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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相关政策解读

时间: 2023-12-04 15:58
嘉宾: 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社会保险关系管理处副处长 牛增祥
摘要: 为进一步加强人社政策宣传,聚焦社会关注、群众关心的人社政策,我们推出了系列“处长在线访谈”,邀请厅系统处室单位负责同志进行政策解读,敬请关注。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收看本期处长在线访谈栏目。今天我们很高兴邀请到了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社会保险关系管理处副处长嘉宾,他将就群众关心关注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相关内容与大家进行交流。牛处长,您好!

嘉宾

主持人好,大家好!很高兴在这里与大家交流。借此机会,也向一直以来关心、支持社会保险事业的广大网民朋友们表示衷心的感谢!

主持人: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的条件是什么?

嘉宾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可申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

情形一:内蒙古自治区户籍人员

内蒙古自治区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以办理关系转入。

情形二:非内蒙古自治区户籍人员

内蒙古自治区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自治区内单位参保职工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

2)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3)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地,且在内蒙古自治区累计缴费满10年的。

主持人:

目前我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办理方式有哪些?

嘉宾

一是线上办理方式

1登录“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http://si.12333.gov.cn),在九游会j9官方网站首页导航栏点击“关系转移”选项里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申请”,选择“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申请”服务,经实人认证成功后,填写转移申请相关信息,并提交申请。

2通过“掌上12333”app选择 “电子社保卡”功能,点击“电子社保卡”中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申请—我要申请”办理。

二是线下办理方式

参保人可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新就业地(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后,提出转移手续申请。

主持人:

如何查询转移进度?

嘉宾:

1可登录“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http://si.12333.gov.cn),选择“养老保险”板块中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进度查询”,查看转移审核进度。

2可在“掌上12333”app或通过电子社保卡渠道—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申请—进度查询,查看审核结果,跟踪办理进度。

主持人:

参保人户籍地不在参保地,但是参保时男不满50周岁,女不满40周岁,参保地建立基本养老保险账户,但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中断缴费导致缴费不足10年,能否将基本养老保险账户调整为临时账户转回上一个参保地或者户籍地?

嘉宾:

不能调整为临时账户,不能转回上一个参保地或者户籍地。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具体问题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0号)规定“参保人员在2010年1月1日之前在非户籍所在地(以省为单位,下同)就业参保、2010年1月1日之后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参保人员在中断缴费期间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参保地不得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调整为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

主持人:

参保时建立了临时账户,后迁入户口,能否将账户调整为基本养老保险账户?

嘉宾:

可以。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具体问题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0号)规定“户籍迁入临时账户参保地,从迁入次月调整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达到领取待遇条件尚未办理待遇领取手续期间,户籍发生变动的,在确定户籍所在地时,以其达到待遇领取条件的年龄时点为准。”

主持人:

参保人在多地参保,但都是临时账户,由哪个社保机构负责归集养老保险账户?

嘉宾:

由户籍地归集养老保险账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具体问题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0号)规定“参保人员在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期间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原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负责将其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进行归集归并。其中,只有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归集归并,并在办理转入手续的同时进行参保信息登记。

主持人:

《暂行办法》实施前办理转移的,转入地能否因转入时年龄超过男50周岁、女40周岁为由不予办理退休?

嘉宾:

不能。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具体问题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0号)规定“2010年1月1日前(暂行办法实施前),已办理过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实施后没有再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其当前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为待遇领取地。再次转出的按《暂行办法》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

主持人:

转出时个人放弃补缴的,需要本人书面签字确认吗?

嘉宾:

这个是需要本人签字确认的。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具体问题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0号)规定“放弃补缴个人欠费的需本人书面签字确认,单位欠费仍由转出地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负责清理。”

主持人: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是缴费不满15年的情况,继续缴费要在哪个社保机构缴费呢?

嘉宾:

按照以下规则确定。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函 》(人社厅函〔2013〕250号)规定“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地的,继续缴费地为户籍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地的,继续缴费地为缴费年限满10年所在地;每个参保地的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继续缴费地为户籍地。若在企业继续就业参保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未在企业继续就业参保的,可以申请在继续缴费地参照当地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标准延长缴费,具体延长缴费办法由各地制定。

主持人:

好的,感谢您的耐心解答,同时也感谢网友们的收看,本期节目就到这里,下期再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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