目获奖而不列个人名字的奖项,需提供获奖项证书(集体)和单位对获奖者排名的证明及该项目报告责任表,或颁奖部门认可的获奖排名的证明。第二十一条 申报人员存在伪造、变造证件、证明等申报材料情形的,或有其他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行为的,取消其评审资格,对已通过评审的人员,取消其职称,由发证机关收回其职称证书,并从次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相应职称评审。第二十二条 申报人除符合本评审条件所明确的要求外,还须符合评审年度自治区职称工作安排的有关规定,对本评审条件相关条款在评审年度自治区职称工作安排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三条 本评审条件中所涉及到的业绩成果被“有关主管部门鉴定、验收”等条款,均以申报人员提供的有关主管部门下发的认证文件或证书为依据。第二十四条 本评审条件由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 本评审条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工艺美术专业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内人社发〔2015〕104号)同时废止。    点击查看政策解读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业和信息化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人事(干部)处,各大企事业单位人力资源(人事)部门:

现将新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工艺美术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条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3年7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内蒙古自治区工艺美术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条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7号)、《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内党办发201736号)等文件精神,为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工艺美术专业技术人员能力和水平,弘扬精益求精的工匠精神,提升我区工艺美术行业传承和创新能力,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结合内蒙古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在全区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中在职在岗的从事传统工艺美术和现代工艺美术的理论研究、设计、制作、研发、技术指导和技艺管理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

第三条 本评审条件突出品德、能力和业绩评价导向,坚持把职业道德放在首位,强化责任意识,弘扬科学精神。切实破除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倾向,推行工艺美术专业技术人才理论水平、创新能力与工作业绩综合评价制度,突出技术性、实践性和创新性,注重标志性成果转化应用的质量、贡献和影响。

第四条 工艺美术专业技术人才职称名称为:正高级工艺美术师、高级工艺美术师、工艺美术师、助理工艺美术师和工艺美术员。其中,正高级工艺美术师和高级工艺美术师为高级职称,工艺美术师为中级职称,助理工艺美术师和工艺美术员为初级职称。工艺美术专业技术人才职称分别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相衔接,正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副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中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助理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十二级,技术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

第五条 打通高技能人才和工艺美术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在工艺美术专业技术领域生产一线岗位从事技术技能工作的高技能人才,符合相应条件的,可参加本专业职称评审。

第六条 工艺美术专业技术人才职称通过相应评审委员会评审,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备案后方可取得。

第二章  申报基本条件

第七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等法律法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作风端正。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遵守单位规章制度和生产操作规程,积极为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持续参加行业组织开展的工艺美术公共文化和社会教育等服务,取得良好的社会效应和行业认可。

第八条 任现职以来近3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合格)以上,并按要求参加继续教育。

第九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一)申报正高级工艺美术师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般应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工艺美术师职称后,从事工艺美术相关工作满5年。

(二)申报高级工艺美术师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取得工艺美术师职称后,从事工艺美术相关工作满2年;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大学本、专科学历,取得工艺美术师职称后,从事工艺美术相关工作满5年。

(三)申报工艺美术师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艺美术师职称后,从事工艺美术工作满2年;

3.具备大学本科或专科学历,取得助理工艺美术师职称后,从事工艺美术工作满4年;

4.取得助理工艺美术师职称后,从事工艺美术相关工作满5年;

5.从事工艺美术工作满15年。

(四)申报助理工艺美术师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

2.大学本科毕业,专职从事工艺美术工作1年以上;

3.大学专科毕业,专职从事工艺美术工作2年以上;

4.中专毕业,专职从事工艺美术工作4年以上;

5.专职从事工艺美术工作10年以上;

6.中专(不含)以下学历,取得工艺美术员职称后,从事工艺美术相关工作满5年或取得工艺美术员职称后,在省级以上工艺美术大师或高级工艺美术师工作室从事专业工作满4年,且独立完成至少3件(套)具有一定水平的作品。

(五)申报工艺美术员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专科毕业,专职从事工艺美术工作1年以上;

2.中专毕业,专职从事工艺美术工作2年以上;

3.在省级以上工艺美术大师工作室或高级工艺美术师工作室从事专业工作三年以上,经考察合格;

4.专职从事工艺美术工作5年以上。

(六)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可分别按具备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职称评审。

第十条 副高级职称以上破格申报条件按照申报评审年度国家、自治区职称评审工作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能力业绩条件

第十一条 申报人员除具备第二章规定的申报基本条件外,还需达到以下相应能力业绩条件。

第十二条 正高级工艺美术师

(一)专业理论水平

具有全面系统的专业理论和实践功底、科研水平、学术造诣或实践能力强、全面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取得重大理论研究成果,或在相关领域取得创新成果,推动了本专业发展。

(二)工作能力

1.长期从事工艺美术发掘、传承、保护、管理、研究、创新、发展、人才培养等工作,业绩突出,能够独立主持相关重大项目,取得较高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2.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在工艺美术设计、制作、自主创新、教学研究方面做出贡献,发挥了较强的引领和示范作用;

3.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做出突出贡献,能够有效指导高级工艺美术师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三)工作业绩与成果

申报人员需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能够主持完成本专业领域重大项目,能够解决重大技术问题或掌握关键核心技术,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且取得高级工艺美术师职称后,业绩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创人员参与创作的作品至少2件被用于重要国事活动或国际大型活动、赛事等场合;被自治区(省、部)级以上专业艺术馆、博物馆收藏的作品不少于2件;

2.作为第一撰写人或作者,在自治区(省、部)级以上专业学术会议上或在公开发行的期刊、出版的书籍上发表至少5篇专业性学术论文、专业性研究报告、专业技艺创作总结报告等,其中至少1篇论文或报告达到专业领域国内领先水平;

3.作为第一起草人,主持编写完成至少1项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或至少2项团体或地方(省级)标准;组织恢复传承并发展濒临失传传统技艺至少1项;

4.获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学技术进步奖(以奖励证书为准)或作品获得中央国家机关评比达标表彰保留项目中,工艺美术类全国一等奖5项或经自治区(省、部)级工艺美术类评比一等奖8项或自治区(省、部)级以上专业技能竞赛第一名获得者;

5.作品或项目参加高水平的国际、国家级工艺美术类专业展览或竞赛,获金奖(一等奖)2项或银奖(二等奖)4项或参加自治区(省、部)级专业展获金奖(一等奖)5项或银奖(二等奖)8项;

6.主持完成1项国家级或2项自治区(省、部)级以上研究课题;主持完成1项国家级重点设计项目或2项超大型设计项目或作为主要成员参与完成2项自治区(省、部)级以上攻关项目或重点科研项目(课题),且课题已通过鉴定或准予结题(须提供正式立项证书、正式验收证明);

7.主编并公开出版1部高等院校本专业教材或行业培训教材、或公开出版具有显著学术价值的专著1部(如系合著,本人应占专著工作量的70%以上)或公开出版工艺美术作品集1部,包含独立创作工艺美术类设计或制作作品30件(套)以上,其中至少15件作品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8.主持获得与工艺美术相关的发明专利1项以上或具有较强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实用新型专利3项以上或外观设计专利5项以上。

第十三条 高级工艺美术师

(一)专业理论水平

系统掌握专业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运用本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在相关领域取得重要成果。

(二)工作能力

1.长期从事工艺美术发掘、传承、保护、管理、教学研究、创新、发展、人才培养工作,业绩突出,能够独立主持相关重大项目,取得较高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2.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能够指导工艺美术师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三)工作业绩与成果

申报人员须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能独立主持和建设重大工程项目,取得了较高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且取得工艺美术师职称后,业绩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创人员参与创作的作品至少1件被用于重要国事活动,赛事等场合或被国家级或自治区(省、部)级专业艺术馆、博物馆收藏的作品不少于1件;

2.作为第一撰稿人或作者,在自治区(省、部)级以上专业学术会议上或在公开发行的期刊、出版的书籍上发表至少2篇专业性学术论文、专业性研究报告、专业技艺创作总结报告等,至少1篇论文或报告达到专业领域国内先进水平;

3.作为主要参编者,参与完成至少1项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或至少2项团体或地方(省级)技术标准;参与组织恢复传承并发展濒临失传传统技艺至少1项;

4.获自治区(省、部)级以上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学技术进步奖(以奖励证书为准)或作品获中央国家机关保留目录中的评比达标表彰工艺美术类全国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或经省市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省市级工艺美术类一等奖3项或二等奖5项以上;

5.作品或项目参加高水平的国际、国家级展览或竞赛,获金奖(一等奖)1项或银奖(二等奖)2项或参加自治区(省、部)级专业展获得金奖(一等奖)2项或银奖(二等奖)4项;

6.主要参与完成1项省部级攻关项目或参与省部级大型科研项目(课题)且课题已通过鉴定或准予结题(须提供正式立项证书、正式验收证明);

7.作为主要成员(副主编以上),公开出版1部本专业教材或行业培训教材、或公开出版具有显著学术价值的专著1部(如系合著,本人完成5万字以上)或公开出版工艺美术作品集1部,包含独立创作工艺美术类设计或制作作品10件(套)以上,其中至少5件作品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8.获得与工艺美术相关的发明专利1项以上,或具有较强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实用新型专利2项以上或外观设计专利3项以上。

第十四条 工艺美术师

(一)专业理论水平

熟练掌握并能够灵活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了解本专业状况和发展趋势,有较高的艺术造诣、创新能力、较高水平代表作。

(二)工作能力

1.具有一定的工艺美术研究能力,能独立撰写学术论文,或研究报告;

2.具有指导、审核助理工艺美术师学习、工作的能力。

(三)工作业绩与成果

具有独立承担较复杂工程项目的工作能力,能够解决本专业范围内较复杂的技术问题,且取得助理工艺美术师职称后,业绩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至少1件作品被用于省级大型活动、赛事等场合或至少1件作品被盟市(厅)级以上专业艺术馆、博物馆收藏;

2.作为第一撰稿人或独立作者,在自治区(省、部)级以上专业学术会议上或公开发行的期刊、出版的书籍上发表至少1篇高水平、专业性学术论文、研究报告、技术创作总结报告等;

3.获盟市(厅)级以上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学技术进步奖(以奖励证书为准)或获盟市(厅)级以上工艺美术教学或行业技能竞赛一等奖1次或二等奖、三等奖2次;

4.作品或项目获自治区(省、部)级专业展评二等奖以上1项或盟市(厅)级一等奖以上2项;

5.主要参与完成盟市级以上科研项目2项,项目需通过相关部门鉴定或验收;

6.公开出版工艺美术作品集1部,包含独立创作工艺美术类设计或制作作品4件(套)以上,其中至少2件(套)作品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7.取得具有较强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实用新型专利1项以上,或外观设计专利2项以上。

第十五条 助理工艺美术师

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具备运用专业技艺知识独立完成一般性专业工作的实际能力,能处理专业范围内一般性技艺难题。具有指导工艺美术员工作的能力。

第十六条 工艺美术员

熟悉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完成辅助性专业工作的操作能力。

第十七条 工艺美术师破格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直接申报工艺美术师:

(一)作为第一撰写人或作者发表至少2篇专业性学术论文、专业性研究报告、专业技艺创作总结报告等。

(二)参与编制完成至少一项行业标准或团体地方标准。

(三)参与恢复传承并发展1项濒临失传传统技艺。

(四)作品获中央国家机关保留目录中的评比达标表彰工艺美术类全国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或经省市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省市级工艺美术类一等奖3项,或二等奖5项以上。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评审条件中涉及的工作能力、工作业绩、科研成果、论文著作等均应与工艺美术专业相关,且为任现职期间取得(工作业绩成果和获得奖项均应为等级内额定人员),并需提供相应佐证材料。

第十九条 传统工艺美术和现代工艺美术目录:

(一)传统工艺美术

雕塑工艺:玉雕、石雕、竹木核根雕、砖雕、泥塑、面塑、印刻、砚刻、蛋雕、纸雕等;

金属工艺:金银器物、青铜器、铁器、锡器、刀剑工艺品等;

陶瓷工艺:陶类、青瓷类、黑瓷类、白瓷类、钧瓷、汝瓷、官瓷、三彩、绞胎、唐花瓷、澄泥砚、刻瓷、瓷绘、琉璃器等;

编织绣染工艺:汴绣、织毯、丝棉麻织、竹草木编、绢花、刺绣、彩绣、印染等;

漆器工艺:雕漆、漆器髹饰、漆髹乐器等;

花画工艺(工艺画):皮画、漆画、版画、年画、烙画、沙画、壁画、秸秆画、古建彩画等;

珠宝玉石首饰工艺:金银等各类材质首饰设计、珠宝设计等;

家具工艺:传统家具设计、工艺、制作等;

民族民间工艺:灯彩、香道、花艺、戏剧服饰、马鞍具、蒙古包等;

文物修复:青铜器修复、装裱装帧修复、古字画临摹、陶瓷修复、漆类、织物类、拓片等;

其他工艺美术:乐器工艺、标本制作、剪纸、皮影制作等。

(二)现代工艺美术

视觉传达:平面设计、广告艺术设计、包装装璜设计、传媒艺术设计、装帧设计等;

环境艺术:室内艺术设计、园林艺术设计、建筑装饰设计、室内陈设设计等;

公共艺术:装饰艺术、展示艺术设计、雕塑设计、纤维艺术等;

数字媒体艺术:动漫设计、游戏艺术设计、新媒体艺术、艺术与科技等;

工业设计:产品艺术设计等;

服装与服饰设计:服装设计、服饰设计等;

其他艺术设计:网页设计、网店装饰设计、文化创意设计等。

第二十条本评审条件中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主持”是指科研课题、工程项目或标准的第一完成者。

(二)“以上”“以下”均含本级或本数。

(三)“年”均为周年。

(四)专著译著是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学术期刊是指经国家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持有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领取期刊出版许可证,以刊载研究发现和创新成果的学术论文、文献为主的定期连续出版物。

(五)展览或竞赛:指由行业主管部门或评委会认可的展览或竞赛。其中:国家级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轻工联合会“百鹤奖”、中国工艺美术协会“百花杯”、中国工艺美术学会“百花奖”、中国(深圳)国际文化产业博览交易会“中国工艺美术文化创意奖”等;省级包括但不限于内蒙古自治区工艺美术协会“工艺美术品飞马奖”等。

(六)主要参与人员:指完成项目(课题)的技术主管或骨干,从事辅助性工作的人员不能视为主要参与者。

(七)研究报告:指对工艺美术项目的研究报告,解决工作中的疑难问题的技术报告或反映项目情况的专项统计分析报告等。

(八)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指等级额定获奖人数内取得个人奖励证书者(以奖励证书为准),对只有项目获奖而不列个人名字的奖项,需提供获奖项证书(集体)和单位对获奖者排名的证明及该项目报告责任表,或颁奖部门认可的获奖排名的证明。

第二十一条 申报人员存在伪造、变造证件、证明等申报材料情形的,或有其他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行为的,取消其评审资格,对已通过评审的人员,取消其职称,由发证机关收回其职称证书,并从次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相应职称评审。

第二十二条 申报人除符合本评审条件所明确的要求外,还须符合评审年度自治区职称工作安排的有关规定,对本评审条件相关条款在评审年度自治区职称工作安排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评审条件中所涉及到的业绩成果被“有关主管部门鉴定、验收”等条款,均以申报人员提供的有关主管部门下发的认证文件或证书为依据。

第二十四条 本评审条件由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评审条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工艺美术专业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内人社发201510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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