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帜鲜明讲政治既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鲜明特征,也是我们党一以贯之的政治优势。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政治问题,任何时候都是根本性的大问题。作为党最根本、最重要的纪律,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是抽象、概括的,而是具体的,应体现在日常言行当中。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坚决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坚持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和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的各项部署要求,突出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在第六章用28个条文对党组织和党员的政治信念、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言论、政治行为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范。这就要求我们时刻保持对政治纪律的敬畏心和敏锐性,持之以恒深学细悟,将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内化为干事处世、言行举止的基本准则,真正做到心有所畏、言有所戒、行有所止。
《条例》对政治纪律的主要修订内容
《条例》对违反政治纪律的规定主要包括几方面内容: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发表、传播有严重政治问题的言论;不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对党组织不忠诚不老实;不坚定理想信念;涉外活动中存在有政治问题的言行;履行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失职;违反党的政治规矩等。此次修订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不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该部分条款为切实落实“两个维护”提供坚实纪律保障。一是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将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行为由原来的违反工作纪律调整到违反政治纪律,并增写第三款,明确对不顾党和国家大局,搞部门或者地方保护主义行为的处分规定,对保障党中央政令畅通、营造真抓实干的政治生态具有重要意义。二是新增第五十七条第一款明确党员领导干部政绩观错位,违背新发展理念、背离高质量发展要求属于违反政治纪律。实践中,一些领导干部政绩观出现问题,私心杂念作祟,为了捞取政治资本不惜严重违背新发展理念,大规模举债建设“面子”、显绩工程或低水平重复建设项目,给地方财政带来巨大压力,严重影响民生和社会经济安全。第二款特别规定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属于从重或加重处分情形,这也是从原来违反群众纪律调整到违反政治纪律的内容。
对党组织不忠诚不老实。一是第五十四条新增对搞政治攀附的处分规定。近年来,一些党员干部为了职务升迁等目的,对高级别领导刻意贴靠、鞍前马后,甚至提供“管家式”服务,企图用荒唐手段捞取政治资本。这一类行为往往伴随着权钱、权权交易,污染本地区、本部门的政治生态,严重破坏党的事业,必须对此类行为严肃处理。二是新增第五十五条对结交、充当政治骗子作出明确规定。政治骗子是近年来监督执纪中发现的典型问题之一。行骗者通过虚构政治资源,使用多种手段骗取信任,继而骗得钱财、招揽工程等。受骗者政治意识淡漠,纪法意识缺失,妄图通过“搭天线”等不正当规则投机钻营实现升迁等目的。因此,该条既处理政治骗子,也处理结交政治骗子的领导干部,促使党员光明磊落、忠诚老实。三是第五十八条对党不忠诚不老实、搞两面派做两面人中增写“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内容,对具有典型突出表现的违纪行为予以规范。该条与第七十六条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相比属于特别条款,适用时可按照特别优于一般的规则,优先适用该条。
不坚定理想信念。作为肩负特殊政治职责的公民,共产党员应是坚定的马克思主义无神论者,不能信仰宗教。一是第六十九条规定,对于信仰宗教的党员,应依次采用思想教育、劝退和除名的方式进行处理,此次修订增写在思想教育时应“要求其限期改正”,细化了相关要求。二是第七十条规范迷信活动部分增写“个人搞迷信活动”内容。“不信马列信鬼神”是常见的违反政治纪律行为。有的党员痴迷风水,对“大师”言听计从,有的凡事都要算一卦,并将“卦象”“神符”长期随身携带。上述行为反映出这些党员精神空虚,信念动摇,应坚决以严肃的纪律予以规范。实践中,应注意将迷信活动与到作为景点的寺庙、教堂游览,参加具备历史文化传统的民俗活动等相区分。
发表、传播有严重政治问题的言论。《条例》第五十二条增写第三款,明确对私自阅看、浏览、收听有严重政治问题的资料处分规定,这也是对近年来监督执纪中所发现问题进行的规范。一些党员干部在获得有严重政治问题的书籍、音像制品后,长期私藏在家中阅看,是理想信念松懈乃至缺失的表现。此次修订形成了对涉严重政治问题资料行为规制的完整闭环,涵盖了制作、贩卖、传播,私自携带、寄递入出境,私自阅看、浏览、收听等各个环节,不断扎紧制度笼子,将“两个维护”真正落到实处。
违反党的政治规矩。我们党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包括理论联系实际、密切联系群众、批评和自我批评以及中国共产党人的精神谱系等,同样需要全党长期坚持并自觉遵循,第七十六条为此提供纪律保障。此次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的基础上增写“或者严重后果”,加强实践可操作性。需要注意的是,该条款具备明确的指向和适用范围,并非政治纪律的兜底条款。
实践中应注意的主要问题
准确把握有关责任人员的划分。加强对“关键少数”的监督一直是党内监督的重中之重。《条例》对在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责任人员进行了明确划分。根据第三十九条,直接责任者是对违纪行为后果起到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党员领导干部,领导责任者是在职责范围内对相关工作应负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其中主要领导责任指对造成的损失或后果承担直接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指对造成的损失或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直接责任者可以是党员,也可以是党员领导干部,而领导责任者仅限于党员领导干部。一般而言,直接责任者、主要领导责任者、重要领导责任者的责任呈由重至轻递减的趋势。在政治纪律中,6个条款包括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处分的规定,即对发布传播有严重政治问题的言论、擅自对外发表主张、履行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失职等违纪行为,负有领导责任的领导干部也可能会被追究违纪责任。其中,第六十一条不按规定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系新增内容。
准确区分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一般主体即全体党员,政治纪律中大部分条款的主体均为一般主体。特殊主体则是具备特定职务、职业、义务的党员。政治纪律中部分条款的违纪主体是特殊主体,目的在于重点规范具有特定职责党员的行为。第五十六、第五十七条不执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第七十五条放任不管错误思想和行为的主体为党员领导干部;第七十四条履行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失职的主体为负有相应主体责任、监督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第六十条擅自作出决定、对外发表主张的违纪主体一般为具有特殊身份的党员,包括一定层级的领导干部、外交外事人员、媒体工作者、新闻发言人等。
准确把握情节的相关规定。情节一般而言影响量纪,但部分条款规定只有情节达到一定严重程度才构成违纪,此时情节属于违纪的必备要件。政治纪律中第五十二条第二、三款私自携带、寄递、阅看、浏览、收听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材料,第六十一条不按规定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就是情节较重或情节严重的才构成违纪。常见的情节包括违纪的时间地点次数、手段方法、动机目的、行为人基本情况、一贯表现、是否采取补救措施、组织核查之后的态度认识等。实践中还应结合本单位和地区政治生态、同类型案件处理方式等统筹研判。
准确把握危害后果的相关规定。政治纪律中,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第五十八条等条款规定,行为要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才构成违纪。常见的危害后果包括国有资产的损失、公共债务的增加、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生态环境的破坏、严重的舆情及负面社会影响、对公信力和公权力形象的损害等。第五十四条“导致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政治生态恶化的”、第五十七条“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较大损失的”以及第七十三条“其言行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也属于常见的危害后果。实践中,应坚持从政治上认识、处理问题,实事求是,客观、全面作出判断。
准确把握主观要件。此次修订,《条例》强调违纪行为需要同时具备客观违规性和主观有责性,明确了对没有故意或者过失的行为不追究党纪责任的基本规则。违反政治纪律的主观要件主要为故意,行为人需要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产生违纪的结果,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比如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私自携带、寄递,要求行为人应明知所携带、寄递的是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材料。如果因被蒙骗、利用等而实施相应行为,一般不构成该条违纪。但对于第六十一条不按规定请示报告重大事项,第七十三条在涉外活动中言行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过失也可以成立违纪,即判断是否属于应当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不以行为人主观认识为准;涉外活动中行为人由于主观上的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等做出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的言行,同样构成违纪。此时,不能以没有相应的故意作为不成立违纪的依据,但过失心态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的因素。
准确把握对目的有明确要求的条款。违纪目的一般属于量纪情节,但在部分条款中,目的属于必备要件。政治纪律中,第五十九、第六十三条对目的有明确规定。第五十九条第二款匿名诬告,要求行为人具备有意陷害,意图使他人受到不良政治影响、名誉损失或者责任追究的目的,这也是区分诬告和错告、检举失实的关键。第六十三条要求行为人具备对抗组织审查的目的,行为人在具备企图逃避、干扰组织审查的目的下实施的相应行为,才构成对抗组织审查。如果行为人不具备对抗的目的,比如在组织函询谈话时出于消极、逃避的心态未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也没有实施掩盖事实等行为,就不构成对抗组织审查。需要注意的是,是否达到目的不影响违纪行为的成立。
(本文刊载于《中国纪检监察》杂志2024年第10期,作者单位:中央纪委国家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