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150000011512968l/2022-04577 | 主题分类 | 劳动、人事、监察 \ 人事工作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文 号 | 内人社发〔2022〕52号 |
成文日期 | 2022-07-22 | 公文时效 | 有效 |
索 引 号 | 11150000011512968l/2022-04577 |
主题分类 | 劳动、人事、监察 \ 人事工作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文 号 | 内人社发〔2022〕52号 |
成文日期 | 2022-07-22 |
公文时效 | 有效 |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工程系列劳动安全专业技术人才高级职称评审条件》的通知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满洲里市及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人事(干部)处,各大企事业单位人力资源(人事)部门:
现将新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工程系列劳动安全专业技术人才高级职称评审条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2年7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内蒙古自治区工程系列劳动安全专业技术人才高级职称评审条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7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内党办发〔2017〕36号)精神,为发挥好人才评价的引领作用,科学、客观、公正评价劳动安全工程专业技术人才,促进职称评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全区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中在职在岗从事矿山安全卫生科研、管理、监察专业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高级职称的评审。
第三条 本评审条件突出品德、能力和业绩评价导向,坚持把职业道德放在首位,强化责任意识,弘扬科学精神。切实破除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倾向,推行劳动安全工程专业技术人才理论水平、创新能力与工作业绩综合评价制度,突出技术性、实践性和创新性,注重标志性成果转化应用的质量、贡献和影响。
第四条 劳动安全工程专业技术人才职称名称为:正高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技术员。其中,正高级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为高级职称,工程师为中级职称,助理工程师和技术员为初级职称。劳动安全工程专业技术人才职称分别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相衔接,正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副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中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助理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十二级,技术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
第五条 打通高技能人才和劳动安全工程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在劳动安全工程专业技术领域生产一线岗位从事技术技能工作的高技能人才,符合相应条件的,可参加本专业职称评审。
第六条 劳动安全工程初、中级专业技术人才职称通过参加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获得,本评审条件出台之前评审取得的相关职称仍然有效,高级职称通过相应评审委员会评审,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备案后方可取得。
第二章 申报基本条件
第七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等法律法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树立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作风端正。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遵守单位规章制度和生产操作规程,积极为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第八条 任现职以来近3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合格)以上,并按有关规定参加继续教育。
第九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一)申报劳动安全工程专业正高级工程师须具备下列条件:
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且取得本专业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5年,其中,取得工程类专业硕士、博士学位,可提前1年申报。
(二)申报劳动安全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且取得本专业工程师职称,或考取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且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在注册有效期内,从事技术工作满2年,其中,取得工程类专业博士学位,可提前1年申报;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且取得本专业工程师职称,或考取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且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在注册有效期内,从事技术工作满5年,其中,取得工程类专业硕士学位,可提前1年申报。
第十条 破格申报条件按照申报评审年度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能力业绩条件
第十一条 申报人员除具备第二章规定的申报基本条件外,还需达到以下相应能力业绩条件。
第十二条 正高级工程师
(一)专业理论水平
具有系统、扎实的本专业理论知识和实践功底,科研水平、学术造诣或科学实践能力强,全面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具有引领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取得重大理论研究成果。
(二)工作能力
1.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具有引领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取得重大理论研究成果和关键技术突破,或在相关领域取得创新性研究成果,推动本专业发展;
2.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在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和自主创新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发挥了较强的引领和示范作用;
3.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做出突出贡献,能够有效指导高级工程师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三)工作业绩与成果
申报人员需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能够主持完成本专业领域重大项目,能够解决重大技术问题或掌握关键核心技术,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同时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条:
1.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出版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著(5万字以上,译著8万字以上)1部以上或以第一作者在自治区(省、部)级以上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技)术专业刊物上发表专业论文3篇以上;非公经济组织、旗县及以下地区工作者,发表专业论文1篇以上。
2.作为技术负责人,主持研发的本专业领域的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已投入生产,主持完成1项以上或作为骨干承担2项以上自治区(省、部)级大型工程项目,并获自治区级工程类技术成果奖二等奖1项以上或三等奖2项以上;在非公组织或盟市及以下地区工作者,主持完成当地重大工程项目并获盟市科技成果一等奖、自治区行业一等奖2项以上。
3.主持或作为骨干承担大型企业技术改造、设备改进、工艺技术和产品质量改进项目3项以上,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并经自治区(省、部)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认可。
4.在生产科研实践中,解决重大关键技术难题或填补国内某一技术领域空白,经国内同行专家或自治区(省、部)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认可。
5.在大型企业的生产科研中,在企业发展规划、生产技术措施、产品质量提升等方面起关键性作用,明显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经自治区(省、部)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认可。
6.主持制定的本学科或本行业技术发展规划,撰写的国家级工程、科研课题立项论证报告或制订的技术方案,经自治区(省、部)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认可。
7.主持编制国家级行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规划1项以上,或自治区(省、部)级行业技术标准、规程、规划3项以上,并正式公布实施。
8.主持完成自治区(省、部)级重点或大型科研、工程、技术改造、技术推广等项目2项以上,或可行性研究4项以上,通过自治区(省、部)级以上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认可,并取得显著效益。
9.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1项以上国家发明专利或3项以上与本专业相关的国家实用新型专利,实施后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通过自治区(省、部)级以上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认可。
10.在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设计、研制、开发、推广应用和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通过自治区(省、部)级以上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认可。
11.在专业工作中,消除事故隐患或进行突发事件救助,分析提出改进工程技术工作的建议或预防事故的措施,取得显著效果,并获得自治区(省、部)级以上表彰或二等功以上嘉奖。
第十三条 高级工程师
(一)专业理论水平
系统掌握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跟踪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技术水平的能力,熟练运用本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在相关领域取得重要成果。熟悉现代科学管理方法,掌握相关专业与交叉学科的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熟悉本专业及相关专业的法律、法规;熟悉有关本专业的方针、政策,掌握本专业生产、技术、经贸和市场等方面的信息。
(二)工作能力
1.具有解决生产实践中重大技术问题的能力,能够独立参与解决生产建设、技术推广、标准制定等应用领域的关键性技术难题;
2.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能够指导工程师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三)工作业绩与成果
申报人员须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能够独立主持和建设重大工程项目,取得了较高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同时须具备下列条件中2条:
1.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出版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学术专著(5万字以上,译著8万字以上)1部以上或以第一作者在自治区(省、部)级以上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技)术专业刊物上发表专业论文2篇以上;非公经济组织、旗县及以下地区工作者,发表专业论文1篇以上。
2.作为技术负责人主持研发的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已投入生产,其中主持完成1项以上或作为骨干承担2项以上自治区(省、部)级大型工程项目,并获自治区级工程类技术成果三等奖;在非公组织或旗县及以下地区工作者,主持当地重大工程项目并获盟市科技成果二等奖或自治区行业一等奖。
3.主持企业技术改造、设备改进、工艺技术和产品质量改进全过程,或主持及作为技术骨干承担2项以上企业的技术规划设计工作,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经盟市(厅、局)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认可。
4.在生产科研实践中,解决过关键技术难题或填补自治区某一技术领域空白,并经盟市(厅、局)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认可。
5.主持或作为主要起草人编制自治区(省、部)级行业技术标准、规程、规划1项以上,并正式公布实施。
6.主持或作为骨干完成盟市(厅、局)级重点或大型科研、工程、技术改造、技术推广等项目1项以上,或可行性研究2项以上,通过同级以上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认可,并取得显著效益。
7.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1项以上与本专业相关的国家实用新型专利,实施后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并通过盟市(厅、局)级以上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认可。
8.在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推广应用中,将高新技术研究成果转化为生产力,取得显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并通过盟市(厅、局)级以上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认可。
9.在专业工作中,消除事故隐患或进行突发事件救助,分析提出改进工程技术工作的建议或预防事故的措施,取得显著效果,并获得盟市(厅、局)级以上表彰或三等功以上嘉奖。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评审条件中涉及的工作能力、工作业绩、科研成果、论文著作等均应与劳动安全工程专业相关,且为任现职以来取得(工作业绩成果和获得奖项均应为等级内额定人员),并需提供相应佐证材料。
第十五条 本评审条件中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主持”是指科研课题、工程项目或标准的第一完成者。
(二)“以上”、“以下”均含本级或本数。
(三)“年”均为周年。
(四)专著译著是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学术期刊是指经国家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持有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领取期刊出版许可证,以刊载研究发现和创新成果的学术论文、文献为主的定期连续出版物。
第十六条 法律法规规定需取得职业资格的,应具备相应职业资格。劳动安全工程专业技术人才按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的工程领域职业资格,可对应相应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第十七条 申报人员存在伪造、变造证件、证明等申报材料情形的,或有其他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行为的,取消其评审资格,对已通过评审的人员,取消其职称,由发证机关收回其职称证书,并从次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相应职称评审。
第十八条 申报人员除符合本评审条件所明确的要求外,还须符合申报评审年度自治区职称工作安排的有关规定,对本评审条件相关条款在申报评审年度自治区职称工作安排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本评审条件由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评审条件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安全工程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内人社发〔2015〕111号)同时废止。
索 引 号 | 11150000011512968l/2022-04577 | 主题分类 | 劳动、人事、监察 \ 人事工作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文 号 | 内人社发〔2022〕52号 |
成文日期 | 2022-07-22 | 公文时效 | 有效 |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工程系列劳动安全专业技术人才高级职称评审条件》的通知,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满洲里市及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人事(干部)处,各大企事业单位人力资源(人事)部门:
现将新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工程系列劳动安全专业技术人才高级职称评审条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2年7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内蒙古自治区工程系列劳动安全专业技术人才高级职称评审条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7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内党办发〔2017〕36号)精神,为发挥好人才评价的引领作用,科学、客观、公正评价劳动安全工程专业技术人才,促进职称评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全区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中在职在岗从事矿山安全卫生科研、管理、监察专业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高级职称的评审。
第三条 本评审条件突出品德、能力和业绩评价导向,坚持把职业道德放在首位,强化责任意识,弘扬科学精神。切实破除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倾向,推行劳动安全工程专业技术人才理论水平、创新能力与工作业绩综合评价制度,突出技术性、实践性和创新性,注重标志性成果转化应用的质量、贡献和影响。
第四条 劳动安全工程专业技术人才职称名称为:正高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技术员。其中,正高级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为高级职称,工程师为中级职称,助理工程师和技术员为初级职称。劳动安全工程专业技术人才职称分别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相衔接,正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副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中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助理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十二级,技术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
第五条 打通高技能人才和劳动安全工程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在劳动安全工程专业技术领域生产一线岗位从事技术技能工作的高技能人才,符合相应条件的,可参加本专业职称评审。
第六条 劳动安全工程初、中级专业技术人才职称通过参加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获得,本评审条件出台之前评审取得的相关职称仍然有效,高级职称通过相应评审委员会评审,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备案后方可取得。
第二章 申报基本条件
第七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等法律法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树立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作风端正。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遵守单位规章制度和生产操作规程,积极为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第八条 任现职以来近3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合格)以上,并按有关规定参加继续教育。
第九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一)申报劳动安全工程专业正高级工程师须具备下列条件:
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且取得本专业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5年,其中,取得工程类专业硕士、博士学位,可提前1年申报。
(二)申报劳动安全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且取得本专业工程师职称,或考取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且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在注册有效期内,从事技术工作满2年,其中,取得工程类专业博士学位,可提前1年申报;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且取得本专业工程师职称,或考取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且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在注册有效期内,从事技术工作满5年,其中,取得工程类专业硕士学位,可提前1年申报。
第十条 破格申报条件按照申报评审年度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能力业绩条件
第十一条 申报人员除具备第二章规定的申报基本条件外,还需达到以下相应能力业绩条件。
第十二条 正高级工程师
(一)专业理论水平
具有系统、扎实的本专业理论知识和实践功底,科研水平、学术造诣或科学实践能力强,全面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具有引领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取得重大理论研究成果。
(二)工作能力
1.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具有引领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取得重大理论研究成果和关键技术突破,或在相关领域取得创新性研究成果,推动本专业发展;
2.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在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和自主创新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发挥了较强的引领和示范作用;
3.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做出突出贡献,能够有效指导高级工程师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三)工作业绩与成果
申报人员需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能够主持完成本专业领域重大项目,能够解决重大技术问题或掌握关键核心技术,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同时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条:
1.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出版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著(5万字以上,译著8万字以上)1部以上或以第一作者在自治区(省、部)级以上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技)术专业刊物上发表专业论文3篇以上;非公经济组织、旗县及以下地区工作者,发表专业论文1篇以上。
2.作为技术负责人,主持研发的本专业领域的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已投入生产,主持完成1项以上或作为骨干承担2项以上自治区(省、部)级大型工程项目,并获自治区级工程类技术成果奖二等奖1项以上或三等奖2项以上;在非公组织或盟市及以下地区工作者,主持完成当地重大工程项目并获盟市科技成果一等奖、自治区行业一等奖2项以上。
3.主持或作为骨干承担大型企业技术改造、设备改进、工艺技术和产品质量改进项目3项以上,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并经自治区(省、部)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认可。
4.在生产科研实践中,解决重大关键技术难题或填补国内某一技术领域空白,经国内同行专家或自治区(省、部)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认可。
5.在大型企业的生产科研中,在企业发展规划、生产技术措施、产品质量提升等方面起关键性作用,明显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经自治区(省、部)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认可。
6.主持制定的本学科或本行业技术发展规划,撰写的国家级工程、科研课题立项论证报告或制订的技术方案,经自治区(省、部)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认可。
7.主持编制国家级行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规划1项以上,或自治区(省、部)级行业技术标准、规程、规划3项以上,并正式公布实施。
8.主持完成自治区(省、部)级重点或大型科研、工程、技术改造、技术推广等项目2项以上,或可行性研究4项以上,通过自治区(省、部)级以上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认可,并取得显著效益。
9.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1项以上国家发明专利或3项以上与本专业相关的国家实用新型专利,实施后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通过自治区(省、部)级以上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认可。
10.在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设计、研制、开发、推广应用和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通过自治区(省、部)级以上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认可。
11.在专业工作中,消除事故隐患或进行突发事件救助,分析提出改进工程技术工作的建议或预防事故的措施,取得显著效果,并获得自治区(省、部)级以上表彰或二等功以上嘉奖。
第十三条 高级工程师
(一)专业理论水平
系统掌握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跟踪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技术水平的能力,熟练运用本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在相关领域取得重要成果。熟悉现代科学管理方法,掌握相关专业与交叉学科的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熟悉本专业及相关专业的法律、法规;熟悉有关本专业的方针、政策,掌握本专业生产、技术、经贸和市场等方面的信息。
(二)工作能力
1.具有解决生产实践中重大技术问题的能力,能够独立参与解决生产建设、技术推广、标准制定等应用领域的关键性技术难题;
2.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能够指导工程师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三)工作业绩与成果
申报人员须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能够独立主持和建设重大工程项目,取得了较高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同时须具备下列条件中2条:
1.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出版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学术专著(5万字以上,译著8万字以上)1部以上或以第一作者在自治区(省、部)级以上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技)术专业刊物上发表专业论文2篇以上;非公经济组织、旗县及以下地区工作者,发表专业论文1篇以上。
2.作为技术负责人主持研发的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已投入生产,其中主持完成1项以上或作为骨干承担2项以上自治区(省、部)级大型工程项目,并获自治区级工程类技术成果三等奖;在非公组织或旗县及以下地区工作者,主持当地重大工程项目并获盟市科技成果二等奖或自治区行业一等奖。
3.主持企业技术改造、设备改进、工艺技术和产品质量改进全过程,或主持及作为技术骨干承担2项以上企业的技术规划设计工作,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经盟市(厅、局)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认可。
4.在生产科研实践中,解决过关键技术难题或填补自治区某一技术领域空白,并经盟市(厅、局)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认可。
5.主持或作为主要起草人编制自治区(省、部)级行业技术标准、规程、规划1项以上,并正式公布实施。
6.主持或作为骨干完成盟市(厅、局)级重点或大型科研、工程、技术改造、技术推广等项目1项以上,或可行性研究2项以上,通过同级以上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认可,并取得显著效益。
7.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1项以上与本专业相关的国家实用新型专利,实施后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并通过盟市(厅、局)级以上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认可。
8.在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推广应用中,将高新技术研究成果转化为生产力,取得显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并通过盟市(厅、局)级以上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认可。
9.在专业工作中,消除事故隐患或进行突发事件救助,分析提出改进工程技术工作的建议或预防事故的措施,取得显著效果,并获得盟市(厅、局)级以上表彰或三等功以上嘉奖。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评审条件中涉及的工作能力、工作业绩、科研成果、论文著作等均应与劳动安全工程专业相关,且为任现职以来取得(工作业绩成果和获得奖项均应为等级内额定人员),并需提供相应佐证材料。
第十五条 本评审条件中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主持”是指科研课题、工程项目或标准的第一完成者。
(二)“以上”、“以下”均含本级或本数。
(三)“年”均为周年。
(四)专著译著是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学术期刊是指经国家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持有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领取期刊出版许可证,以刊载研究发现和创新成果的学术论文、文献为主的定期连续出版物。
第十六条 法律法规规定需取得职业资格的,应具备相应职业资格。劳动安全工程专业技术人才按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的工程领域职业资格,可对应相应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第十七条 申报人员存在伪造、变造证件、证明等申报材料情形的,或有其他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行为的,取消其评审资格,对已通过评审的人员,取消其职称,由发证机关收回其职称证书,并从次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相应职称评审。
第十八条 申报人员除符合本评审条件所明确的要求外,还须符合申报评审年度自治区职称工作安排的有关规定,对本评审条件相关条款在申报评审年度自治区职称工作安排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本评审条件由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评审条件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安全工程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内人社发〔2015〕111号)同时废止。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满洲里市及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人事(干部)处,各大企事业单位人力资源(人事)部门:
现将新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工程系列劳动安全专业技术人才高级职称评审条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2年7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内蒙古自治区工程系列劳动安全专业技术人才高级职称评审条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7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内党办发〔2017〕36号)精神,为发挥好人才评价的引领作用,科学、客观、公正评价劳动安全工程专业技术人才,促进职称评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全区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中在职在岗从事矿山安全卫生科研、管理、监察专业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高级职称的评审。
第三条 本评审条件突出品德、能力和业绩评价导向,坚持把职业道德放在首位,强化责任意识,弘扬科学精神。切实破除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倾向,推行劳动安全工程专业技术人才理论水平、创新能力与工作业绩综合评价制度,突出技术性、实践性和创新性,注重标志性成果转化应用的质量、贡献和影响。
第四条 劳动安全工程专业技术人才职称名称为:正高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技术员。其中,正高级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为高级职称,工程师为中级职称,助理工程师和技术员为初级职称。劳动安全工程专业技术人才职称分别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相衔接,正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副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中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助理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十二级,技术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
第五条 打通高技能人才和劳动安全工程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在劳动安全工程专业技术领域生产一线岗位从事技术技能工作的高技能人才,符合相应条件的,可参加本专业职称评审。
第六条 劳动安全工程初、中级专业技术人才职称通过参加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获得,本评审条件出台之前评审取得的相关职称仍然有效,高级职称通过相应评审委员会评审,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备案后方可取得。
第二章 申报基本条件
第七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等法律法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树立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作风端正。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遵守单位规章制度和生产操作规程,积极为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第八条 任现职以来近3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合格)以上,并按有关规定参加继续教育。
第九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一)申报劳动安全工程专业正高级工程师须具备下列条件:
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且取得本专业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5年,其中,取得工程类专业硕士、博士学位,可提前1年申报。
(二)申报劳动安全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且取得本专业工程师职称,或考取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且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在注册有效期内,从事技术工作满2年,其中,取得工程类专业博士学位,可提前1年申报;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且取得本专业工程师职称,或考取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且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在注册有效期内,从事技术工作满5年,其中,取得工程类专业硕士学位,可提前1年申报。
第十条 破格申报条件按照申报评审年度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能力业绩条件
第十一条 申报人员除具备第二章规定的申报基本条件外,还需达到以下相应能力业绩条件。
第十二条 正高级工程师
(一)专业理论水平
具有系统、扎实的本专业理论知识和实践功底,科研水平、学术造诣或科学实践能力强,全面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具有引领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取得重大理论研究成果。
(二)工作能力
1.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具有引领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取得重大理论研究成果和关键技术突破,或在相关领域取得创新性研究成果,推动本专业发展;
2.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在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和自主创新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发挥了较强的引领和示范作用;
3.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做出突出贡献,能够有效指导高级工程师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三)工作业绩与成果
申报人员需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能够主持完成本专业领域重大项目,能够解决重大技术问题或掌握关键核心技术,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同时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条:
1.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出版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著(5万字以上,译著8万字以上)1部以上或以第一作者在自治区(省、部)级以上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技)术专业刊物上发表专业论文3篇以上;非公经济组织、旗县及以下地区工作者,发表专业论文1篇以上。
2.作为技术负责人,主持研发的本专业领域的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已投入生产,主持完成1项以上或作为骨干承担2项以上自治区(省、部)级大型工程项目,并获自治区级工程类技术成果奖二等奖1项以上或三等奖2项以上;在非公组织或盟市及以下地区工作者,主持完成当地重大工程项目并获盟市科技成果一等奖、自治区行业一等奖2项以上。
3.主持或作为骨干承担大型企业技术改造、设备改进、工艺技术和产品质量改进项目3项以上,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并经自治区(省、部)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认可。
4.在生产科研实践中,解决重大关键技术难题或填补国内某一技术领域空白,经国内同行专家或自治区(省、部)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认可。
5.在大型企业的生产科研中,在企业发展规划、生产技术措施、产品质量提升等方面起关键性作用,明显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经自治区(省、部)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认可。
6.主持制定的本学科或本行业技术发展规划,撰写的国家级工程、科研课题立项论证报告或制订的技术方案,经自治区(省、部)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认可。
7.主持编制国家级行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规划1项以上,或自治区(省、部)级行业技术标准、规程、规划3项以上,并正式公布实施。
8.主持完成自治区(省、部)级重点或大型科研、工程、技术改造、技术推广等项目2项以上,或可行性研究4项以上,通过自治区(省、部)级以上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认可,并取得显著效益。
9.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1项以上国家发明专利或3项以上与本专业相关的国家实用新型专利,实施后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通过自治区(省、部)级以上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认可。
10.在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设计、研制、开发、推广应用和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通过自治区(省、部)级以上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认可。
11.在专业工作中,消除事故隐患或进行突发事件救助,分析提出改进工程技术工作的建议或预防事故的措施,取得显著效果,并获得自治区(省、部)级以上表彰或二等功以上嘉奖。
第十三条 高级工程师
(一)专业理论水平
系统掌握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跟踪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技术水平的能力,熟练运用本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在相关领域取得重要成果。熟悉现代科学管理方法,掌握相关专业与交叉学科的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熟悉本专业及相关专业的法律、法规;熟悉有关本专业的方针、政策,掌握本专业生产、技术、经贸和市场等方面的信息。
(二)工作能力
1.具有解决生产实践中重大技术问题的能力,能够独立参与解决生产建设、技术推广、标准制定等应用领域的关键性技术难题;
2.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能够指导工程师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三)工作业绩与成果
申报人员须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能够独立主持和建设重大工程项目,取得了较高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同时须具备下列条件中2条:
1.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出版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学术专著(5万字以上,译著8万字以上)1部以上或以第一作者在自治区(省、部)级以上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技)术专业刊物上发表专业论文2篇以上;非公经济组织、旗县及以下地区工作者,发表专业论文1篇以上。
2.作为技术负责人主持研发的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已投入生产,其中主持完成1项以上或作为骨干承担2项以上自治区(省、部)级大型工程项目,并获自治区级工程类技术成果三等奖;在非公组织或旗县及以下地区工作者,主持当地重大工程项目并获盟市科技成果二等奖或自治区行业一等奖。
3.主持企业技术改造、设备改进、工艺技术和产品质量改进全过程,或主持及作为技术骨干承担2项以上企业的技术规划设计工作,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经盟市(厅、局)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认可。
4.在生产科研实践中,解决过关键技术难题或填补自治区某一技术领域空白,并经盟市(厅、局)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认可。
5.主持或作为主要起草人编制自治区(省、部)级行业技术标准、规程、规划1项以上,并正式公布实施。
6.主持或作为骨干完成盟市(厅、局)级重点或大型科研、工程、技术改造、技术推广等项目1项以上,或可行性研究2项以上,通过同级以上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认可,并取得显著效益。
7.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1项以上与本专业相关的国家实用新型专利,实施后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并通过盟市(厅、局)级以上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认可。
8.在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推广应用中,将高新技术研究成果转化为生产力,取得显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并通过盟市(厅、局)级以上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认可。
9.在专业工作中,消除事故隐患或进行突发事件救助,分析提出改进工程技术工作的建议或预防事故的措施,取得显著效果,并获得盟市(厅、局)级以上表彰或三等功以上嘉奖。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评审条件中涉及的工作能力、工作业绩、科研成果、论文著作等均应与劳动安全工程专业相关,且为任现职以来取得(工作业绩成果和获得奖项均应为等级内额定人员),并需提供相应佐证材料。
第十五条 本评审条件中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主持”是指科研课题、工程项目或标准的第一完成者。
(二)“以上”、“以下”均含本级或本数。
(三)“年”均为周年。
(四)专著译著是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学术期刊是指经国家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持有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领取期刊出版许可证,以刊载研究发现和创新成果的学术论文、文献为主的定期连续出版物。
第十六条 法律法规规定需取得职业资格的,应具备相应职业资格。劳动安全工程专业技术人才按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的工程领域职业资格,可对应相应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第十七条 申报人员存在伪造、变造证件、证明等申报材料情形的,或有其他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行为的,取消其评审资格,对已通过评审的人员,取消其职称,由发证机关收回其职称证书,并从次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相应职称评审。
第十八条 申报人员除符合本评审条件所明确的要求外,还须符合申报评审年度自治区职称工作安排的有关规定,对本评审条件相关条款在申报评审年度自治区职称工作安排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本评审条件由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评审条件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安全工程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内人社发〔2015〕11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