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150000011512968l/2023-06210 主题分类 其他 \ 其他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文  号 内人社发〔2016〕29号
成文日期 2016-06-28 公文时效 有效
索 引 号 11150000011512968l/2023-06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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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文  号 内人社发〔2016〕29号
成文日期 2016-06-28
公文时效 有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七部门关于在化解钢铁煤炭等行业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过程中做好职工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6-06-28 19:30   来源: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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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民政局、工会,二连浩特市、满洲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经济和信息化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民政局、工会: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的决策部署,扎实稳妥地做好化解钢铁、煤炭等行业过剩产能过程中职工安置工作,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七部委《关于在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过程中做好工安置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632)精神,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自治区党委九届十四次全委会精神,树立发展新理念,牢牢把握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把职工安置作为重中之重,坚持企业主体、地方组织、依法依规,充分运用市场机制和帮扶措施统筹做好职工安置工作,维护好职工和企业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失业人员平稳转岗就业,兜牢民生底线,为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充分发挥化解过剩产能企业分流安置职工的主体作用

()支持企业通过内部挖潜分流安置职工。企业要利用现有场地、设施和技术,通过大力实施转型转产、优化升级、多种经营、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等方式,创造新的就业空间,多渠道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稳定就业岗位的企业,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的有关规定给予稳岗补贴,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和技能提升培训等支出,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统筹地区失业保险基金不足支付的,可由自治区失业保险调剂金中给予补充。企业欠缴失业保险费的,按规定补缴失业保险费后,可享受相关的稳岗补贴政策。

()鼓励兼并重组、资源整合后的企业吸纳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兼并重组、资源整合后的新企业吸纳原企业职工达到30%以上的,在财税金融、专项奖补等化解产能支持政策上给予倾斜。

()实行企业内部退养政策。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5)、再就业有困难的职工,在自愿选择、企业同意并签订协议后,可实行内部退养。由企业发放生活费,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由职工继续缴纳,达到退休年龄时正式办理退休手续。上述人员因破产等原因无企业主体并无出资控股企业的,与原企业终止劳动合同,可自愿选择取经济补偿或预留社会保险费和生活费。对于选择预留社会保费和生活费的人员,企业主体消亡时应在充分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物价变动、工资增长等因素的基础上,经过测算一次性预留出为其缴纳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生活费(其中,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要留足至国家规定的缴费年限),由盟市人民政府指定机构代缴代发。个人缴费部分由职工继续缴纳,达到退休年龄时正式办理退休手续。对上述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退养人员,企业和个人可不再缴纳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

三、千方百计促进化解过剩产能失业人员就业创业

()强化就业服务促进失业人员转岗就业。各地要积极开展化解过剩产能失业人员就业帮扶专项行动,了解拟分流人员就业需求,制订再就业帮扶计划,对拟分流安置人员在100人以上的,要举办专场招聘活动。对依法与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失业人员,要及时办理失业登记,免费提供就业指导、职业介绍、政策咨询等服务,并纳入当地就业创业政策扶持体系。针对钢铁、煤炭过剩产能企业较为集中、就业门路窄的地区,积极开展跨地区就业信息对接和有组织的劳务输出,对其中的就业困难人员,可按规定给予一次性交通补贴。

()加大职业培训力度。各地要对化解过剩产能失业人员普遍开展转岗培训或技能提升培训,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并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其中的零就业家庭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在培训期间,按照当地城乡低保人员救助标准按月给予生活费补助,培训时间不足1个月的按照1个月补助。

()扶持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各地对有创业意愿的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要有针对性地提供创业指导、创业培训、项目推荐和跟踪服务。支持企业利用自有闲置厂房、场地、设施建设职工创业孵化基地,不断改善创业服务孵化环境符合条件的纳入自治区创业园(孵化基地)"以奖代补"项目,并给予资金倾斜。对从事个体经营或注册企业的,按规定给予税费减免、创业担保贷款、场地安排等政策扶持。

()运用公益性岗位等服务措施托底帮扶。各地对化解过剩产能失业人员中的就业困难人员要建档立卡,实行实名制动态管理,精心组织实施专业化、个性化和“一对一”就业援助,确保就业困难人员"出现一人,认定一人,扶助一人,稳定一人"对招用化解过剩产能企业失业人员中的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不包括个人缴费部分以及企业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支出。支持各地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就业信息服务,根据服务成效按规定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贴。对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就业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人员,要加大公益性岗位开发力度,提供岗位托底帮扶,并按规定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

四、妥善处理化解过剩产能企业分流安置职工的劳动关系

()企业实施兼并重组吸纳原企业职工的,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企业发生合并或分立等情形的,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企业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职工在企业合并、分立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在现企业的工作年限;职工在企业内部转岗安置或内部退养的,双方协商一致后依法变更劳动合同,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企业在被依法宣布破产、责令关闭或决定提前解散等情形下主体消亡的,应与职工依法终止劳动合同。企业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偿还拖欠职工在岗期间的工资,补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

()企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要按照《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妥善处理好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单位、被派遣劳动者三方的权利义务。

五、积极做好化解过剩产能企业和职工的社会保障工作

()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人员,按规定发放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职工医疗保险等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社保经办机构应做好相应的权益记录。

()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家庭,应按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对与原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重新就业的,新就业单位要为其及时办理参保缴费、社会保险关系及档案转移接续手续,原企业及存档单位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对未被其他单位招用的人员,符合规定的,可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为化解过剩产能被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开设专门的业务经办窗口,做好政策宣传和经办服务工作,切实保障和维护好上述人员的社会保险权益。


()对于工伤人员,要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等四部委《关于做好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10)规定,妥善解决工伤人员的待遇问题。

、加强对化解过剩产能过程中职工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

()健全工作机制。各地要切实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把职工安置工作作为化解过剩产能和企业脱困升级工作的重中之重,纳入整体改革方案,建立政府主要领导牵头人社、经信、发改、财政、国资、民政、工会等部门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明确部门职责,统筹协调本地区职工安置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指导化解过剩产能企业制定职工安置方案并组织实施,督促落实职工安置政策,制定应对规模性失业风险预案;经信部门负责做好年度化解过剩产能工作计划的制定和实施,督促企业报送分流安置职工花名册、如实填报职工信息,配合人社部门指导企业制定职工安置方案并组织实施;发改部门配合做好化解过剩产能中职工分流安置工作;财政部门做好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安置资金筹集和拨付工作;国资监管机构要做好化解过剩产能过程中国有企业职工安置及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民政部门要做好符合条件的化解过剩产能企业分流安置职工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工会组织要切实做好化解过剩产能过程中职工权益维护工作。

    (二)落实安置方案。各地要指导督促企业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职工安置方案,做到“一企一策、一厂一策、一矿一策”。坚持职工安置方案和化解过剩产能方案、企业关停并转方案同步制定、同步实施、同步推进。职工安置方案应明确涉及职工情况、职工分流安置方式、劳动关系处理、经济补偿支付、偿还拖欠职工工资及社会保险费、职工安置资金来源渠道、促进再就业等内容。制定职工分流安置方案要依法履行民主程序,充分听取职工意见,保障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职工安置方案应按规定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后公布实施,并向当地化解钢铁煤炭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议事协调机构报告。职工安置方案不完善、资金保障不位以及未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的,不得实施。

()强化工作措施。各地要抓紧制定本地区具体实施细则和工作方案,并于7月底前向自治区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进一步摸清底数,建立精准到企、具体到人的实名制数据库,并动态更新。加强信息通报、工作调度和监督检查,按月向自治区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安置工作进展情况。加强统计监测和形势研判,建立健全化解过剩产能企业失业预警机制和应急处置机制,特别是要对涉及职工人数多、安置任务重、稳定压力大的地区和企业实施重点监测,制定完善应对规模性失业风险预案,及时采取措施稳定就业局势。对因职工安置可能引发的不稳定因素,要制定信访维稳工作预案,加强网络舆情监控,有针对性地采取防范化解措施,并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和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各盟市要按照属地原则,协调指导当地中央企业做好职工安置工作,做到政策统、标准统一,并将中央企业失业人员再就业纳入当地就业工作规划,落实就业扶持政策。

()加强资金筹集。本意见规定的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安置所需经费从企业资金、中央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失业保险基金和就业专项资金中筹集。其中,中央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可用于解决钢铁、煤炭等行业化解过剩产能企业为退养职工缴纳的养老、医疗保险费及需发放的基本生活费和内部退养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需支付的经济补偿和符合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清偿拖欠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等历史欠费;弥补行业企业自行管理社会保险收不抵支形成的基金亏空以及欠付职工的社会保险待遇;其他符合要求的职工安置工作等。各地要加强对化解过剩产能中职工安置工作的资金筹集,用足用好专项资金,并切实加强对各项资金的监督管理。财政、人社部门在转移支付时对化解过剩产能任务重的地区予以倾斜。

()加强舆论引导。各地要深入广泛地宣传国家和自治化解过剩产能、职工安置和促进失业人员就业创业政策,帮助企业和职工了解形势和政策。高度重视和关心职工思想动态,认真细致做好职工的思想工作。及时总结依法依规、多渠道转岗安置人员等方面的好经验、好做法,培养树立职工安置工作先进典型,努力营造良好舆论氛围。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全区化解钢铁、煤炭等行业过剩产能和脱困升级中涉及的企业和分流安置职工。除另有政策规定外,实施期限暂定为2016年至2020年。



2016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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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文  号 内人社发〔2016〕29号
成文日期 2016-06-28 公文时效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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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6-06-28 19:30
来源: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七部门关于在化解钢铁煤炭等行业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过程中做好职工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民政局、工会,二连浩特市、满洲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经济和信息化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民政局、工会: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的决策部署,扎实稳妥地做好化解钢铁、煤炭等行业过剩产能过程中职工安置工作,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七部委《关于在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过程中做好职工安置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6〕32号)精神,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自治区党委九届十四次全委会精神,树立发展新理念,牢牢把握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把职工安置作为重中之重,坚持企业主体、地方组织、依法依规,充分运用市场机制和帮扶措施统筹做好职工安置工作,维护好职工和企业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失业人员平稳转岗就业,兜牢民生底线,为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充分发挥化解过剩产能企业分流安置职工的主体作用
  (一)支持企业通过内部挖潜分流安置职工。企业要利用现有场地、设施和技术,通过大力实施转型转产、优化升级、多种经营、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等方式,创造新的就业空间,多渠道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稳定就业岗位的企业,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的有关规定给予稳岗补贴,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和技能提升培训等支出,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统筹地区失业保险基金不足支付的,可由自治区失业保险调剂金中给予补充。企业欠缴失业保险费的,按规定补缴失业保险费后,可享受相关的稳岗补贴政策。
  (二)鼓励兼并重组、资源整合后的企业吸纳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兼并重组、资源整合后的新企业吸纳原企业职工达到30%以上的,在财税金融、专项奖补等化解产能支持政策上给予倾斜。
  (三)实行企业内部退养政策。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再就业有困难的职工,在自愿选择、企业同意并签订协议后,可实行内部退养。由企业发放生活费,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由职工继续缴纳,达到退休年龄时正式办理退休手续。上述人员因破产等原因无企业主体并无出资控股企业的,与原企业终止劳动合同,可自愿选择领取经济补偿或预留社会保险费和生活费。对于选择预留社会保险费和生活费的人员,企业主体消亡时应在充分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物价变动、工资增长等因素的基础上,经过测算一次性预留出为其缴纳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生活费(其中,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要留足至国家规定的缴费年限),由盟市人民政府指定机构代缴代发。个人缴费部分由职工继续缴纳,达到退休年龄时正式办理退休手续。对上述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退养人员,企业和个人可不再缴纳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
  三、千方百计促进化解过剩产能失业人员就业创业
  (一)强化就业服务促进失业人员转岗就业。各地要积极开展化解过剩产能失业人员就业帮扶专项行动,了解拟分流人员就业需求,制订再就业帮扶计划,对拟分流安置人员在100人以上的,要举办专场招聘活动。对依法与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失业人员,要及时办理失业登记,免费提供就业指导、职业介绍、政策咨询等服务,并纳入当地就业创业政策扶持体系。针对钢铁、煤炭过剩产能企业较为集中、就业门路窄的地区,积极开展跨地区就业信息对接和有组织的劳务输出,对其中的就业困难人员,可按规定给予一次性交通补贴。
  (二)加大职业培训力度。各地要对化解过剩产能失业人员普遍开展转岗培训或技能提升培训,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并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其中的零就业家庭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在培训期间,按照当地城乡低保人员救助标准按月给予生活费补助,培训时间不足1个月的按照1个月补助。
  (三)扶持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各地对有创业意愿的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要有针对性地提供创业指导、创业培训、项目推荐和跟踪服务。支持企业利用自有闲置厂房、场地、设施建设职工创业孵化基地,不断改善创业服务孵化环境,符合条件的纳入自治区创业园(孵化基地)"以奖代补"项目,并给予资金倾斜。对从事个体经营或注册企业的,按规定给予税费减免、创业担保贷款、场地安排等政策扶持。
  (四)运用公益性岗位等服务措施托底帮扶。各地对化解过剩产能失业人员中的就业困难人员要建档立卡,实行实名制动态管理,精心组织实施专业化、个性化和“一对一”就业援助,确 保就业困难人员"出现一人,认定一人,扶助一人,稳定一人"。对招用化解过剩产能企业失业人员中的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个人缴费部分以及企业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支出。支持各地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就业信息服务,根据 服务成效按规定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贴。对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就业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人员,要加大公益性岗位开发力度,提供岗位托底帮扶,并按规定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
  四、妥善处理化解过剩产能企业分流安置职工的劳动关系
  (一)企业实施兼并重组吸纳原企业职工的,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企业发生合并或分立等情形的,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企业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职工在企业合并、分立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在现企业的工作年限;职工在企业内部转岗安置或内部退养的,双方协商一致后依法变更劳动合同,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企业在被依法宣布破产、责令关闭或决定提前解散等情形下主体消亡的,应与职工依法终止劳动合同。企业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偿还拖欠职工在岗期间的工资,补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
  (三)企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要按照《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妥善处理好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单位、被派遣劳动者三方的权利义务。
  五、积极做好化解过剩产能企业和职工的社会保障工作
  (一)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人员,按规定发放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职工医疗保险等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社保经办机构应做好相应的权益记录。
  (二)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家庭,应按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三)对与原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重新就业的,新就业单位要为其及时办理参保缴费、社会保险关系及档案转移接续手续,原企业及存档单位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对未被其他单位招用的人员,符合规定的,可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为化解过剩产能被解除劳动关系 人员开设专门的业务经办窗口,做好政策宣传和经办服务工作,切实保障和维护好上述人员的社会保险权益。
  (四)对于工伤人员,要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等四部委《关于做好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10号)规定,妥善解决工伤人员的待遇问题。
  六、加强对化解过剩产能过程中职工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健全工作机制。各地要切实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把职工安置工作作为化解过剩产能和企业脱困升级工作的重中之重,纳入整体改革方案,建立政府主要领导牵头,人社、经信、发改、财政、国资、民政、工会等部门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明确部门职责,统筹协调本地区职工安置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指导化解过剩产能企业制定职工安置方案并组织实施,督促落实职工安置政策,制定应对规模性失业风险预案;经信部门负责做好年度化解过剩产能工作计划的制定和实施,督促企业报送分流安置职工花名册、如实填报职工信息,配合人社部门指导企业制定职工安置方案并组织实施;发改部门配合做好化解过剩产能中职工分流安置工作;财政部门做好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安置资金筹集和拨付工作;国资监管机构要做好化解过剩产能过程中国有企业职工安置及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民 政部门要做好符合条件的化解过剩产能企业分流安置职工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工会组织要切实做好化解过剩产能过程中职工权益维护工作。
      (二)落实安置方案。各地要指导督促企业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职工安置方案,做到“一企一策、一厂一策、一矿一策”。坚持职工安置方案和化解过剩产能方案、企业关停并转方案同步制定、同步实施、同步推进。职工安置方案应明确涉及职工情况、职工分流安置方式、劳动关系处理、经济补偿支付、偿还拖欠职工工资及社会保险费、职工安置资金来源渠道、促进再就业等内容。制定职工分流安置方案要依法履行民主程序,充分听取职工意见,保障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 达权和监督权。职工安置方案应按规定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 工讨论通过后公布实施,并向当地化解钢铁煤炭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议事协调机构报告。职工安置方案不完善、资金保障不到位以及未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的,不得实施。
  (三)强化工作措施。各地要抓紧制定本地区具体实施细则和工作方案,并于7月底前向自治区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进一步摸清底数,建立精 准到企、具体到人的实名制数据库,并动态更新。加强信息通报、工作调度和监督检查,按月向自治区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安置工作进展情况。加强统计监测和形势研判,建立健全化解过剩产能企业失业预警机制和应急处置机制,特别是要对涉及职工人数多、安置任务重、稳定压力大的地区和企业实施重点监测,制定完善应对规模性失 业风险预案,及时采取措施稳定就业局势。对因职工安置可能引发的不稳定因素,要制定信访维稳工作预案,加强网络舆情监控,有针对性地采取防范化解措施,并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和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各盟市要按照属地原则,协调指导当地中央企业做好职工安置工作,做到政策统一、标准统一,并将中央企业失业人员再就业纳入当地就业工作规划,落实就业扶持政策。
  (四)加强资金筹集。本意见规定的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安置所需经费从企业资金、中央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失业保险基金和就业专项资金中筹集。其中,中央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可用于解决钢铁、煤炭等行业化解过剩产能企业为退养职工缴纳的养老、医疗保险费及需发放的基本生活费和内部退养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需支付的经济补偿和符合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清偿拖欠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等历史欠费;弥补行业企业自行管理社会保险收不抵支形成的基金亏空以及欠付职工的社会保险待遇;其他符合要求的职工安置工作等。各地要加强对化解过剩产能中职工安置工作的资金筹集,用足用好专项资金,并切实加强对各项资金的监督管理。财政、人社部门在转移支付时对化解过剩产能任务重的地区予以倾斜。
  (五)加强舆论引导。各地要深入广泛地宣传国家和自治区化解过剩产能、职工安置和促进失业人员就业创业政策,帮助企业和职工了解形势和政策。高度重视和关心职工思想动态,认真细致做好职工的思想工作。及时总结依法依规、多渠道转岗安置人员等方面的好经验、好做法,培养树立职工安置工作先进典型,努力营造良好舆论氛围。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全区化解钢铁、煤炭等行业过剩产能和脱困升级中涉及的企业和分流安置职工。除另有政策规定外,实施期限暂定为2016年至2020年。
  2016年6月28日
  

各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民政局、工会,二连浩特市、满洲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经济和信息化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民政局、工会: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的决策部署,扎实稳妥地做好化解钢铁、煤炭等行业过剩产能过程中职工安置工作,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七部委《关于在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过程中做好工安置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632)精神,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自治区党委九届十四次全委会精神,树立发展新理念,牢牢把握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把职工安置作为重中之重,坚持企业主体、地方组织、依法依规,充分运用市场机制和帮扶措施统筹做好职工安置工作,维护好职工和企业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失业人员平稳转岗就业,兜牢民生底线,为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充分发挥化解过剩产能企业分流安置职工的主体作用

()支持企业通过内部挖潜分流安置职工。企业要利用现有场地、设施和技术,通过大力实施转型转产、优化升级、多种经营、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等方式,创造新的就业空间,多渠道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稳定就业岗位的企业,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的有关规定给予稳岗补贴,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和技能提升培训等支出,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统筹地区失业保险基金不足支付的,可由自治区失业保险调剂金中给予补充。企业欠缴失业保险费的,按规定补缴失业保险费后,可享受相关的稳岗补贴政策。

()鼓励兼并重组、资源整合后的企业吸纳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兼并重组、资源整合后的新企业吸纳原企业职工达到30%以上的,在财税金融、专项奖补等化解产能支持政策上给予倾斜。

()实行企业内部退养政策。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5)、再就业有困难的职工,在自愿选择、企业同意并签订协议后,可实行内部退养。由企业发放生活费,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由职工继续缴纳,达到退休年龄时正式办理退休手续。上述人员因破产等原因无企业主体并无出资控股企业的,与原企业终止劳动合同,可自愿选择取经济补偿或预留社会保险费和生活费。对于选择预留社会保费和生活费的人员,企业主体消亡时应在充分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物价变动、工资增长等因素的基础上,经过测算一次性预留出为其缴纳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生活费(其中,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要留足至国家规定的缴费年限),由盟市人民政府指定机构代缴代发。个人缴费部分由职工继续缴纳,达到退休年龄时正式办理退休手续。对上述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退养人员,企业和个人可不再缴纳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

三、千方百计促进化解过剩产能失业人员就业创业

()强化就业服务促进失业人员转岗就业。各地要积极开展化解过剩产能失业人员就业帮扶专项行动,了解拟分流人员就业需求,制订再就业帮扶计划,对拟分流安置人员在100人以上的,要举办专场招聘活动。对依法与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失业人员,要及时办理失业登记,免费提供就业指导、职业介绍、政策咨询等服务,并纳入当地就业创业政策扶持体系。针对钢铁、煤炭过剩产能企业较为集中、就业门路窄的地区,积极开展跨地区就业信息对接和有组织的劳务输出,对其中的就业困难人员,可按规定给予一次性交通补贴。

()加大职业培训力度。各地要对化解过剩产能失业人员普遍开展转岗培训或技能提升培训,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并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其中的零就业家庭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在培训期间,按照当地城乡低保人员救助标准按月给予生活费补助,培训时间不足1个月的按照1个月补助。

()扶持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各地对有创业意愿的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要有针对性地提供创业指导、创业培训、项目推荐和跟踪服务。支持企业利用自有闲置厂房、场地、设施建设职工创业孵化基地,不断改善创业服务孵化环境符合条件的纳入自治区创业园(孵化基地)"以奖代补"项目,并给予资金倾斜。对从事个体经营或注册企业的,按规定给予税费减免、创业担保贷款、场地安排等政策扶持。

()运用公益性岗位等服务措施托底帮扶。各地对化解过剩产能失业人员中的就业困难人员要建档立卡,实行实名制动态管理,精心组织实施专业化、个性化和“一对一”就业援助,确保就业困难人员"出现一人,认定一人,扶助一人,稳定一人"对招用化解过剩产能企业失业人员中的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不包括个人缴费部分以及企业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支出。支持各地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就业信息服务,根据服务成效按规定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贴。对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就业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人员,要加大公益性岗位开发力度,提供岗位托底帮扶,并按规定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

四、妥善处理化解过剩产能企业分流安置职工的劳动关系

()企业实施兼并重组吸纳原企业职工的,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企业发生合并或分立等情形的,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企业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职工在企业合并、分立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在现企业的工作年限;职工在企业内部转岗安置或内部退养的,双方协商一致后依法变更劳动合同,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企业在被依法宣布破产、责令关闭或决定提前解散等情形下主体消亡的,应与职工依法终止劳动合同。企业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偿还拖欠职工在岗期间的工资,补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

()企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要按照《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妥善处理好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单位、被派遣劳动者三方的权利义务。

五、积极做好化解过剩产能企业和职工的社会保障工作

()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人员,按规定发放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职工医疗保险等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社保经办机构应做好相应的权益记录。

()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家庭,应按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对与原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重新就业的,新就业单位要为其及时办理参保缴费、社会保险关系及档案转移接续手续,原企业及存档单位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对未被其他单位招用的人员,符合规定的,可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为化解过剩产能被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开设专门的业务经办窗口,做好政策宣传和经办服务工作,切实保障和维护好上述人员的社会保险权益。


()对于工伤人员,要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等四部委《关于做好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10)规定,妥善解决工伤人员的待遇问题。

、加强对化解过剩产能过程中职工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

()健全工作机制。各地要切实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把职工安置工作作为化解过剩产能和企业脱困升级工作的重中之重,纳入整体改革方案,建立政府主要领导牵头人社、经信、发改、财政、国资、民政、工会等部门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明确部门职责,统筹协调本地区职工安置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指导化解过剩产能企业制定职工安置方案并组织实施,督促落实职工安置政策,制定应对规模性失业风险预案;经信部门负责做好年度化解过剩产能工作计划的制定和实施,督促企业报送分流安置职工花名册、如实填报职工信息,配合人社部门指导企业制定职工安置方案并组织实施;发改部门配合做好化解过剩产能中职工分流安置工作;财政部门做好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安置资金筹集和拨付工作;国资监管机构要做好化解过剩产能过程中国有企业职工安置及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民政部门要做好符合条件的化解过剩产能企业分流安置职工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工会组织要切实做好化解过剩产能过程中职工权益维护工作。

    (二)落实安置方案。各地要指导督促企业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职工安置方案,做到“一企一策、一厂一策、一矿一策”。坚持职工安置方案和化解过剩产能方案、企业关停并转方案同步制定、同步实施、同步推进。职工安置方案应明确涉及职工情况、职工分流安置方式、劳动关系处理、经济补偿支付、偿还拖欠职工工资及社会保险费、职工安置资金来源渠道、促进再就业等内容。制定职工分流安置方案要依法履行民主程序,充分听取职工意见,保障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职工安置方案应按规定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后公布实施,并向当地化解钢铁煤炭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议事协调机构报告。职工安置方案不完善、资金保障不位以及未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的,不得实施。

()强化工作措施。各地要抓紧制定本地区具体实施细则和工作方案,并于7月底前向自治区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进一步摸清底数,建立精准到企、具体到人的实名制数据库,并动态更新。加强信息通报、工作调度和监督检查,按月向自治区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安置工作进展情况。加强统计监测和形势研判,建立健全化解过剩产能企业失业预警机制和应急处置机制,特别是要对涉及职工人数多、安置任务重、稳定压力大的地区和企业实施重点监测,制定完善应对规模性失业风险预案,及时采取措施稳定就业局势。对因职工安置可能引发的不稳定因素,要制定信访维稳工作预案,加强网络舆情监控,有针对性地采取防范化解措施,并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和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各盟市要按照属地原则,协调指导当地中央企业做好职工安置工作,做到政策统、标准统一,并将中央企业失业人员再就业纳入当地就业工作规划,落实就业扶持政策。

()加强资金筹集。本意见规定的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安置所需经费从企业资金、中央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失业保险基金和就业专项资金中筹集。其中,中央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可用于解决钢铁、煤炭等行业化解过剩产能企业为退养职工缴纳的养老、医疗保险费及需发放的基本生活费和内部退养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需支付的经济补偿和符合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清偿拖欠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等历史欠费;弥补行业企业自行管理社会保险收不抵支形成的基金亏空以及欠付职工的社会保险待遇;其他符合要求的职工安置工作等。各地要加强对化解过剩产能中职工安置工作的资金筹集,用足用好专项资金,并切实加强对各项资金的监督管理。财政、人社部门在转移支付时对化解过剩产能任务重的地区予以倾斜。

()加强舆论引导。各地要深入广泛地宣传国家和自治化解过剩产能、职工安置和促进失业人员就业创业政策,帮助企业和职工了解形势和政策。高度重视和关心职工思想动态,认真细致做好职工的思想工作。及时总结依法依规、多渠道转岗安置人员等方面的好经验、好做法,培养树立职工安置工作先进典型,努力营造良好舆论氛围。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全区化解钢铁、煤炭等行业过剩产能和脱困升级中涉及的企业和分流安置职工。除另有政策规定外,实施期限暂定为2016年至20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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