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150000011512968l/2022-03726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 \ 劳动就业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文  号 内人社办发〔2022〕108号
成文日期 2022-06-28 公文时效 有效
索 引 号 11150000011512968l/2022-03726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 \ 劳动就业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文  号 内人社办发〔2022〕108号
成文日期 2022-06-28
公文时效 有效

关于开展特级技师评聘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7-05 10:20   来源: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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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拓展技能人才职业发展通道,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特级技师评聘试点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1〕66 号)文件要求,决定开展特级技师评聘工作。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技能人才工作的安排部署,充分发挥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在我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畅通技能人才职业发展通道,提高其社会地位和待遇水平,为健全完善职业技能等级制度奠定基础。

二、评聘范围

(一)评价机构范围。特级技师评聘在自治区及以上人力资源社会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并在自治区范围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企业中开展。其中,已备案的中央企业在自治区的分公司、子公司由中央企业统筹确定。自治区内企业开展特级技师评聘的,需要具有一定数量的高级技师。

(二)职业(工种)范围。企业可选择本企业的主体职业(工种)或从业人员较多的岗位开展特级技师评聘,也可与本企业专业技术人才实现职业发展贯通的工程技术类等职业(工种)先行开展。

三、岗位条件

参加特级技师评聘人员应当是企业生产科研一线从事技术技能工作并具备相应条件的优秀高技能人才。申报特级技师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基本条件

1.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工匠精神,爱岗敬业、甘于奉献、公认度高;

2.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并在高级技师岗位工作满 5 年且仍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

3.职业技能水平高、业绩贡献突出,并在某一生产工作领域具有独特先进的操作技术方法,或在开发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并将其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方面、在技术革新和技术改造中创造效果并作出突出贡献,或在带徒传技等方面业绩突出;

4.具有适应工作岗位需要的身体条件。

(二)具备基本条件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优先考虑:

1.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

2.享受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人员;

3.全国技术能手或全区技术能手;

4.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带头人或获得省部级、中央企业及以上技能大师类称号;

5.自治区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带头人;

6.自治区技师突出贡献奖获得者;

7.国家级大赛前五名(含)、自治区级大赛前三名(含)获得者。

四、工作步骤

(一)企业申报。拟开展特级技师评聘的企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当地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结合本企业实际,制定《××企业特级技师评聘工作方案》,明确评审职业(工种)、评审条件、评审方式、组织形式、薪酬待遇等。评审方式由企业自主决定,可综合运用业绩评审、技术攻关、口头答辩、企业内表彰等方式,突出考察职工在技术改造、研发创新和先进技术成果促进生产力发展方面的业绩贡献。

(二)评估备案。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估,评估通过后报自治区就业服务中心备案。

(三)组织评审。通过备案的企业按照特级技师评聘工作方案,确定评审时间,向全体职工公示。对符合条件并自愿申报特级技师评审的职工进行评审,评审过程中,自治区及盟市人社监管部门将现场督导部分企业评审现场并宣传推广。

(四)名单公示。企业根据评审结果,提出特级技师建议人选名单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

(五)证书核发。经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复核无异议,由企业制作并颁发特级技师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证书式样和编码规则分别按附件1和附件2确定。

证书数据按相关要求及时上传,纳入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全国联网查询系统。

五、政策待遇与退出机制

(一)企业应与特级技师签订聘任协议,为特级技师设立技能大师工作室等工作平台,为其开展技术技能革新、工艺流程改进、解决重大技术难题等提供条件,充分发挥其在技术攻关、发明创造以及带徒传技等方面的作用。企业可根据实际,吸纳特级技师参与科研攻关、重大项目招标技术评审等工作。

(二)聘用到特级技师岗位的人员,可比照本企业正高级职称人员享受相关待遇。可结合实际情况,按规定享受疗养(休养)以及落户、购(租)住房、医疗保障、子女教育等方面的政策。

(三)建立退出机制,对企业弄虚作假的,取消特级技师评审资格;对参评职工弄虚作假的,五年内不得申请或参与特级技师评聘工作和技能大师工作室申报。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特级技师评聘是促进技能人才评价,健全完善职业技能等级制度的创新举措。各盟市要高度重视,选择本地区龙头企业、规模以上企业开展特级技师评聘工作,同时要加强统筹协调,及时进行政策业务指导,提供专家和技术等方面服务工作。

(二)确保评审质量。企业要建立健全评审制度,坚持以用为本,不得将特级技师评聘等同于高级技师的普遍晋升,从严掌握,稳妥开展。要科学制定评审工作方案,合理确定比例结构,对评审标准、评审程序、评审办法和配套措施作出具体规定,接受本企业职工和社会监督。要切实发挥特级技师作用,落实相关待遇政策。

(三)强化监督与宣传。各盟市要加强特级技师评审工作的监督管理,对照企业特级技师评聘工作方案各环节制定对应的监督措施。同时要加大特级技师评聘工作的宣传力度,促进特级技师在企业技能人才培养、使用、评价、激励等方面的引领作用。

附件:1.特级技师证书参考样式

      2.特级技师证书编码规则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2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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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150000011512968l/2022-03726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 \ 劳动就业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文  号 内人社办发〔2022〕108号
成文日期 2022-06-28 公文时效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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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7-05 10:20
来源: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关于开展特级技师评聘工作的通知,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拓展技能人才职业发展通道,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特级技师评聘试点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1〕66 号)文件要求,决定开展特级技师评聘工作。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技能人才工作的安排部署,充分发挥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在我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畅通技能人才职业发展通道,提高其社会地位和待遇水平,为健全完善职业技能等级制度奠定基础。
  二、评聘范围
  (一)评价机构范围。特级技师评聘在自治区及以上人力资源社会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并在自治区范围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企业中开展。其中,已备案的中央企业在自治区的分公司、子公司由中央企业统筹确定。自治区内企业开展特级技师评聘的,需要具有一定数量的高级技师。
  (二)职业(工种)范围。企业可选择本企业的主体职业(工种)或从业人员较多的岗位开展特级技师评聘,也可与本企业专业技术人才实现职业发展贯通的工程技术类等职业(工种)先行开展。
  三、岗位条件
  参加特级技师评聘人员应当是企业生产科研一线从事技术技能工作并具备相应条件的优秀高技能人才。申报特级技师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基本条件
  1.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工匠精神,爱岗敬业、甘于奉献、公认度高;
  2.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并在高级技师岗位工作满 5 年且仍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
  3.职业技能水平高、业绩贡献突出,并在某一生产工作领域具有独特先进的操作技术方法,或在开发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并将其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方面、在技术革新和技术改造中创造效果并作出突出贡献,或在带徒传技等方面业绩突出;
  4.具有适应工作岗位需要的身体条件。
  (二)具备基本条件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优先考虑:
  1.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
  2.享受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人员;
  3.全国技术能手或全区技术能手;
  4.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带头人或获得省部级、中央企业及以上技能大师类称号;
  5.自治区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带头人;
  6.自治区技师突出贡献奖获得者;
  7.国家级大赛前五名(含)、自治区级大赛前三名(含)获得者。
  四、工作步骤
  (一)企业申报。拟开展特级技师评聘的企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当地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结合本企业实际,制定《××企业特级技师评聘工作方案》,明确评审职业(工种)、评审条件、评审方式、组织形式、薪酬待遇等。评审方式由企业自主决定,可综合运用业绩评审、技术攻关、口头答辩、企业内表彰等方式,突出考察职工在技术改造、研发创新和先进技术成果促进生产力发展方面的业绩贡献。
  (二)评估备案。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估,评估通过后报自治区就业服务中心备案。
  (三)组织评审。通过备案的企业按照特级技师评聘工作方案,确定评审时间,向全体职工公示。对符合条件并自愿申报特级技师评审的职工进行评审,评审过程中,自治区及盟市人社监管部门将现场督导部分企业评审现场并宣传推广。
  (四)名单公示。企业根据评审结果,提出特级技师建议人选名单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
  (五)证书核发。经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复核无异议,由企业制作并颁发特级技师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证书式样和编码规则分别按附件1和附件2确定。
  证书数据按相关要求及时上传,纳入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全国联网查询系统。
  五、政策待遇与退出机制
  (一)企业应与特级技师签订聘任协议,为特级技师设立技能大师工作室等工作平台,为其开展技术技能革新、工艺流程改进、解决重大技术难题等提供条件,充分发挥其在技术攻关、发明创造以及带徒传技等方面的作用。企业可根据实际,吸纳特级技师参与科研攻关、重大项目招标技术评审等工作。
  (二)聘用到特级技师岗位的人员,可比照本企业正高级职称人员享受相关待遇。可结合实际情况,按规定享受疗养(休养)以及落户、购(租)住房、医疗保障、子女教育等方面的政策。
  (三)建立退出机制,对企业弄虚作假的,取消特级技师评审资格;对参评职工弄虚作假的,五年内不得申请或参与特级技师评聘工作和技能大师工作室申报。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特级技师评聘是促进技能人才评价,健全完善职业技能等级制度的创新举措。各盟市要高度重视,选择本地区龙头企业、规模以上企业开展特级技师评聘工作,同时要加强统筹协调,及时进行政策业务指导,提供专家和技术等方面服务工作。
  (二)确保评审质量。企业要建立健全评审制度,坚持以用为本,不得将特级技师评聘等同于高级技师的普遍晋升,从严掌握,稳妥开展。要科学制定评审工作方案,合理确定比例结构,对评审标准、评审程序、评审办法和配套措施作出具体规定,接受本企业职工和社会监督。要切实发挥特级技师作用,落实相关待遇政策。
  (三)强化监督与宣传。各盟市要加强特级技师评审工作的监督管理,对照企业特级技师评聘工作方案各环节制定对应的监督措施。同时要加大特级技师评聘工作的宣传力度,促进特级技师在企业技能人才培养、使用、评价、激励等方面的引领作用。
   
  附件:1.特级技师证书参考样式
        2.特级技师证书编码规则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2年6月28日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拓展技能人才职业发展通道,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特级技师评聘试点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1〕66 号)文件要求,决定开展特级技师评聘工作。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技能人才工作的安排部署,充分发挥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在我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畅通技能人才职业发展通道,提高其社会地位和待遇水平,为健全完善职业技能等级制度奠定基础。

二、评聘范围

(一)评价机构范围。特级技师评聘在自治区及以上人力资源社会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并在自治区范围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企业中开展。其中,已备案的中央企业在自治区的分公司、子公司由中央企业统筹确定。自治区内企业开展特级技师评聘的,需要具有一定数量的高级技师。

(二)职业(工种)范围。企业可选择本企业的主体职业(工种)或从业人员较多的岗位开展特级技师评聘,也可与本企业专业技术人才实现职业发展贯通的工程技术类等职业(工种)先行开展。

三、岗位条件

参加特级技师评聘人员应当是企业生产科研一线从事技术技能工作并具备相应条件的优秀高技能人才。申报特级技师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基本条件

1.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工匠精神,爱岗敬业、甘于奉献、公认度高;

2.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并在高级技师岗位工作满 5 年且仍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

3.职业技能水平高、业绩贡献突出,并在某一生产工作领域具有独特先进的操作技术方法,或在开发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并将其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方面、在技术革新和技术改造中创造效果并作出突出贡献,或在带徒传技等方面业绩突出;

4.具有适应工作岗位需要的身体条件。

(二)具备基本条件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优先考虑:

1.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

2.享受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人员;

3.全国技术能手或全区技术能手;

4.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带头人或获得省部级、中央企业及以上技能大师类称号;

5.自治区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带头人;

6.自治区技师突出贡献奖获得者;

7.国家级大赛前五名(含)、自治区级大赛前三名(含)获得者。

四、工作步骤

(一)企业申报。拟开展特级技师评聘的企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当地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结合本企业实际,制定《××企业特级技师评聘工作方案》,明确评审职业(工种)、评审条件、评审方式、组织形式、薪酬待遇等。评审方式由企业自主决定,可综合运用业绩评审、技术攻关、口头答辩、企业内表彰等方式,突出考察职工在技术改造、研发创新和先进技术成果促进生产力发展方面的业绩贡献。

(二)评估备案。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估,评估通过后报自治区就业服务中心备案。

(三)组织评审。通过备案的企业按照特级技师评聘工作方案,确定评审时间,向全体职工公示。对符合条件并自愿申报特级技师评审的职工进行评审,评审过程中,自治区及盟市人社监管部门将现场督导部分企业评审现场并宣传推广。

(四)名单公示。企业根据评审结果,提出特级技师建议人选名单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

(五)证书核发。经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复核无异议,由企业制作并颁发特级技师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证书式样和编码规则分别按附件1和附件2确定。

证书数据按相关要求及时上传,纳入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全国联网查询系统。

五、政策待遇与退出机制

(一)企业应与特级技师签订聘任协议,为特级技师设立技能大师工作室等工作平台,为其开展技术技能革新、工艺流程改进、解决重大技术难题等提供条件,充分发挥其在技术攻关、发明创造以及带徒传技等方面的作用。企业可根据实际,吸纳特级技师参与科研攻关、重大项目招标技术评审等工作。

(二)聘用到特级技师岗位的人员,可比照本企业正高级职称人员享受相关待遇。可结合实际情况,按规定享受疗养(休养)以及落户、购(租)住房、医疗保障、子女教育等方面的政策。

(三)建立退出机制,对企业弄虚作假的,取消特级技师评审资格;对参评职工弄虚作假的,五年内不得申请或参与特级技师评聘工作和技能大师工作室申报。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特级技师评聘是促进技能人才评价,健全完善职业技能等级制度的创新举措。各盟市要高度重视,选择本地区龙头企业、规模以上企业开展特级技师评聘工作,同时要加强统筹协调,及时进行政策业务指导,提供专家和技术等方面服务工作。

(二)确保评审质量。企业要建立健全评审制度,坚持以用为本,不得将特级技师评聘等同于高级技师的普遍晋升,从严掌握,稳妥开展。要科学制定评审工作方案,合理确定比例结构,对评审标准、评审程序、评审办法和配套措施作出具体规定,接受本企业职工和社会监督。要切实发挥特级技师作用,落实相关待遇政策。

(三)强化监督与宣传。各盟市要加强特级技师评审工作的监督管理,对照企业特级技师评聘工作方案各环节制定对应的监督措施。同时要加大特级技师评聘工作的宣传力度,促进特级技师在企业技能人才培养、使用、评价、激励等方面的引领作用。

附件:1.特级技师证书参考样式

      2.特级技师证书编码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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