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150000011512968l/2023-06460 主题分类 其他 \ 其他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文  号 内人社办发〔2016〕212号
成文日期 2016-08-23 公文时效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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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文  号 内人社办发〔2016〕212号
成文日期 2016-08-23
公文时效 有效

关于继续落实国家取消47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7-25 09:00   来源: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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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人事处,各大企事业单位人事部门:

为切实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减少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工作的要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35号),取消47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其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9项,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38项(目录附后)。

各盟市、各部门要从大局出发,进一步提高认识,主动开展自我清查,凡在本次取消目录内的,不得再实施申报和初审环节,不得以职业资格名义开展或变相开展培训等活动;同时要加强对职业资格实施的评估检查,建立事中事后监管机制,营造更好激励人才发展的环境,为推动就业创业提供有力支撑。

附件:自治区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6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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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6-07-25 09:00
来源: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关于继续落实国家取消47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通知,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人事处,各大企事业单位人事部门:
  为切实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减少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工作的要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35号),取消47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其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9项,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38项(目录附后)。
  各盟市、各部门要从大局出发,进一步提高认识,主动开展自我清查,凡在本次取消目录内的,不得再实施申报和初审环节,不得以职业资格名义开展或变相开展培训等活动;同时要加强对职业资格实施的评估检查,建立事中事后监管机制,营造更好激励人才发展的环境,为推动就业创业提供有力支撑。
   
  附件:自治区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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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7月23日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人事处,各大企事业单位人事部门:

为切实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减少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工作的要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35号),取消47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其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9项,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38项(目录附后)。

各盟市、各部门要从大局出发,进一步提高认识,主动开展自我清查,凡在本次取消目录内的,不得再实施申报和初审环节,不得以职业资格名义开展或变相开展培训等活动;同时要加强对职业资格实施的评估检查,建立事中事后监管机制,营造更好激励人才发展的环境,为推动就业创业提供有力支撑。

附件:自治区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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