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150000011512968l/2023-06575 主题分类 其他 \ 其他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文  号 内劳字〔2000〕2号
成文日期 2000-03-14 公文时效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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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文  号 内劳字〔2000〕2号
成文日期 2000-03-14
公文时效 有效

关于贯彻《内蒙古自治区失业保险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0-03-14 19:55   来源: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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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市劳动(人事劳动、劳动人事)局:

《内蒙古自治区失业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业已发布施行。现就贯彻《实施办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施办法》只对《失业保险条例》中授权省一级地方确定的内容作了细化,其它内容按《条例》执行。

二、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对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按国家有关规定不建立个人账户,缴费单位应对个人缴费情况详细记录一式两份,一份由缴费单位负责完整保存,另一份报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三、失业保险金标准是以最低工资为基数确定的。自治区新的最低工资标准公布前按下列标准发放:第1至12个月,按当地原最低工资标准130%的80%发放;第13至24个月,按当地原最低工资标准130%的70%发放。

四、1999年1月22日前单位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且没有领取过失业保险金的,其职工累计工龄视为累计缴费时间;失业前为事业单位职工的,其1999年1月22日前的累计工龄与1999年1月22自以后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合并计算为累计缴费费时间。

五、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丧葬补助金及其赡养人员抚恤金参照当地职工社会保险有关规定一次性发给。

六、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应参加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职业技术培训,培训费按一定比例补贴,人均最高不超过200元,原则上每人一年只能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费补贴。

具体审批程序:各盟市在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培训机构开培训,其培训费用由自治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各盟市失业员结存情况,每年下达失业人员培训和职业培训费使用计划,各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自治区下达的控制指标内,自行安排工使用补贴。

就业培训机构于失业人员职业培训结业后,填报使用培训补贴审批表,并附“失业人员培训结业花名册”及培训结业证非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培训费用补贴,经审核后报上一级为保险经办机构批准,由同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

七、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到劳动保障部门所业介绍机构求职登记,凭失业人员有关证件和证明免交求职到和职业介绍服务费用。

所免去的费用由职业介绍机构填报使用职业介绍费补贴表,并附“职业介绍成功表”一式三份,经同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核,上一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由同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定的标准支付。

八、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用于专项支出失业人员职业培训业介绍的补贴费用不得超过统筹地区上年度收缴的失业保留额的15%。

上述支出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如有违纪,一经查实除追回挪用资金外,还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九、失业保险调剂金以统筹地区年度征收的失业保险费为基数,每年终了一个月内,由统筹地区将集中的调剂金上解盟市、自治区。

统筹地区的失业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需要盟市和自治区两级予以调剂的,由统筹地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报告,并附有关证件及材料,由上一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自治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后予以调剂。调剂额度一般不超过当年上缴调剂金金额的200%,有特殊困难的地区调剂比例可适当提高。

十、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档案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免费管理;被用人单位录用的,其档案随之转移;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其档案转到劳动保障部门职业介绍机构管理。

十一、城镇企事业单位成建制跨地区转迁,失业人员跨地区流动的,失业保险关系随之转移,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所需资金随失业保险关系一并划转。

需划转的失业保险资金包括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医疗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按其应享受失业保险金总额的1/2计算。

十二、失业保险基金必须存入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按规定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失业保险基金收入户”、“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和“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户”。失业保险基金各项支出必须从“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户”中支付。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年初安排的支出预算,向同级财政部门按季填报“社会保障基金用款计划书”,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将基金拨付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支出户上。



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厅

二〇〇〇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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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文  号 内劳字〔2000〕2号
成文日期 2000-03-14 公文时效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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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0-03-14 19:55
来源: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关于贯彻《内蒙古自治区失业保险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盟市劳动(人事劳动、劳动人事)局:《内蒙古自治区失业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业已发布施行。现就贯彻《实施办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实施办法》只对《失业保险条例》中授权省一级地方确定的内容作了细化,其它内容按《条例》执行。二、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对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按国家有关规定不建立个人账户,缴费单位应对个人缴费情况详细记录一式两份,一份由缴费单位负责完整保存,另一份报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三、失业保险金标准是以最低工资为基数确定的。自治区新的最低工资标准公布前按下列标准发放:第1至12个月,按当地原最低工资标准130%的80%发放;第13至24个月,按当地原最低工资标准130%的70%发放。四、1999年1月22日前单位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且没有领取过失业保险金的,其职工累计工龄视为累计缴费时间;失业前为事业单位职工的,其1999年1月22日前的累计工龄与1999年1月22自以后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合并计算为累计缴费费时间。五、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丧葬补助金及其赡养人员抚恤金参照当地职工社会保险有关规定一次性发给。六、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应参加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职业技术培训,培训费按一定比例补贴,人均最高不超过200元,原则上每人一年只能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费补贴。具体审批程序:各盟市在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培训机构开培训,其培训费用由自治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各盟市失业员结存情况,每年下达失业人员培训和职业培训费使用计划,各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自治区下达的控制指标内,自行安排工使用补贴。就业培训机构于失业人员职业培训结业后,填报使用培训补贴审批表,并附“失业人员培训结业花名册”及培训结业证非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培训费用补贴,经审核后报上一级为保险经办机构批准,由同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七、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到劳动保障部门所业介绍机构求职登记,凭失业人员有关证件和证明免交求职到和职业介绍服务费用。所免去的费用由职业介绍机构填报使用职业介绍费补贴表,并附“职业介绍成功表”一式三份,经同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核,上一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由同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定的标准支付。八、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用于专项支出失业人员职业培训业介绍的补贴费用不得超过统筹地区上年度收缴的失业保留额的15%。上述支出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如有违纪,一经查实除追回挪用资金外,还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九、失业保险调剂金以统筹地区年度征收的失业保险费为基数,每年终了一个月内,由统筹地区将集中的调剂金上解盟市、自治区。统筹地区的失业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需要盟市和自治区两级予以调剂的,由统筹地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报告,并附有关证件及材料,由上一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自治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后予以调剂。调剂额度一般不超过当年上缴调剂金金额的200%,有特殊困难的地区调剂比例可适当提高。十、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档案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免费管理;被用人单位录用的,其档案随之转移;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其档案转到劳动保障部门职业介绍机构管理。十一、城镇企事业单位成建制跨地区转迁,失业人员跨地区流动的,失业保险关系随之转移,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所需资金随失业保险关系一并划转。需划转的失业保险资金包括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医疗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按其应享受失业保险金总额的1/2计算。十二、失业保险基金必须存入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按规定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失业保险基金收入户”、“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和“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户”。失业保险基金各项支出必须从“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户”中支付。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年初安排的支出预算,向同级财政部门按季填报“社会保障基金用款计划书”,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将基金拨付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支出户上。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厅二〇〇〇年三月十四日

各盟市劳动(人事劳动、劳动人事)局:

《内蒙古自治区失业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业已发布施行。现就贯彻《实施办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施办法》只对《失业保险条例》中授权省一级地方确定的内容作了细化,其它内容按《条例》执行。

二、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对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按国家有关规定不建立个人账户,缴费单位应对个人缴费情况详细记录一式两份,一份由缴费单位负责完整保存,另一份报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三、失业保险金标准是以最低工资为基数确定的。自治区新的最低工资标准公布前按下列标准发放:第1至12个月,按当地原最低工资标准130%的80%发放;第13至24个月,按当地原最低工资标准130%的70%发放。

四、1999年1月22日前单位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且没有领取过失业保险金的,其职工累计工龄视为累计缴费时间;失业前为事业单位职工的,其1999年1月22日前的累计工龄与1999年1月22自以后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合并计算为累计缴费费时间。

五、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丧葬补助金及其赡养人员抚恤金参照当地职工社会保险有关规定一次性发给。

六、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应参加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职业技术培训,培训费按一定比例补贴,人均最高不超过200元,原则上每人一年只能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费补贴。

具体审批程序:各盟市在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培训机构开培训,其培训费用由自治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各盟市失业员结存情况,每年下达失业人员培训和职业培训费使用计划,各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自治区下达的控制指标内,自行安排工使用补贴。

就业培训机构于失业人员职业培训结业后,填报使用培训补贴审批表,并附“失业人员培训结业花名册”及培训结业证非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培训费用补贴,经审核后报上一级为保险经办机构批准,由同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

七、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到劳动保障部门所业介绍机构求职登记,凭失业人员有关证件和证明免交求职到和职业介绍服务费用。

所免去的费用由职业介绍机构填报使用职业介绍费补贴表,并附“职业介绍成功表”一式三份,经同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核,上一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由同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定的标准支付。

八、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用于专项支出失业人员职业培训业介绍的补贴费用不得超过统筹地区上年度收缴的失业保留额的15%。

上述支出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如有违纪,一经查实除追回挪用资金外,还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九、失业保险调剂金以统筹地区年度征收的失业保险费为基数,每年终了一个月内,由统筹地区将集中的调剂金上解盟市、自治区。

统筹地区的失业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需要盟市和自治区两级予以调剂的,由统筹地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报告,并附有关证件及材料,由上一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自治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后予以调剂。调剂额度一般不超过当年上缴调剂金金额的200%,有特殊困难的地区调剂比例可适当提高。

十、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档案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免费管理;被用人单位录用的,其档案随之转移;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其档案转到劳动保障部门职业介绍机构管理。

十一、城镇企事业单位成建制跨地区转迁,失业人员跨地区流动的,失业保险关系随之转移,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所需资金随失业保险关系一并划转。

需划转的失业保险资金包括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医疗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按其应享受失业保险金总额的1/2计算。

十二、失业保险基金必须存入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按规定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失业保险基金收入户”、“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和“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户”。失业保险基金各项支出必须从“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户”中支付。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年初安排的支出预算,向同级财政部门按季填报“社会保障基金用款计划书”,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将基金拨付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支出户上。



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厅

二〇〇〇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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