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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0-06-18 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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厅机关各处室、所属各单位: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6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内蒙古自治区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规范公务用车管理,有效保障厅机关公务活动,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厅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由机关事务中心负责,承担公务用车的派遣及审批,以及日常维修保养、保险、加油等工作。所属各单位公务用车管理由本单位负责。

第二章公务用车使用范围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公务用车,是指经自治区车改办批准,我厅保留的6台公务车辆,其中实物保障用车1台、机要通信用车1台、离退休人员用车2台、应急保障用车2台,越野车不得在市区内使用。

第四条  公务用车保障范围主要包括:

(一)机要文件、涉密载体的运送;

(二)紧急重要公文的取送;

(三)重要档案资料、大额现金、贵重物品、大宗物品等运送;

(四)参加自治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监委召集的紧急会议或公务活动;

(五)自治区内的集体调研活动;

第五条  离退休干部用车保障范围主要包括:

(一)离退休干部参加公务活动及到公费医疗指定的医院看病就医;

(二)厅离退处工作人员为离退休干部开展生日、节日走访慰问等服务活动;

第六条  重要接待、集体活动主要通过社会租赁方式解决。

第三章公务用车使用流程

第七条  厅机关用车处室要在自治区公务用车管理平台上提出申请,由机关事务中心分管主任在平台上审批同意后,由机关事务中心车辆管理科科长统一调度派车并确认驾驶员。

第八条  市区外用车,先由用车处室在自治区公务用车管理平台上提出申请,并打印《公务用车派车单》,由处室主要负责人签字,经分管厅领导同意,再报机关事务中心主任签字确认后由车辆管理科派车。厅机关工作人员到外地办理公务,除特殊情况外,应尽量乘用公共交通工具,减少公务用车长途行驶。

第九条  遇有紧急公务出行的,可直接联系车辆管理科派车,事后在自治区公务用车管理平台上补填“公务用车派车信息”。

第四章公务用车管理

第十条  厅机关公务用车不得对外出租出借,不得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车辆,不得接受企业捐赠车辆。严禁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豪华装饰,不得在车辆维修等费用中虚列名目或夹带其他费用。

第十一条公务车辆统一推行标识化管理,建立车辆台帐档案,包括车辆基本情况、车辆使用、车辆维修保养、车辆油料使用、车辆保险等。实行一车一档,集中管理。定期对车辆使用时间、事由、里程、油耗、费用等进行公示。

第十二条  公务车辆实行“三定点”制度,即:定点加油、定点维修、定点保险。同时加强对服务商的监督管理,定期考评,考评不合格的,取消续约资格。

第十三条  公务车辆维修保养在政府采购中心指定的修理厂进行。车辆日常维修保养由驾驶员提出申请,车辆管理科审核,机关事务中心分管主任审批,凭修车单到修理厂修理。市区外修理公务车辆需报车辆管理科并经机关事务中心主任同意后方可修理。不得在车辆维修等费用中虚列名目或夹带其他费用,月末在自治区管理平台上填报公务车辆费用信息。

指定的保险公司投保,根据车辆实际情况,确定投保项目和费用总额,及时指定的保险公司投保,根据车辆实际情况,确定投保项目和费用总额,及时录入自治区公务用车管理平台。

第十五条  车辆加油一律到指定加油站加油,驾驶员本着节能降耗原则,严格控制油料使用。月末由车辆管理科审核认定,确定油料数量,在自治区公务用车管理平台上填报费用信息。

第十六条  所有车辆外出的过路费、加油费以及维修费,由随车人员或驾驶员填报销单,经车辆管理科审核,机关事务中心负责人审批后由厅规划财务处报销。车辆管理科每年对公务车辆进行单车核算,核算内容包括燃油费、日常保养、维修、保险等车辆所需一切费用。

第五章驾驶员职责

第十七条  严禁公车私用,坚决杜绝公务车辆参与旅游、婚丧嫁娶、接送学生和学开车等与公务无关事宜。未经允许擅自出车的,造成车辆损毁或发生交通意外的,一切责任由驾驶员和用车人共同承担。

第十八条  公务车辆由专职驾驶员负责驾驶,驾驶员要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文明驾驶,安全驾驶,定期年检。决不允许酒后开车,不准驾驶员违章驾驶,不带故障行车,不准以车谋私。车辆发生交通违章记录的,由驾驶员自行负责处理。

第十九条 驾驶员要忠于职守、爱岗敬业,自觉遵守规章制度,上班时间确保通信畅通,保证公务用车随叫随到,节假日期间值班人员做到手机24小时畅通。保持车辆清洁,车内干净无杂物,无异味。

第二十条  下班后所有公务车辆按时集中停放单位门前。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保留1-2台值班车辆,其他车辆一律封存。

第二十一条  对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有关规定,造成重特大交通事故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公务用车监督

第二十二条厅机关要严格执行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各项规定,并纳入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节能减排检查考核内容,切实加强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厅机关纪委负责对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规划财务处负责对公务用车资产的管理,并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经费进行专项审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违规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的。

违规安排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运行经费的。

违规擅自配备更新公务用车的。

向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集资、摊派、挪用专项资金购置公务用车的。

擅自接受企业捐赠车辆的。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自治区人社厅公务用车管理的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2016年6月1日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务车辆使用管理办法(暂行)》同时废止。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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