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150000011512968l/2023-01256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 \ 劳动就业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文  号 内人社办发〔2022〕192号
成文日期 2022-11-26 公文时效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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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 \ 劳动就业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文  号 内人社办发〔2022〕192号
成文日期 2022-11-26
公文时效 有效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民政厅 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关于做好促进失业人员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11-28 13:10   来源: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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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人民银行各盟市中心支行,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人民银行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支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持续做好稳就业保就业工作决策部署,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民政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促进失业人员就业创业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69号)精神,进一步提升失业人员就业服务水平,保障全区就业局势持续稳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提升失业人员就业服务水平

(一)畅通失业登记渠道。充分运用失业登记全国统一服务入口(网上服务大厅)、“掌上12333”app、自治区人社网上服务大厅、“内蒙古人社”app和公共就业服务窗口等线上线下多渠道及时受理劳动者失业登记申请,在规定时间内办结并以适当方式反馈结果。

(二)建立主动服务机制。广泛公布登记失业办理入口、凭证程序、服务清单等。要做好信息审核,确定专人主动联系登记失业人员,详细了解失业原因、技能水平、就业意愿,对就业困难人员、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脱贫人口同步标注,建立基础台账,做到人员底数清、基本信息清、服务需求清。对不符合失业登记条件、超出失业登记年龄但有求职需求的,及时办理求职登记。

(三)健全分类服务机制。根据登记失业人员就业需求和能力素质,及时提供有针对性的公共就业服务。对有就业意愿的,开展求职技巧指导,组织参加招聘活动,精准匹配岗位信息或零工信息。对有自主经营意愿的,提供政策咨询、开业指导等创业服务。对就业意向尚不清晰的,提供职业指导、心理疏导,组织参加职业体验、就业见习等就业准备活动。

(四)完善跟踪服务机制。要建立定期联系制度,加强动态管理,通过信息比对或工作人员实地走访、电话调查等方式,每月至少进行1次跟踪回访,了解劳动者求职就业进展、培训意愿和就业失业情况,更新台账信息,按需调整服务,并在自治区劳动就业核心业务系统中全程记录提供服务、落实政策情况,及时更新就失业状态。

二、鼓励和扶持失业人员多渠道就业

(一)及时公布服务事项和“三清单”。各地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新媒体等多种渠道多种方式广泛宣传政策法规,公布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基本公共就业服务事项,提供政策清单、服务清单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清单。政策清单应包括政策名称、享受对象、政策内容、申请条件、受理机构等。服务清单应包括服务项目、服务对象、服务内容等。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清单应包括机构名称、办公地址、联系电话、经办项目等。

(二)加强技能培训提升就业竞争力。健全培训就业联动机制,引导登记失业人员充分利用“四位一体”就业服务云平台采集培训就业意愿信息,有针对性地推介就业创业政策和职业培训项目,开展求职技巧指导,精准匹配岗位信息并回访求职结果。建立职业技能培训项目清单,组织技工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企业,通过当地政府九游会j9官方网站官网和人社自媒体等,向社会公布本地区培训平台(机构)名称、职业(工种)、课时安排和线上培训平台链接接口等情况,广泛开展面向登记失业人员的订单、定向式培训,符合条件的按规定及时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和生活费补贴。对纳入重点产业职业资格评价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目录的,可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关于公布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目录的通知》(内人社发〔2019〕12号)规定提高补贴标准。

(三)鼓励企业吸纳和稳定就业岗位。组织开展重点企业、重大项目用工需求与登记失业人员求职需求信息比对对接,优先向登记失业人员推荐就业岗位,引导用人单位优先吸纳。对企业吸纳符合条件登记失业人员的,按规定落实税收减免、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职业培训补贴等政策。对企业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申请期限截至2022年12月31日。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等助企纾困政策,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强化定点定向服务,设立企业用工人社服务专员,指导企业依法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发放劳动报酬,并帮助企业享受各项就业政策。

(四)支持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鼓励各地提供经营场地支持,政府投资开发的孵化基地等创业载体应安排一定比例场地,免费向登记失业人员提供。加大创业政策实施力度,按规定落实税收减免、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创业补贴等政策,对10万元以下的创业担保贷款免除反担保,并提供政策咨询、项目推荐、创业培训、开业指导、融资服务、风险评估、跟踪指导、孵化扶持等“一条龙”服务。强化零工市场建设,组织有灵活就业意愿的登记失业人员与用人主体“点对点”对接,实施好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充分发挥“四位一体”就业服务云平台零工市场模块功能和各地自建线上零工平台,组织开展就业信息推送、招聘组织和劳务对接洽谈等工作。

三、突出重点群体重点地区就业帮扶

(一)强化困难人员援助兜底。深入推进实施促进重点群体就业行动,聚焦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等就业重点群体,完善重点群体主动服务机制,优先提供职业指导、岗位推荐,打包兑现就业补贴政策。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通过市场化渠道难以实现就业的,运用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加强登记失业与社会保险参保数据库信息比对,符合条件的便捷兑现失业保险金、失业补助金等待遇。及时将无法外出务工、经营、就业,导致收入下降、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登记失业人员,转介当地民政部门,符合条件的纳入临时救助或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强化生活保障与就业促进衔接,对已就业的低保对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并在其家庭成员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后给予一定时间的渐退期。

(二)强化重点地区就业帮扶。失业率攀升快、失业人员集中地区,要客观分析原因,及时掌握失业人员数量情况、问题诉求,推出必要的超常规应对举措。本地岗位不足地区,要加速推动重大项目落地,加快岗位释放,视情组织跨地区劳务对接。疫情严重地区,要及时切换线上线下服务模式,确保服务不断档。疫情严重地区的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因停工停产导致还款困难的,可申请展期还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对疫情严重地区求职者和曾经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阳性康复者的就业歧视行为予以严肃处理,营造公平就业环境。

四、强化组织保障狠抓工作落实

促进失业人员就业创业,关系民生底线,关系社会稳定。各地要高度重视,将失业人员就业创业工作作为当前稳就业的重要任务,健全工作机制,动员各方力量,加强形势监测,细化帮扶举措,完善本地区规模性失业风险应对预案,实施台账式管理、清单式推进。要加大对劳动者的政策服务宣传力度,公开线下服务机构和线上服务途径以及失业登记流程等信息,让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及时得到政府政策服务帮扶。

自治区将适时调度通报各盟市失业登记、信息审核、联系办结、失业人员就业帮扶等情况,并作为就业工作绩效评价和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各地促进失业人员就业创业工作典型经验、困难问题,及规模裁员、因失业引发的突发性群体性事件等情况,要及时报自治区和当地政府。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

2022年11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自治区就业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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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2022-11-26 公文时效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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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11-28 13:10
来源: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民政厅 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关于做好促进失业人员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各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人民银行各盟市中心支行,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人民银行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支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持续做好稳就业保就业工作决策部署,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民政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促进失业人员就业创业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69号)精神,进一步提升失业人员就业服务水平,保障全区就业局势持续稳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提升失业人员就业服务水平
  (一)畅通失业登记渠道。充分运用失业登记全国统一服务入口(网上服务大厅www.12333.gov.cn)、“掌上12333”app、自治区人社网上服务大厅、“内蒙古人社”app和公共就业服务窗口等线上线下多渠道及时受理劳动者失业登记申请,在规定时间内办结并以适当方式反馈结果。
  (二)建立主动服务机制。广泛公布登记失业办理入口、凭证程序、服务清单等。要做好信息审核,确定专人主动联系登记失业人员,详细了解失业原因、技能水平、就业意愿,对就业困难人员、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脱贫人口同步标注,建立基础台账,做到人员底数清、基本信息清、服务需求清。对不符合失业登记条件、超出失业登记年龄但有求职需求的,及时办理求职登记。
  (三)健全分类服务机制。根据登记失业人员就业需求和能力素质,及时提供有针对性的公共就业服务。对有就业意愿的,开展求职技巧指导,组织参加招聘活动,精准匹配岗位信息或零工信息。对有自主经营意愿的,提供政策咨询、开业指导等创业服务。对就业意向尚不清晰的,提供职业指导、心理疏导,组织参加职业体验、就业见习等就业准备活动。
  (四)完善跟踪服务机制。要建立定期联系制度,加强动态管理,通过信息比对或工作人员实地走访、电话调查等方式,每月至少进行1次跟踪回访,了解劳动者求职就业进展、培训意愿和就业失业情况,更新台账信息,按需调整服务,并在自治区劳动就业核心业务系统中全程记录提供服务、落实政策情况,及时更新就失业状态。
  二、鼓励和扶持失业人员多渠道就业
  (一)及时公布服务事项和“三清单”。各地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新媒体等多种渠道多种方式广泛宣传政策法规,公布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基本公共就业服务事项,提供政策清单、服务清单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清单。政策清单应包括政策名称、享受对象、政策内容、申请条件、受理机构等。服务清单应包括服务项目、服务对象、服务内容等。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清单应包括机构名称、办公地址、联系电话、经办项目等。
  (二)加强技能培训提升就业竞争力。健全培训就业联动机制,引导登记失业人员充分利用“四位一体”就业服务云平台采集培训就业意愿信息,有针对性地推介就业创业政策和职业培训项目,开展求职技巧指导,精准匹配岗位信息并回访求职结果。建立职业技能培训项目清单,组织技工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企业,通过当地政府九游会j9官方网站官网和人社自媒体等,向社会公布本地区培训平台(机构)名称、职业(工种)、课时安排和线上培训平台链接接口等情况,广泛开展面向登记失业人员的订单、定向式培训,符合条件的按规定及时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和生活费补贴。对纳入重点产业职业资格评价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目录的,可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关于公布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目录的通知》(内人社发〔2019〕12号)规定提高补贴标准。
  (三)鼓励企业吸纳和稳定就业岗位。组织开展重点企业、重大项目用工需求与登记失业人员求职需求信息比对对接,优先向登记失业人员推荐就业岗位,引导用人单位优先吸纳。对企业吸纳符合条件登记失业人员的,按规定落实税收减免、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职业培训补贴等政策。对企业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申请期限截至2022年12月31日。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等助企纾困政策,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强化定点定向服务,设立企业用工人社服务专员,指导企业依法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发放劳动报酬,并帮助企业享受各项就业政策。
  (四)支持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鼓励各地提供经营场地支持,政府投资开发的孵化基地等创业载体应安排一定比例场地,免费向登记失业人员提供。加大创业政策实施力度,按规定落实税收减免、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创业补贴等政策,对10万元以下的创业担保贷款免除反担保,并提供政策咨询、项目推荐、创业培训、开业指导、融资服务、风险评估、跟踪指导、孵化扶持等“一条龙”服务。强化零工市场建设,组织有灵活就业意愿的登记失业人员与用人主体“点对点”对接,实施好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充分发挥“四位一体”就业服务云平台零工市场模块功能和各地自建线上零工平台,组织开展就业信息推送、招聘组织和劳务对接洽谈等工作。
  三、突出重点群体重点地区就业帮扶
  (一)强化困难人员援助兜底。深入推进实施促进重点群体就业行动,聚焦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等就业重点群体,完善重点群体主动服务机制,优先提供职业指导、岗位推荐,打包兑现就业补贴政策。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通过市场化渠道难以实现就业的,运用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加强登记失业与社会保险参保数据库信息比对,符合条件的便捷兑现失业保险金、失业补助金等待遇。及时将无法外出务工、经营、就业,导致收入下降、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登记失业人员,转介当地民政部门,符合条件的纳入临时救助或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强化生活保障与就业促进衔接,对已就业的低保对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并在其家庭成员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后给予一定时间的渐退期。
  (二)强化重点地区就业帮扶。失业率攀升快、失业人员集中地区,要客观分析原因,及时掌握失业人员数量情况、问题诉求,推出必要的超常规应对举措。本地岗位不足地区,要加速推动重大项目落地,加快岗位释放,视情组织跨地区劳务对接。疫情严重地区,要及时切换线上线下服务模式,确保服务不断档。疫情严重地区的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因停工停产导致还款困难的,可申请展期还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对疫情严重地区求职者和曾经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阳性康复者的就业歧视行为予以严肃处理,营造公平就业环境。
  四、强化组织保障狠抓工作落实
  促进失业人员就业创业,关系民生底线,关系社会稳定。各地要高度重视,将失业人员就业创业工作作为当前稳就业的重要任务,健全工作机制,动员各方力量,加强形势监测,细化帮扶举措,完善本地区规模性失业风险应对预案,实施台账式管理、清单式推进。要加大对劳动者的政策服务宣传力度,公开线下服务机构和线上服务途径以及失业登记流程等信息,让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及时得到政府政策服务帮扶。
  自治区将适时调度通报各盟市失业登记、信息审核、联系办结、失业人员就业帮扶等情况,并作为就业工作绩效评价和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各地促进失业人员就业创业工作典型经验、困难问题,及规模裁员、因失业引发的突发性群体性事件等情况,要及时报自治区和当地政府。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
  2022年11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自治区就业服务中心)
  

各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人民银行各盟市中心支行,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人民银行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支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持续做好稳就业保就业工作决策部署,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民政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促进失业人员就业创业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69号)精神,进一步提升失业人员就业服务水平,保障全区就业局势持续稳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提升失业人员就业服务水平

(一)畅通失业登记渠道。充分运用失业登记全国统一服务入口(网上服务大厅)、“掌上12333”app、自治区人社网上服务大厅、“内蒙古人社”app和公共就业服务窗口等线上线下多渠道及时受理劳动者失业登记申请,在规定时间内办结并以适当方式反馈结果。

(二)建立主动服务机制。广泛公布登记失业办理入口、凭证程序、服务清单等。要做好信息审核,确定专人主动联系登记失业人员,详细了解失业原因、技能水平、就业意愿,对就业困难人员、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脱贫人口同步标注,建立基础台账,做到人员底数清、基本信息清、服务需求清。对不符合失业登记条件、超出失业登记年龄但有求职需求的,及时办理求职登记。

(三)健全分类服务机制。根据登记失业人员就业需求和能力素质,及时提供有针对性的公共就业服务。对有就业意愿的,开展求职技巧指导,组织参加招聘活动,精准匹配岗位信息或零工信息。对有自主经营意愿的,提供政策咨询、开业指导等创业服务。对就业意向尚不清晰的,提供职业指导、心理疏导,组织参加职业体验、就业见习等就业准备活动。

(四)完善跟踪服务机制。要建立定期联系制度,加强动态管理,通过信息比对或工作人员实地走访、电话调查等方式,每月至少进行1次跟踪回访,了解劳动者求职就业进展、培训意愿和就业失业情况,更新台账信息,按需调整服务,并在自治区劳动就业核心业务系统中全程记录提供服务、落实政策情况,及时更新就失业状态。

二、鼓励和扶持失业人员多渠道就业

(一)及时公布服务事项和“三清单”。各地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新媒体等多种渠道多种方式广泛宣传政策法规,公布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基本公共就业服务事项,提供政策清单、服务清单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清单。政策清单应包括政策名称、享受对象、政策内容、申请条件、受理机构等。服务清单应包括服务项目、服务对象、服务内容等。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清单应包括机构名称、办公地址、联系电话、经办项目等。

(二)加强技能培训提升就业竞争力。健全培训就业联动机制,引导登记失业人员充分利用“四位一体”就业服务云平台采集培训就业意愿信息,有针对性地推介就业创业政策和职业培训项目,开展求职技巧指导,精准匹配岗位信息并回访求职结果。建立职业技能培训项目清单,组织技工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企业,通过当地政府九游会j9官方网站官网和人社自媒体等,向社会公布本地区培训平台(机构)名称、职业(工种)、课时安排和线上培训平台链接接口等情况,广泛开展面向登记失业人员的订单、定向式培训,符合条件的按规定及时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和生活费补贴。对纳入重点产业职业资格评价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目录的,可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关于公布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目录的通知》(内人社发〔2019〕12号)规定提高补贴标准。

(三)鼓励企业吸纳和稳定就业岗位。组织开展重点企业、重大项目用工需求与登记失业人员求职需求信息比对对接,优先向登记失业人员推荐就业岗位,引导用人单位优先吸纳。对企业吸纳符合条件登记失业人员的,按规定落实税收减免、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职业培训补贴等政策。对企业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申请期限截至2022年12月31日。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等助企纾困政策,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强化定点定向服务,设立企业用工人社服务专员,指导企业依法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发放劳动报酬,并帮助企业享受各项就业政策。

(四)支持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鼓励各地提供经营场地支持,政府投资开发的孵化基地等创业载体应安排一定比例场地,免费向登记失业人员提供。加大创业政策实施力度,按规定落实税收减免、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创业补贴等政策,对10万元以下的创业担保贷款免除反担保,并提供政策咨询、项目推荐、创业培训、开业指导、融资服务、风险评估、跟踪指导、孵化扶持等“一条龙”服务。强化零工市场建设,组织有灵活就业意愿的登记失业人员与用人主体“点对点”对接,实施好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充分发挥“四位一体”就业服务云平台零工市场模块功能和各地自建线上零工平台,组织开展就业信息推送、招聘组织和劳务对接洽谈等工作。

三、突出重点群体重点地区就业帮扶

(一)强化困难人员援助兜底。深入推进实施促进重点群体就业行动,聚焦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等就业重点群体,完善重点群体主动服务机制,优先提供职业指导、岗位推荐,打包兑现就业补贴政策。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通过市场化渠道难以实现就业的,运用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加强登记失业与社会保险参保数据库信息比对,符合条件的便捷兑现失业保险金、失业补助金等待遇。及时将无法外出务工、经营、就业,导致收入下降、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登记失业人员,转介当地民政部门,符合条件的纳入临时救助或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强化生活保障与就业促进衔接,对已就业的低保对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并在其家庭成员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后给予一定时间的渐退期。

(二)强化重点地区就业帮扶。失业率攀升快、失业人员集中地区,要客观分析原因,及时掌握失业人员数量情况、问题诉求,推出必要的超常规应对举措。本地岗位不足地区,要加速推动重大项目落地,加快岗位释放,视情组织跨地区劳务对接。疫情严重地区,要及时切换线上线下服务模式,确保服务不断档。疫情严重地区的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因停工停产导致还款困难的,可申请展期还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对疫情严重地区求职者和曾经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阳性康复者的就业歧视行为予以严肃处理,营造公平就业环境。

四、强化组织保障狠抓工作落实

促进失业人员就业创业,关系民生底线,关系社会稳定。各地要高度重视,将失业人员就业创业工作作为当前稳就业的重要任务,健全工作机制,动员各方力量,加强形势监测,细化帮扶举措,完善本地区规模性失业风险应对预案,实施台账式管理、清单式推进。要加大对劳动者的政策服务宣传力度,公开线下服务机构和线上服务途径以及失业登记流程等信息,让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及时得到政府政策服务帮扶。

自治区将适时调度通报各盟市失业登记、信息审核、联系办结、失业人员就业帮扶等情况,并作为就业工作绩效评价和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各地促进失业人员就业创业工作典型经验、困难问题,及规模裁员、因失业引发的突发性群体性事件等情况,要及时报自治区和当地政府。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

2022年11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自治区就业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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