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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文  号 内人社发〔2017〕25号
成文日期 2017-04-14 公文时效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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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文  号 内人社发〔2017〕25号
成文日期 2017-04-14
公文时效 有效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地方税务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4-14 18:55   来源: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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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市及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14号)要求,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促进就业稳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区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2017年1月1日起,我区失业保险费率在2016年已降低0.5个百分点基础上阶段性降至1%。其中,用人单位失业保险费率由1%降至0.5%;职工个人失业保险费率维持0.5%不变,降低费率的期限执行至2018年4月30日。

二、各盟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自2017年1月1日起按新费率核定用人单位失业保险费。用人单位已按原费率多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可抵扣以后其他月份缴费。

三、各盟市要进一步加强“五险合一”工作力度,稳步扩大失业保险覆盖面,提高基金征缴水平。

四、各盟市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狠抓落实,尽早组织实施。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和地方税务局报告。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17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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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7-04-14 18:55
来源: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地方税务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通知,
  各盟市及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14号)要求,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促进就业稳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区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2017年1月1日起,我区失业保险费率在2016年已降低0.5个百分点基础上阶段性降至1%。其中,用人单位失业保险费率由1%降至0.5%;职工个人失业保险费率维持0.5%不变,降低费率的期限执行至2018年4月30日。
  二、各盟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自2017年1月1日起按新费率核定用人单位失业保险费。用人单位已按原费率多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可抵扣以后其他月份缴费。
  三、各盟市要进一步加强“五险合一”工作力度,稳步扩大失业保险覆盖面,提高基金征缴水平。
  四、各盟市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狠抓落实,尽早组织实施。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和地方税务局报告。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17年4月14日
  

各盟市及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14号)要求,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促进就业稳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区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2017年1月1日起,我区失业保险费率在2016年已降低0.5个百分点基础上阶段性降至1%。其中,用人单位失业保险费率由1%降至0.5%;职工个人失业保险费率维持0.5%不变,降低费率的期限执行至2018年4月30日。

二、各盟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自2017年1月1日起按新费率核定用人单位失业保险费。用人单位已按原费率多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可抵扣以后其他月份缴费。

三、各盟市要进一步加强“五险合一”工作力度,稳步扩大失业保险覆盖面,提高基金征缴水平。

四、各盟市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狠抓落实,尽早组织实施。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和地方税务局报告。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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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17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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