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150000011512968l/2023-06238 主题分类 其他 \ 其他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文  号 内人社发〔2018〕40号
成文日期 2018-10-23 公文时效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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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文  号 内人社发〔2018〕40号
成文日期 2018-10-23
公文时效 有效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8-23 18:50   来源: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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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事处,各博士后设站单位:

    为提高博士后培养质量,推动博士后事业科学发展,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年8月23日

内蒙古自治区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大力培养和吸引创新型高层次人才,加强和规范博士后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5〕87号)、自治区党委《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内党发〔2017〕16号)和《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国人部发〔2006〕149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的设立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博士后管理工作是指对自治区范围内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及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管理及其他相关工作。

    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是指在高等院校或科研院所具有博士授予权的一级学科内,经批准可以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组织。

    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是指在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等机构内,经批准可以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组织。

    在流动站或工作站从事研究工作的人员称为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人员)。

    第四条  博士后管理工作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注重提高质量,稳步扩大规模,健全完善制度。

    第五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是全国博士后工作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博士后工作的政策、规章、规划,并组织实施。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是自治区博士后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区博士后管理工作,研究制定符合自治区特点的博士后发展规划和配套政策、措施,并负责自治区范围内的园区类工作站分站的审批设立和注销工作。

    设立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站的单位(以下简称设站单位),履行对博士后人员培养管理的主体责任,负责制定博士后工作具体管理办法,配备专门的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博士后人员的招收、培养、考核、管理、服务等具体工作。

第二章  流动站、工作站的设立和评估

    第六条  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站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批准设立。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受理全区范围内(包括中央驻区单位)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站的申请。流动站、工作站申报工作,一般每两年开展一次。

    第七条  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申请设立流动站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相应学科的博士学位授予权,并已培养出一届以上的博士毕业生;

    (二)具有一定数量的博士生指导教师;

    (三)具有较强的科研实力和较高的学术水平,承担国家重大研究项目,科研工作处于国内前列,博士后研究项目具有理论或技术创新性;

    (四)具有必需的科研条件和科研经费,并能为博士后科研人员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

    具有博士学位一级学科授予权、建有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学科和国家重点学科可优先设立流动站。

    第八条  企业、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事业单位、自治区级以上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留学人员创业园区申请设立工作站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经营或运行状况良好;

    (二)具有一定规模,并具有专门的研究与开发机构;

    (三)拥有高水平的研究队伍,具有创新理论和创新技术的博士后科研项目;

    (四)能为博士后人员提供较好的科研条件和必要的生活条件。

    具有自治区级以上研发和技术中心,承担国家重大项目的单位可优先设立工作站。

    第九条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照相关要求,负责全区博士后流动站和工作站的新设站评估组织实施和整改验收工作。对受到警告并限期整改的流动站、工作站,在整改期满时对其博士后管理工作的制度建设情况、博士后人员招收和培养质量等情况进行整改验收。对整改仍不合格的,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撤销其设站资格。

    撤销的流动站和工作站3年后方可重新申请设立流动站和工作站。

第三章  博士后人员的招收

    第十条  年龄一般在35周岁以下、获得博士学位一般不超过3年的人员,可申请进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申请进入工作站、人文社会科学领域或人才紧缺的自然科学领域流动站的人员,年龄可适当放宽。

    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应当向设站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提交证明材料。委托培养、定向培养、在职工作以及具有现役军人身份的人员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应当向设站单位提交其委托单位、定向培养单位、工作单位或者所在部队同意其脱产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证明材料。

    在职人员不得兼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十二条  设站单位应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博士后人员,应与博士后人员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工作目标、课题要求、在站工作期限、产权成果归属、违约处罚等。

    第十三条  除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博士后管理部门批准的特殊情况外,申请人不得进入授予其博士学位的单位同一个一级学科流动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十四条  对承担国家重大科研项目的非设站单位或已设站单位的非设站学科,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批准可以依托国家重大科研项目,招收项目博士后人员。

    第十五条  工作站应与流动站联合招收、培养博士后人员,合作双方应当按照优势互补、互惠互利、保证质量、共同受益的原则签订协议书,明确双方及相关博士后人员的权利和义务。联合招收的博士后人员由工作站办理进出站手续。

学术、技术实力强,具备独立培养博士后人员能力的工作站,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博士后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单独招收博士后人员。

第四章  博士后人员的管理

    第十六条  各设站单位应加强对博士后人员的爱国主义教育,引导他们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淡泊名利,潜心钻研,自由探索,锐意创新。加强学术道德自律,反对学术上弄虚作假的浮躁浮夸作风,坚决抵制学术腐败和欺骗行为。

    第十七条  各设站单位应建立在站博士后人员的考核指标体系,以及博士后人员进站招收、中期考核和出站考核制度。制定对博士后人员目标管理、绩效评价、奖励惩处等具体管理办法,对博士后人员进行定期考核。

    第十八条  各设站单位应将博士后人员纳入本单位人事管理范围,其人事、组织关系、工资福利及相关社会保险待遇等比照本单位同等人员对待,或按协议执行。博士后人员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

    第十九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工作时间为2年,根据项目需要可在2-4年内灵活确定。承担国家重大项目,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等国家基金资助项目或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特别资助项目的博士后人员,如需延长在站时间,经设站单位批准后,可根据项目和课题研究的需要适当延长。博士后人员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最长不超过6年。

    第二十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根据研究项目需要,经设站单位批准,可以到国外开展合作研究、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进行短期学术交流,时间一般不超过3个月。经设站单位批准,可根据项目情况适当延长。

    第二十一条  博士后人员期满出站前,设站单位可以根据其在站期间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工作成果,对其提出专业技术职称评定意见或建议。

    第二十二条  博士后人员工作期满,须向设站单位提交博士后研究报告和博士后工作总结等书面材料,报告要严格按照格式编写。设站单位应将报告报送国家图书馆(涉密除外)。博士后人员出站时,设站单位要及时组织有关专家对其科研工作、个人表现等进行评定,形成书面材料归入其个人档案。对出站考核合格的博士后人员,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和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颁发《博士后证书》。

    第二十三条  对在科学技术、教育事业和经济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博士后人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通过组织开展全国优秀博士后评选活动进行表彰。

    第二十四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站:

    (一)考核不合格的;

    (二)在学术上弄虚作假,影响恶劣的;

    (三)受警告以上行政处分的;

    (四)无故旷工连续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以上的;

    (五)因患病等原因难以完成研究工作的;

    (六)出国逾期不归超过30天的;

    (七)其他情况应予退站的。

    退站的博士后人员,不享受国家对期满出站的博士后人员规定的相关政策。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五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工作期间,设站单位须按规定为博士后人员提供日常经费。博士后日常经费是用于博士后人员日常生活和日常公用的专项经费,主要来源于中央财政拨款、地方财政拨款和设站单位自筹。日常经费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博士后日常经费由设站单位统一管理,单独立账,专款专用。对国家下拨的博士后日常经费,设站单位博士后工作主管部门可以提取不高于博士后日常经费总额的3%,作为博士后管理工作经费。

    第二十六条  国家设立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为博士后人员开展科研工作提供资助。基金主要来源于中央财政拨款,同时接受国内外各种机构、团体、单位或个人的捐赠。

    (一)博士后科学基金设普通资助和特别资助两种方式。普通资助是对博士后人员从事自主创新研究的科研启动或补充经费;特别资助是为鼓励博士后人员增强创新能力,对在站期间取得重大科研成果和研究能力突出的博士后人员的资助。

    (二)博士后进站后可以申请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具体申请办法按照《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条例》和配套办法执行。

    (三)内蒙古自治区设立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站资助项目和优秀博士后人员资助项目,自治区人才开发基金对新设立的流动站和工作站以及优秀博士后人员给予经费资助,为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站和博士后人员开展科研工作提供资金支持。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各地区各有关单位可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依照本办法制定具体落实意见。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2003年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博士后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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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文  号 内人社发〔2018〕40号
成文日期 2018-10-23 公文时效 有效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j9国际站登录

发布时间:2018-08-23 18:50
来源: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事处,各博士后设站单位:
      为提高博士后培养质量,推动博士后事业科学发展,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年8月23日
   
   
  内蒙古自治区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大力培养和吸引创新型高层次人才,加强和规范博士后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5〕87号)、自治区党委《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内党发〔2017〕16号)和《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国人部发〔2006〕149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的设立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博士后管理工作是指对自治区范围内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及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管理及其他相关工作。
      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是指在高等院校或科研院所具有博士授予权的一级学科内,经批准可以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组织。
      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是指在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等机构内,经批准可以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组织。
      在流动站或工作站从事研究工作的人员称为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人员)。
      第四条  博士后管理工作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注重提高质量,稳步扩大规模,健全完善制度。
      第五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是全国博士后工作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博士后工作的政策、规章、规划,并组织实施。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是自治区博士后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区博士后管理工作,研究制定符合自治区特点的博士后发展规划和配套政策、措施,并负责自治区范围内的园区类工作站分站的审批设立和注销工作。
      设立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站的单位(以下简称设站单位),履行对博士后人员培养管理的主体责任,负责制定博士后工作具体管理办法,配备专门的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博士后人员的招收、培养、考核、管理、服务等具体工作。
  第二章  流动站、工作站的设立和评估
      第六条  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站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批准设立。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受理全区范围内(包括中央驻区单位)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站的申请。流动站、工作站申报工作,一般每两年开展一次。
      第七条  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申请设立流动站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相应学科的博士学位授予权,并已培养出一届以上的博士毕业生;
      (二)具有一定数量的博士生指导教师;
      (三)具有较强的科研实力和较高的学术水平,承担国家重大研究项目,科研工作处于国内前列,博士后研究项目具有理论或技术创新性;
      (四)具有必需的科研条件和科研经费,并能为博士后科研人员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
      具有博士学位一级学科授予权、建有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学科和国家重点学科可优先设立流动站。
      第八条  企业、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事业单位、自治区级以上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留学人员创业园区申请设立工作站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经营或运行状况良好;
      (二)具有一定规模,并具有专门的研究与开发机构;
      (三)拥有高水平的研究队伍,具有创新理论和创新技术的博士后科研项目;
      (四)能为博士后人员提供较好的科研条件和必要的生活条件。
      具有自治区级以上研发和技术中心,承担国家重大项目的单位可优先设立工作站。
      第九条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照相关要求,负责全区博士后流动站和工作站的新设站评估组织实施和整改验收工作。对受到警告并限期整改的流动站、工作站,在整改期满时对其博士后管理工作的制度建设情况、博士后人员招收和培养质量等情况进行整改验收。对整改仍不合格的,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撤销其设站资格。
      撤销的流动站和工作站3年后方可重新申请设立流动站和工作站。
  第三章  博士后人员的招收
      第十条  年龄一般在35周岁以下、获得博士学位一般不超过3年的人员,可申请进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申请进入工作站、人文社会科学领域或人才紧缺的自然科学领域流动站的人员,年龄可适当放宽。
      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应当向设站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提交证明材料。委托培养、定向培养、在职工作以及具有现役军人身份的人员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应当向设站单位提交其委托单位、定向培养单位、工作单位或者所在部队同意其脱产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证明材料。
      在职人员不得兼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十二条  设站单位应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博士后人员,应与博士后人员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工作目标、课题要求、在站工作期限、产权成果归属、违约处罚等。
      第十三条  除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博士后管理部门批准的特殊情况外,申请人不得进入授予其博士学位的单位同一个一级学科流动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十四条  对承担国家重大科研项目的非设站单位或已设站单位的非设站学科,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批准可以依托国家重大科研项目,招收项目博士后人员。
      第十五条  工作站应与流动站联合招收、培养博士后人员,合作双方应当按照优势互补、互惠互利、保证质量、共同受益的原则签订协议书,明确双方及相关博士后人员的权利和义务。联合招收的博士后人员由工作站办理进出站手续。
  学术、技术实力强,具备独立培养博士后人员能力的工作站,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博士后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单独招收博士后人员。
  第四章  博士后人员的管理
      第十六条  各设站单位应加强对博士后人员的爱国主义教育,引导他们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淡泊名利,潜心钻研,自由探索,锐意创新。加强学术道德自律,反对学术上弄虚作假的浮躁浮夸作风,坚决抵制学术腐败和欺骗行为。
      第十七条  各设站单位应建立在站博士后人员的考核指标体系,以及博士后人员进站招收、中期考核和出站考核制度。制定对博士后人员目标管理、绩效评价、奖励惩处等具体管理办法,对博士后人员进行定期考核。
      第十八条  各设站单位应将博士后人员纳入本单位人事管理范围,其人事、组织关系、工资福利及相关社会保险待遇等比照本单位同等人员对待,或按协议执行。博士后人员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
      第十九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工作时间为2年,根据项目需要可在2-4年内灵活确定。承担国家重大项目,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等国家基金资助项目或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特别资助项目的博士后人员,如需延长在站时间,经设站单位批准后,可根据项目和课题研究的需要适当延长。博士后人员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最长不超过6年。
      第二十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根据研究项目需要,经设站单位批准,可以到国外开展合作研究、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进行短期学术交流,时间一般不超过3个月。经设站单位批准,可根据项目情况适当延长。
      第二十一条  博士后人员期满出站前,设站单位可以根据其在站期间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工作成果,对其提出专业技术职称评定意见或建议。
      第二十二条  博士后人员工作期满,须向设站单位提交博士后研究报告和博士后工作总结等书面材料,报告要严格按照格式编写。设站单位应将报告报送国家图书馆(涉密除外)。博士后人员出站时,设站单位要及时组织有关专家对其科研工作、个人表现等进行评定,形成书面材料归入其个人档案。对出站考核合格的博士后人员,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和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颁发《博士后证书》。
      第二十三条  对在科学技术、教育事业和经济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博士后人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通过组织开展全国优秀博士后评选活动进行表彰。
      第二十四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站:
      (一)考核不合格的;
      (二)在学术上弄虚作假,影响恶劣的;
      (三)受警告以上行政处分的;
      (四)无故旷工连续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以上的;
      (五)因患病等原因难以完成研究工作的;
      (六)出国逾期不归超过30天的;
      (七)其他情况应予退站的。
      退站的博士后人员,不享受国家对期满出站的博士后人员规定的相关政策。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五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工作期间,设站单位须按规定为博士后人员提供日常经费。博士后日常经费是用于博士后人员日常生活和日常公用的专项经费,主要来源于中央财政拨款、地方财政拨款和设站单位自筹。日常经费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博士后日常经费由设站单位统一管理,单独立账,专款专用。对国家下拨的博士后日常经费,设站单位博士后工作主管部门可以提取不高于博士后日常经费总额的3%,作为博士后管理工作经费。
      第二十六条  国家设立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为博士后人员开展科研工作提供资助。基金主要来源于中央财政拨款,同时接受国内外各种机构、团体、单位或个人的捐赠。
      (一)博士后科学基金设普通资助和特别资助两种方式。普通资助是对博士后人员从事自主创新研究的科研启动或补充经费;特别资助是为鼓励博士后人员增强创新能力,对在站期间取得重大科研成果和研究能力突出的博士后人员的资助。
      (二)博士后进站后可以申请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具体申请办法按照《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条例》和配套办法执行。
      (三)内蒙古自治区设立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站资助项目和优秀博士后人员资助项目,自治区人才开发基金对新设立的流动站和工作站以及优秀博士后人员给予经费资助,为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站和博士后人员开展科研工作提供资金支持。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各地区各有关单位可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依照本办法制定具体落实意见。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2003年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博士后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事处,各博士后设站单位:

    为提高博士后培养质量,推动博士后事业科学发展,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年8月23日

内蒙古自治区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大力培养和吸引创新型高层次人才,加强和规范博士后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5〕87号)、自治区党委《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内党发〔2017〕16号)和《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国人部发〔2006〕149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的设立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博士后管理工作是指对自治区范围内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及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管理及其他相关工作。

    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是指在高等院校或科研院所具有博士授予权的一级学科内,经批准可以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组织。

    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是指在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等机构内,经批准可以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组织。

    在流动站或工作站从事研究工作的人员称为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人员)。

    第四条  博士后管理工作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注重提高质量,稳步扩大规模,健全完善制度。

    第五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是全国博士后工作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博士后工作的政策、规章、规划,并组织实施。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是自治区博士后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区博士后管理工作,研究制定符合自治区特点的博士后发展规划和配套政策、措施,并负责自治区范围内的园区类工作站分站的审批设立和注销工作。

    设立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站的单位(以下简称设站单位),履行对博士后人员培养管理的主体责任,负责制定博士后工作具体管理办法,配备专门的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博士后人员的招收、培养、考核、管理、服务等具体工作。

第二章  流动站、工作站的设立和评估

    第六条  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站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批准设立。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受理全区范围内(包括中央驻区单位)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站的申请。流动站、工作站申报工作,一般每两年开展一次。

    第七条  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申请设立流动站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相应学科的博士学位授予权,并已培养出一届以上的博士毕业生;

    (二)具有一定数量的博士生指导教师;

    (三)具有较强的科研实力和较高的学术水平,承担国家重大研究项目,科研工作处于国内前列,博士后研究项目具有理论或技术创新性;

    (四)具有必需的科研条件和科研经费,并能为博士后科研人员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

    具有博士学位一级学科授予权、建有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学科和国家重点学科可优先设立流动站。

    第八条  企业、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事业单位、自治区级以上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留学人员创业园区申请设立工作站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经营或运行状况良好;

    (二)具有一定规模,并具有专门的研究与开发机构;

    (三)拥有高水平的研究队伍,具有创新理论和创新技术的博士后科研项目;

    (四)能为博士后人员提供较好的科研条件和必要的生活条件。

    具有自治区级以上研发和技术中心,承担国家重大项目的单位可优先设立工作站。

    第九条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照相关要求,负责全区博士后流动站和工作站的新设站评估组织实施和整改验收工作。对受到警告并限期整改的流动站、工作站,在整改期满时对其博士后管理工作的制度建设情况、博士后人员招收和培养质量等情况进行整改验收。对整改仍不合格的,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撤销其设站资格。

    撤销的流动站和工作站3年后方可重新申请设立流动站和工作站。

第三章  博士后人员的招收

    第十条  年龄一般在35周岁以下、获得博士学位一般不超过3年的人员,可申请进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申请进入工作站、人文社会科学领域或人才紧缺的自然科学领域流动站的人员,年龄可适当放宽。

    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应当向设站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提交证明材料。委托培养、定向培养、在职工作以及具有现役军人身份的人员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应当向设站单位提交其委托单位、定向培养单位、工作单位或者所在部队同意其脱产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证明材料。

    在职人员不得兼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十二条  设站单位应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博士后人员,应与博士后人员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工作目标、课题要求、在站工作期限、产权成果归属、违约处罚等。

    第十三条  除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博士后管理部门批准的特殊情况外,申请人不得进入授予其博士学位的单位同一个一级学科流动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十四条  对承担国家重大科研项目的非设站单位或已设站单位的非设站学科,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批准可以依托国家重大科研项目,招收项目博士后人员。

    第十五条  工作站应与流动站联合招收、培养博士后人员,合作双方应当按照优势互补、互惠互利、保证质量、共同受益的原则签订协议书,明确双方及相关博士后人员的权利和义务。联合招收的博士后人员由工作站办理进出站手续。

学术、技术实力强,具备独立培养博士后人员能力的工作站,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博士后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单独招收博士后人员。

第四章  博士后人员的管理

    第十六条  各设站单位应加强对博士后人员的爱国主义教育,引导他们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淡泊名利,潜心钻研,自由探索,锐意创新。加强学术道德自律,反对学术上弄虚作假的浮躁浮夸作风,坚决抵制学术腐败和欺骗行为。

    第十七条  各设站单位应建立在站博士后人员的考核指标体系,以及博士后人员进站招收、中期考核和出站考核制度。制定对博士后人员目标管理、绩效评价、奖励惩处等具体管理办法,对博士后人员进行定期考核。

    第十八条  各设站单位应将博士后人员纳入本单位人事管理范围,其人事、组织关系、工资福利及相关社会保险待遇等比照本单位同等人员对待,或按协议执行。博士后人员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

    第十九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工作时间为2年,根据项目需要可在2-4年内灵活确定。承担国家重大项目,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等国家基金资助项目或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特别资助项目的博士后人员,如需延长在站时间,经设站单位批准后,可根据项目和课题研究的需要适当延长。博士后人员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最长不超过6年。

    第二十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根据研究项目需要,经设站单位批准,可以到国外开展合作研究、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进行短期学术交流,时间一般不超过3个月。经设站单位批准,可根据项目情况适当延长。

    第二十一条  博士后人员期满出站前,设站单位可以根据其在站期间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工作成果,对其提出专业技术职称评定意见或建议。

    第二十二条  博士后人员工作期满,须向设站单位提交博士后研究报告和博士后工作总结等书面材料,报告要严格按照格式编写。设站单位应将报告报送国家图书馆(涉密除外)。博士后人员出站时,设站单位要及时组织有关专家对其科研工作、个人表现等进行评定,形成书面材料归入其个人档案。对出站考核合格的博士后人员,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和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颁发《博士后证书》。

    第二十三条  对在科学技术、教育事业和经济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博士后人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通过组织开展全国优秀博士后评选活动进行表彰。

    第二十四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站:

    (一)考核不合格的;

    (二)在学术上弄虚作假,影响恶劣的;

    (三)受警告以上行政处分的;

    (四)无故旷工连续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以上的;

    (五)因患病等原因难以完成研究工作的;

    (六)出国逾期不归超过30天的;

    (七)其他情况应予退站的。

    退站的博士后人员,不享受国家对期满出站的博士后人员规定的相关政策。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五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工作期间,设站单位须按规定为博士后人员提供日常经费。博士后日常经费是用于博士后人员日常生活和日常公用的专项经费,主要来源于中央财政拨款、地方财政拨款和设站单位自筹。日常经费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博士后日常经费由设站单位统一管理,单独立账,专款专用。对国家下拨的博士后日常经费,设站单位博士后工作主管部门可以提取不高于博士后日常经费总额的3%,作为博士后管理工作经费。

    第二十六条  国家设立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为博士后人员开展科研工作提供资助。基金主要来源于中央财政拨款,同时接受国内外各种机构、团体、单位或个人的捐赠。

    (一)博士后科学基金设普通资助和特别资助两种方式。普通资助是对博士后人员从事自主创新研究的科研启动或补充经费;特别资助是为鼓励博士后人员增强创新能力,对在站期间取得重大科研成果和研究能力突出的博士后人员的资助。

    (二)博士后进站后可以申请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具体申请办法按照《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条例》和配套办法执行。

    (三)内蒙古自治区设立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站资助项目和优秀博士后人员资助项目,自治区人才开发基金对新设立的流动站和工作站以及优秀博士后人员给予经费资助,为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站和博士后人员开展科研工作提供资金支持。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各地区各有关单位可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依照本办法制定具体落实意见。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2003年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博士后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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