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就业促进条例》有关情况新闻发布会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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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17日,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新闻办召开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就业促进条例》有关情况新闻发布会,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党组成员、自治区就业服务中心主任伏凌涛作主发布。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业能力建设处处长张晓东、自治区就业服务中心城镇就业服务处副处长金小龙出席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党组成员、自治区就业服务中心主任伏凌涛

各位媒体朋友:

大家上午好!很高兴参加今天的新闻发布会。首先,我向长期以来关心和支持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的媒体和朋友们表示衷心感谢。下面,我就《内蒙古自治区就业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修改的有关情况作简要介绍。

一、《条例》修改背景

就业是最基本的民生,一头连着经济发展,一头连着民生冷暖。《条例》作为促进和保障就业的地方性法规,于2011年11月16日在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实施以来,对于促进就业,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于2015年4月24日经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2015年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陆续制定、修订了职业教育法、乡村振兴促进法、退役军人保障法等法律,《条例》部分规定已不再适用,亟须对就业实践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细化和规范。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就业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统一,保障政令畅通,办好“两件大事”,保障自治区在边疆民族地区走向共同富裕的道路上作模范,推动实现高质量充分就业,有必要对原《条例》进行修改。

在此背景下,2023年3月,内蒙古自治区启动了《条例》的修改工作,在充分调研全区就业工作情况的基础上,吸收和借鉴部分省份相关经验,广泛征求了各盟市、自治区有关委办厅局以及社会各界的意见,反复论证、多次修改,于2023年9月27日,经内蒙古自治区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就业促进条例〉的决定》,修改后的《条例》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二、《条例》修改的主要内容

原《条例》共42条,这次共修改了23条,删除了1条,增加了3条,修改后的《条例》共44条。修改的主要内容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关于产业带动方面。《条例》坚持经济发展就业导向,完善了产业带动就业有关内容。明确支持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与各产业深度融合催生的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把微型企业吸纳就业纳入了政策支持范围,多渠道、多方式增加就业岗位。

二是关于资金扶持方面。为了落实好各项就业政策,《条例》调整了就业补助资金使用范围,增加了一次性创业补贴、求职创业补贴、就业创业服务补助、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等,突出创业扶持;同时,明确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就同一项目重复享受就业补助资金补贴与失业保险待遇,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是关于服务保障方面。为了强化就业创业服务,《条例》明确政府补贴的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全部向具备资质的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开放;规定法定劳动年龄内的灵活就业人员可以以个人身份申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平台企业应当参加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鼓励平台企业为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雇主责任保险等商业保险。

此外,《条例》还根据国家政策调整、国家机构改革、就业形势发展变化等情况,对涉及的政府部门名称、职业教育培训内容等进行了修改,对需要扶持的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标准作了细化补充,增加了鼓励支持向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开放资源等内容。

三、下一步贯彻落实《条例》措施

《条例》的修改是我区就业工作发展史上的一件大事要事,标志着我区就业工作和法治化水平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下一步,将重点做好《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工作,确保《条例》落地见效。

一是指导各地有计划、分层次地组织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工作人员的学习培训,促使广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干部准确理解和把握《条例》主要内容和精髓,进一步增强依法行政的自觉性,不断提升就业工作质效;二是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和厅自有宣传平台等,做好政策宣传和解读,让用人单位和广大劳动者了解《条例》、贯彻《条例》;三是指导各地以贯彻实施《条例》为契机,进一步压紧压实工作责任,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推动就业工作重点任务落实、政策落地。

我就介绍到这里,谢谢大家!


发布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时间: 2023-11-17 10:00
新闻发布人: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党组成员、自治区就业服务中心主任伏凌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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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1-17 10:00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就业促进条例》有关情况新闻发布会召开,
      2023年11月17日,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新闻办召开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就业促进条例》有关情况新闻发布会,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党组成员、自治区就业服务中心主任伏凌涛作主发布。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业能力建设处处长张晓东、自治区就业服务中心城镇就业服务处副处长金小龙出席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党组成员、自治区就业服务中心主任伏凌涛
  各位媒体朋友:
  大家上午好!很高兴参加今天的新闻发布会。首先,我向长期以来关心和支持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的媒体和朋友们表示衷心感谢。下面,我就《内蒙古自治区就业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修改的有关情况作简要介绍。
  一、《条例》修改背景
  就业是最基本的民生,一头连着经济发展,一头连着民生冷暖。《条例》作为促进和保障就业的地方性法规,于2011年11月16日在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实施以来,对于促进就业,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于2015年4月24日经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2015年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陆续制定、修订了职业教育法、乡村振兴促进法、退役军人保障法等法律,《条例》部分规定已不再适用,亟须对就业实践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细化和规范。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就业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统一,保障政令畅通,办好“两件大事”,保障自治区在边疆民族地区走向共同富裕的道路上作模范,推动实现高质量充分就业,有必要对原《条例》进行修改。
  在此背景下,2023年3月,内蒙古自治区启动了《条例》的修改工作,在充分调研全区就业工作情况的基础上,吸收和借鉴部分省份相关经验,广泛征求了各盟市、自治区有关委办厅局以及社会各界的意见,反复论证、多次修改,于2023年9月27日,经内蒙古自治区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就业促进条例〉的决定》,修改后的《条例》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二、《条例》修改的主要内容
  原《条例》共42条,这次共修改了23条,删除了1条,增加了3条,修改后的《条例》共44条。修改的主要内容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关于产业带动方面。《条例》坚持经济发展就业导向,完善了产业带动就业有关内容。明确支持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与各产业深度融合催生的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把微型企业吸纳就业纳入了政策支持范围,多渠道、多方式增加就业岗位。
  二是关于资金扶持方面。为了落实好各项就业政策,《条例》调整了就业补助资金使用范围,增加了一次性创业补贴、求职创业补贴、就业创业服务补助、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等,突出创业扶持;同时,明确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就同一项目重复享受就业补助资金补贴与失业保险待遇,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是关于服务保障方面。为了强化就业创业服务,《条例》明确政府补贴的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全部向具备资质的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开放;规定法定劳动年龄内的灵活就业人员可以以个人身份申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平台企业应当参加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鼓励平台企业为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雇主责任保险等商业保险。
  此外,《条例》还根据国家政策调整、国家机构改革、就业形势发展变化等情况,对涉及的政府部门名称、职业教育培训内容等进行了修改,对需要扶持的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标准作了细化补充,增加了鼓励支持向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开放资源等内容。
  三、下一步贯彻落实《条例》措施
  《条例》的修改是我区就业工作发展史上的一件大事要事,标志着我区就业工作和法治化水平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下一步,将重点做好《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工作,确保《条例》落地见效。
  一是指导各地有计划、分层次地组织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工作人员的学习培训,促使广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干部准确理解和把握《条例》主要内容和精髓,进一步增强依法行政的自觉性,不断提升就业工作质效;二是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和厅自有宣传平台等,做好政策宣传和解读,让用人单位和广大劳动者了解《条例》、贯彻《条例》;三是指导各地以贯彻实施《条例》为契机,进一步压紧压实工作责任,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推动就业工作重点任务落实、政策落地。
  我就介绍到这里,谢谢大家!
  

2023年11月17日,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新闻办召开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就业促进条例》有关情况新闻发布会,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党组成员、自治区就业服务中心主任伏凌涛作主发布。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业能力建设处处长张晓东、自治区就业服务中心城镇就业服务处副处长金小龙出席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党组成员、自治区就业服务中心主任伏凌涛

各位媒体朋友:

大家上午好!很高兴参加今天的新闻发布会。首先,我向长期以来关心和支持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的媒体和朋友们表示衷心感谢。下面,我就《内蒙古自治区就业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修改的有关情况作简要介绍。

一、《条例》修改背景

就业是最基本的民生,一头连着经济发展,一头连着民生冷暖。《条例》作为促进和保障就业的地方性法规,于2011年11月16日在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实施以来,对于促进就业,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于2015年4月24日经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2015年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陆续制定、修订了职业教育法、乡村振兴促进法、退役军人保障法等法律,《条例》部分规定已不再适用,亟须对就业实践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细化和规范。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就业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统一,保障政令畅通,办好“两件大事”,保障自治区在边疆民族地区走向共同富裕的道路上作模范,推动实现高质量充分就业,有必要对原《条例》进行修改。

在此背景下,2023年3月,内蒙古自治区启动了《条例》的修改工作,在充分调研全区就业工作情况的基础上,吸收和借鉴部分省份相关经验,广泛征求了各盟市、自治区有关委办厅局以及社会各界的意见,反复论证、多次修改,于2023年9月27日,经内蒙古自治区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就业促进条例〉的决定》,修改后的《条例》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二、《条例》修改的主要内容

原《条例》共42条,这次共修改了23条,删除了1条,增加了3条,修改后的《条例》共44条。修改的主要内容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关于产业带动方面。《条例》坚持经济发展就业导向,完善了产业带动就业有关内容。明确支持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与各产业深度融合催生的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把微型企业吸纳就业纳入了政策支持范围,多渠道、多方式增加就业岗位。

二是关于资金扶持方面。为了落实好各项就业政策,《条例》调整了就业补助资金使用范围,增加了一次性创业补贴、求职创业补贴、就业创业服务补助、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等,突出创业扶持;同时,明确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就同一项目重复享受就业补助资金补贴与失业保险待遇,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是关于服务保障方面。为了强化就业创业服务,《条例》明确政府补贴的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全部向具备资质的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开放;规定法定劳动年龄内的灵活就业人员可以以个人身份申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平台企业应当参加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鼓励平台企业为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雇主责任保险等商业保险。

此外,《条例》还根据国家政策调整、国家机构改革、就业形势发展变化等情况,对涉及的政府部门名称、职业教育培训内容等进行了修改,对需要扶持的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标准作了细化补充,增加了鼓励支持向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开放资源等内容。

三、下一步贯彻落实《条例》措施

《条例》的修改是我区就业工作发展史上的一件大事要事,标志着我区就业工作和法治化水平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下一步,将重点做好《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工作,确保《条例》落地见效。

一是指导各地有计划、分层次地组织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工作人员的学习培训,促使广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干部准确理解和把握《条例》主要内容和精髓,进一步增强依法行政的自觉性,不断提升就业工作质效;二是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和厅自有宣传平台等,做好政策宣传和解读,让用人单位和广大劳动者了解《条例》、贯彻《条例》;三是指导各地以贯彻实施《条例》为契机,进一步压紧压实工作责任,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推动就业工作重点任务落实、政策落地。

我就介绍到这里,谢谢大家!


发布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时间: 2023-11-17 10:00
新闻发布人: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党组成员、自治区就业服务中心主任伏凌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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