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一直是最近几年全国两会期间代表委员热议的话题。今年全国两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再次成为热点话题,一直关注这一话题的全国政协委员、内蒙古自治区人社厅副厅长徐睿霞在两会期间接受了本报记者专访,就相关话题谈了自己的看法。
记者:在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方面,内蒙古做了哪些工作?取得了哪些成效?
徐睿霞:近年来,内蒙古平台经济发展迅速,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约20万人以上。自治区各级人社部门适应新就业形态发展变化,拿出务实举措,推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提质增效。
一是建机制。认真贯彻国家八部委《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出台了《内蒙古自治区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实施意见》,重点从劳动关系界定、夯实企业用工责任、优化劳动者权益保障等方面明确要求,推动建立健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机制,切实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合法权益。
二是强监管。会同市场、交通、邮政、工会等主管部门对平台企业及其合作用工企业开展专项劳动保障监察,就劳动管理制度规则、支付加班报酬等情况加大用工指导服务力度。组织开展“人社工作全领域、劳动用工全链条”劳动用工安全隐患排查,督促平台及相关企业履行新业态劳动者权益保障责任,着力解决劳动报酬、社保等新业态劳动者的权益维护问题。
三是优服务。创新开展人社干部“手拉手结对联系基层”活动,深入一线了解掌握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中亟需解决的问题。在主题教育期间协调相关部门有效解决企业用工缺口、骑手培训、评优评先、小区难进等7个方面问题,让企业和新业态劳动者感受到城市的关怀和社会的温暖。
记者:您认为当前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面临的突出问题有哪些?
徐睿霞:一是法律关系认定方面依据不足。因新业态从业法律关系涉及民事、劳动和商事关系,从业人员与平台间的法律关系性质难以界定,相关合同协议种类复杂,内容条款约定与实际情况不完全相符,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难以确认,在仲裁办案中事实认定和法律关系界定难度较大。证据认定方面困难较大,直接证据少、间接证据多。目前,我区新业态平台企业大部分为分公司、分支机构和分包企业,实践中新业态关系普遍存在劳动提供地、服务接收地、劳动报酬支付地等要素分离,客观上加大了法律适用难度。
二是新时期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工作面临新挑战。由于《指导意见》中的一些措施缺乏上位法支撑,各地在全面落实《指导意见》时会面临一定的法律风险,如对不完全符合劳动关系情形的,问题难鉴定、权益难维护、矛盾难处理,还需要全社会力量共同推进。
记者:结合工作实践,您认为下一步应该从哪些方面加大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的工作力度?
徐睿霞:新就业形态具有较强的吸引力和承载力,在创造就业岗位方面潜力很大。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合法权益,对于支持和推动新就业形态健康发展、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应该重点抓好五个方面工作:
一是加强就业、社保服务。创新方式方法,积极为各类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个性化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创业培训等服务,及时发布职业薪酬和行业人工成本信息等。进一步完善社保服务体系,优化社会保险经办,探索适合新就业形态的社会保险经办服务模式,在参保缴费、待遇领取和结算等方面提供更加便捷的服务。
二是强化职业培训。建立适合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模式,保障其平等享有培训的权利。加大培训补贴资金直补企业工作力度,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健全职业技能等级制度,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按规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按照国家统一部署,逐步将新就业形态职业纳入职称评审范围,畅通新职业人才职业发展通道。
三是进一步完善劳动用工备案系统。积极推进电子劳动合同推广应用工作,引导企业和劳动者优先选择政府平台订立电子劳动合同,实现对劳动者职业生涯的全过程管理和服务,为劳动者提供更加及时高效的权益保障。
四是不断提高城镇配套服务水平。加快城市综合服务网点建设,推动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集中居住区、商业区设置临时休息场所,解决停车、充电、饮水、如厕等难题,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工作生活便利。保障符合条件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子女在常住地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推动公共文体设施向劳动者免费或低收费开放,丰富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供给。
五是加强新就业形态用工企业劳动保障诚信评价制度建设。充分发挥自治区社会诚信平台作用,将企业用工列入单位和经营者诚信体系的基本内容,作为评价社会公共信用企业或诚信企业、诚信人物的必备条件。对社会法人失信行为,严格按照自治区社会法人劳动保障失信惩戒办法规定,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健全机制强保障 优化服务促就业——访全国政协委员、内蒙古自治区人社厅副厅长徐睿霞,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一直是最近几年全国两会期间代表委员热议的话题。今年全国两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再次成为热点话题,一直关注这一话题的全国政协委员、内蒙古自治区人社厅副厅长徐睿霞在两会期间接受了本报记者专访,就相关话题谈了自己的看法。记者:在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方面,内蒙古做了哪些工作?取得了哪些成效?徐睿霞:近年来,内蒙古平台经济发展迅速,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约20万人以上。自治区各级人社部门适应新就业形态发展变化,拿出务实举措,推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提质增效。一是建机制。认真贯彻国家八部委《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出台了《内蒙古自治区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实施意见》,重点从劳动关系界定、夯实企业用工责任、优化劳动者权益保障等方面明确要求,推动建立健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机制,切实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合法权益。二是强监管。会同市场、交通、邮政、工会等主管部门对平台企业及其合作用工企业开展专项劳动保障监察,就劳动管理制度规则、支付加班报酬等情况加大用工指导服务力度。组织开展“人社工作全领域、劳动用工全链条”劳动用工安全隐患排查,督促平台及相关企业履行新业态劳动者权益保障责任,着力解决劳动报酬、社保等新业态劳动者的权益维护问题。三是优服务。创新开展人社干部“手拉手结对联系基层”活动,深入一线了解掌握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中亟需解决的问题。在主题教育期间协调相关部门有效解决企业用工缺口、骑手培训、评优评先、小区难进等7个方面问题,让企业和新业态劳动者感受到城市的关怀和社会的温暖。记者:您认为当前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面临的突出问题有哪些?徐睿霞:一是法律关系认定方面依据不足。因新业态从业法律关系涉及民事、劳动和商事关系,从业人员与平台间的法律关系性质难以界定,相关合同协议种类复杂,内容条款约定与实际情况不完全相符,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难以确认,在仲裁办案中事实认定和法律关系界定难度较大。证据认定方面困难较大,直接证据少、间接证据多。目前,我区新业态平台企业大部分为分公司、分支机构和分包企业,实践中新业态关系普遍存在劳动提供地、服务接收地、劳动报酬支付地等要素分离,客观上加大了法律适用难度。二是新时期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工作面临新挑战。由于《指导意见》中的一些措施缺乏上位法支撑,各地在全面落实《指导意见》时会面临一定的法律风险,如对不完全符合劳动关系情形的,问题难鉴定、权益难维护、矛盾难处理,还需要全社会力量共同推进。记者:结合工作实践,您认为下一步应该从哪些方面加大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的工作力度?徐睿霞:新就业形态具有较强的吸引力和承载力,在创造就业岗位方面潜力很大。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合法权益,对于支持和推动新就业形态健康发展、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应该重点抓好五个方面工作:一是加强就业、社保服务。创新方式方法,积极为各类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个性化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创业培训等服务,及时发布职业薪酬和行业人工成本信息等。进一步完善社保服务体系,优化社会保险经办,探索适合新就业形态的社会保险经办服务模式,在参保缴费、待遇领取和结算等方面提供更加便捷的服务。二是强化职业培训。建立适合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模式,保障其平等享有培训的权利。加大培训补贴资金直补企业工作力度,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健全职业技能等级制度,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按规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按照国家统一部署,逐步将新就业形态职业纳入职称评审范围,畅通新职业人才职业发展通道。三是进一步完善劳动用工备案系统。积极推进电子劳动合同推广应用工作,引导企业和劳动者优先选择政府平台订立电子劳动合同,实现对劳动者职业生涯的全过程管理和服务,为劳动者提供更加及时高效的权益保障。四是不断提高城镇配套服务水平。加快城市综合服务网点建设,推动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集中居住区、商业区设置临时休息场所,解决停车、充电、饮水、如厕等难题,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工作生活便利。保障符合条件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子女在常住地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推动公共文体设施向劳动者免费或低收费开放,丰富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供给。 五是加强新就业形态用工企业劳动保障诚信评价制度建设。充分发挥自治区社会诚信平台作用,将企业用工列入单位和经营者诚信体系的基本内容,作为评价社会公共信用企业或诚信企业、诚信人物的必备条件。对社会法人失信行为,严格按照自治区社会法人劳动保障失信惩戒办法规定,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一直是最近几年全国两会期间代表委员热议的话题。今年全国两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再次成为热点话题,一直关注这一话题的全国政协委员、内蒙古自治区人社厅副厅长徐睿霞在两会期间接受了本报记者专访,就相关话题谈了自己的看法。
记者:在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方面,内蒙古做了哪些工作?取得了哪些成效?
徐睿霞:近年来,内蒙古平台经济发展迅速,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约20万人以上。自治区各级人社部门适应新就业形态发展变化,拿出务实举措,推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提质增效。
一是建机制。认真贯彻国家八部委《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出台了《内蒙古自治区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实施意见》,重点从劳动关系界定、夯实企业用工责任、优化劳动者权益保障等方面明确要求,推动建立健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机制,切实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合法权益。
二是强监管。会同市场、交通、邮政、工会等主管部门对平台企业及其合作用工企业开展专项劳动保障监察,就劳动管理制度规则、支付加班报酬等情况加大用工指导服务力度。组织开展“人社工作全领域、劳动用工全链条”劳动用工安全隐患排查,督促平台及相关企业履行新业态劳动者权益保障责任,着力解决劳动报酬、社保等新业态劳动者的权益维护问题。
三是优服务。创新开展人社干部“手拉手结对联系基层”活动,深入一线了解掌握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中亟需解决的问题。在主题教育期间协调相关部门有效解决企业用工缺口、骑手培训、评优评先、小区难进等7个方面问题,让企业和新业态劳动者感受到城市的关怀和社会的温暖。
记者:您认为当前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面临的突出问题有哪些?
徐睿霞:一是法律关系认定方面依据不足。因新业态从业法律关系涉及民事、劳动和商事关系,从业人员与平台间的法律关系性质难以界定,相关合同协议种类复杂,内容条款约定与实际情况不完全相符,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难以确认,在仲裁办案中事实认定和法律关系界定难度较大。证据认定方面困难较大,直接证据少、间接证据多。目前,我区新业态平台企业大部分为分公司、分支机构和分包企业,实践中新业态关系普遍存在劳动提供地、服务接收地、劳动报酬支付地等要素分离,客观上加大了法律适用难度。
二是新时期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工作面临新挑战。由于《指导意见》中的一些措施缺乏上位法支撑,各地在全面落实《指导意见》时会面临一定的法律风险,如对不完全符合劳动关系情形的,问题难鉴定、权益难维护、矛盾难处理,还需要全社会力量共同推进。
记者:结合工作实践,您认为下一步应该从哪些方面加大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的工作力度?
徐睿霞:新就业形态具有较强的吸引力和承载力,在创造就业岗位方面潜力很大。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合法权益,对于支持和推动新就业形态健康发展、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应该重点抓好五个方面工作:
一是加强就业、社保服务。创新方式方法,积极为各类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个性化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创业培训等服务,及时发布职业薪酬和行业人工成本信息等。进一步完善社保服务体系,优化社会保险经办,探索适合新就业形态的社会保险经办服务模式,在参保缴费、待遇领取和结算等方面提供更加便捷的服务。
二是强化职业培训。建立适合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模式,保障其平等享有培训的权利。加大培训补贴资金直补企业工作力度,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健全职业技能等级制度,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按规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按照国家统一部署,逐步将新就业形态职业纳入职称评审范围,畅通新职业人才职业发展通道。
三是进一步完善劳动用工备案系统。积极推进电子劳动合同推广应用工作,引导企业和劳动者优先选择政府平台订立电子劳动合同,实现对劳动者职业生涯的全过程管理和服务,为劳动者提供更加及时高效的权益保障。
四是不断提高城镇配套服务水平。加快城市综合服务网点建设,推动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集中居住区、商业区设置临时休息场所,解决停车、充电、饮水、如厕等难题,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工作生活便利。保障符合条件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子女在常住地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推动公共文体设施向劳动者免费或低收费开放,丰富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供给。
五是加强新就业形态用工企业劳动保障诚信评价制度建设。充分发挥自治区社会诚信平台作用,将企业用工列入单位和经营者诚信体系的基本内容,作为评价社会公共信用企业或诚信企业、诚信人物的必备条件。对社会法人失信行为,严格按照自治区社会法人劳动保障失信惩戒办法规定,采取相应惩戒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